FOB风险如何转移(fob风险转移点)
本文目录
fob术语风险有哪些
FOB术语风险包括:
1.货物交付风险。
2.装船时间和地点的控制风险。
3.责任转移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FOB术语,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这就意味着,货物的装载、运输以及卸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然而,由于买方对装船地点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够了解,对货物的装载过程也无法直接控制,这就可能导致货物交付的风险。如果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买方可能会面临损失。此外,由于FOB术语下装船时间和地点的控制通常由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无法准确控制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交易风险。例如,由于船只延误或港口问题导致的交货时间延迟等。此外,在责任转移方面,FOB术语下卖方责任的界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模糊,这可能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买卖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充分的沟通,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对于FOB术语风险的理解应全面且结合实际情境应用。如需更多专业信息可咨询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或查阅相关书籍文献。
FOB术语下,何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中,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含义是,一旦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转移至买方。以下是相关义务的详细说明:
A.卖方义务:
A1.提供货物:卖方需提供符合合同规格的货物,包括商业发票或等效电子文件,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A2.许可和手续:卖方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获取出口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和办理海关手续。
A3.交货:卖方需在约定时间内,在指定港口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
A4.通知买方:卖方需通知买方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
A8.单据提供:卖方需提供交货证明,如买方需要运输单据,卖方需协助获取。
A9.查对包装:卖方需负责查对和包装费用,并确保适当标记。
B.买方义务:
B1.支付价款:买方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2.许可和手续:买方需自行负责进口许可和其他手续,以及进口和过境所需的海关费用。
B3.运输和保险:买方需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自行负责保险。
B4.受领货物:买方应在卖方按A4规定交货时接收货物。
B5.风险转移:买方需在货物越过船舷时承担风险,除非未按B7规定通知。
B6.费用划分:买方需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包括进口关税等。
B7.通知卖方:买方需提供装船和交货时间的相关信息。
B8.单据接受:买方需接受并处理卖方提供的交货证明。
B9.货物检验:买方需承担装运前检验费用,除非由官方强制。
B10.其他义务:买方需支付获取单据的费用,并承担卖方协助获取的费用。
扩展资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INCOTERMS 2000(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FOB条款下,提单究竟该转交给谁
————谈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风险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存在两个托运人的概念——“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在海运实务中通常指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订舱的人;而送货托运人,指的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实务中往往指的是工厂。在CIF或C&F(CFR)贸易条件下,订舱的人与交货人一般均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因而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卖方,这应当不成问题。复杂的情况出现在FOB贸易条件下。根据FOB贸易术语,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及支付运费的是买方;而实际向承运人交货的往往是卖方,这就出现了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不一致的局面,产生了一票货物有两个“托运人”的情形。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在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应当向哪一方转交提单就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在货代实务中,常常出现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都向货代企业主张提单所有权的情形。尤其在贸易环境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贸易纠纷频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往往成为买卖双方争夺的对象。下面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分析货代企业应如何正确操作。国内工厂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以FOB条款签订了一份手套出口合同。B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C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书,委托C公司安排出运。C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船公司安排订舱出运,并拿到了涉案提单。此后A公司与B公司因付款纠纷,分别向C公司主张自己为提单权利人,要求C公司转交提单。C公司最终将提单直接交给了国外买方B公司,导致A公司未收回部分货款。此后A公司以C公司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某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即涉及到货代企业应向缔约托运人还是向送货托运人转交提单的问题。该案例表明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慎重转交提单,否则会陷入被动,为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买单。那么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该将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呢?法院认定货代公司应当向国内工厂转交提单的依据何在呢。我们认为,货代公司的正确操作模式是将提单交给国内卖方,除非取得卖方的书面保函,授权货代企业向国外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转交提单。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FOB与CIF风险转移有何不同
FOB与CIF风险转移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FOB风险转移的实质: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2、CIF风险转移的实质: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FOB风险转移的特点: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交货。这就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CIF风险转移的特点: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是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作为限。
三、两者的性质不同:
1、FOB风险转移的性质: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的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笔者从实务操作中对如何预防和减少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供对外贸易企业参考。
2、CIF风险转移的性质: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FOB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FOB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if(成本费加保险费加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