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流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具体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流程如下:
一、核销范围
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
二、核销周期
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报核期限
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注意: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核的,账册将被系统自动锁定,无法申报进出口核注清单。
案例演示:
假设A公司2025年1月1日申请开设新版账册,核销周期定为1年(365天),则A公司最晚应于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报核,最长不能超过3月31日。
若A公司在2025年8月提出首次报核,报核数据范围为2025年1—6月,则下次报核周期为2025年7月1日起1年(2026年6月30日)。
若A公司在2026年1月1日提出首次报核,报核数据范围为2025年1—12月,则下次报核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起1年(2026年12月31日)+60天+30天。
四、报核内容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3、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五、核销处置
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六、新旧账册切换
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已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停用旧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功能。
现已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
企业旧版保税物流账册下有货物正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长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的过渡期,但延长后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保税物流账册。
七、注意事项
1、企业报核时,应将本次报核起始日至截止日(含当日)涉及保税货物进口、出口、流转等所有保税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包括本期所涉及的后续补税以及调整类核注清单等均应纳入本周期报核。
2、企业需确保本期报核所涉及的保税核注清单均已纳入报核范围,检查是否有遗漏、清单是否已核扣,对需要删改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在正式报核前及时向主管海关提请删改。
3、海关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的,企业应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有关补充说明。
4、企业应在跨境电商账册提出核销前,将本次核销周期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出口清单汇总成核注清单。
5、企业通过自行盘库等方式发现保税货物实际库存盈余或短缺的,应当排查原因,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企业报核如存在申报数据不完整、不符合审核要求等情况被海关退回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重新申报。
发起报核后,已纳入报核范围的清单无法修撤。
此次政策调整是海关总署对保税物流账册管理的一次重要改革,旨在通过核销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对企业规范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流程,确保顺利过渡到新版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以更好地适应海关监管要求,促进保税物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