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与其他海关职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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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和口岸的关系
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
口岸原意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现在口岸已不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是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
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
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的地方,国家也设置了口岸。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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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权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6、稽查权
稽查企业进出境活动及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
7、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8、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9、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
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1、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海关缉私分局是否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是负责行政执法的机关,而海关缉私局则专门负责侦查走私犯罪的刑事执法。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缉私局是设立在海关总署内的专门机构,但其各地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缉私局通常是在海关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后介入的。这不仅仅局限于手续是否齐全,而是会对货物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一旦货物被怀疑存在问题,缉私局会依法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调查,甚至采取逮捕措施。因此,缉私局的工作不仅仅是检查,而是对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缉私局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然隶属于海关总署,但在执法过程中独立于地方海关。这意味着缉私局可以直接对涉嫌走私犯罪的行为采取行动,而不必经过地方海关的层层审批。这种独立性确保了缉私局能够迅速有效地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
缉私局的执法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搜查、扣押、逮捕和调查等。缉私局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缉私局的工作不仅涉及货物走私,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如逃税、伪报贸易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缉私局的存在就是为了打击这些犯罪,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