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要注意哪些(fob术语的含义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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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风险有哪些
FOB术语风险包括:
1.货物交付风险。
2.装船时间和地点的控制风险。
3.责任转移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FOB术语,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这就意味着,货物的装载、运输以及卸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然而,由于买方对装船地点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够了解,对货物的装载过程也无法直接控制,这就可能导致货物交付的风险。如果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买方可能会面临损失。此外,由于FOB术语下装船时间和地点的控制通常由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无法准确控制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交易风险。例如,由于船只延误或港口问题导致的交货时间延迟等。此外,在责任转移方面,FOB术语下卖方责任的界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模糊,这可能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买卖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充分的沟通,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对于FOB术语风险的理解应全面且结合实际情境应用。如需更多专业信息可咨询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或查阅相关书籍文献。
fob术语的风险有哪些
FOB术语的风险主要包括货权风险、运输风险、责任风险及法律风险等。
一、货权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运后,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风险。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接收货物或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失,卖方通常不承担责任。因此,买卖双方都需要对货物的交接和运输过程进行严格把控,以降低货权风险。
二、运输风险
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如果买方指定的运输代理或船运公司出现问题,如船只延迟、船运损坏等,可能会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到达或造成损失。这种运输风险需要买方在选定运输方式及合作伙伴时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责任风险
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明确,但某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出现争议。例如,在装运港的货物装载费用、保险责任的划分等,都可能引发责任风险。若合同中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四、法律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存在差异,FOB术语的应用也可能受到不同法律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差异导致的风险。此外,国际惯例和贸易惯例的遵守也是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FOB术语的风险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充分了解并合理规避。通过合理的合同安排、严谨的合作伙伴选择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降低FOB术语下的风险。
fob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1、FOB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2、FOB买方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清关手续。
3、CFR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在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4、CFR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运人所交货物。
5、CIF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6、CIF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或电子讯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CIF术语中,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船上交货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if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加运费
贸易术语的选择和使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6点)
1、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2、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3、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4、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5、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6、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