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中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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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签订销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市场可行性调查
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
•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又如: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
•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
•例如: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
•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
•交易成本估算
•例如: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
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
2、客户资信调查
•“眼见”不一定“为实”
•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
•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 1000万跟注册资金 1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
•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
•“打草”未必“惊蛇”
•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
•“都说好才是真的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 7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
•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
•国际经贸信息咨询
•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
•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
•企业概况
•历史背景
•股东及出资情况
•管理人员情况
•财务状况
•银行往来
•经营及客户情况
•实地考察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总体评述
3)调查类型:
•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
•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
•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
•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签署合同
•定单/报价单+形式发票/确认函等
•口头协议
•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合同存档管理
•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
•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
•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处理方式:
•签署正本合同
•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
•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
•改成单面合同
•合同条款
•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
•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
•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
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
•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
•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
•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
•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
•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术语作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常用术语: FOB CIF CFR
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例如: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
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CIF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
• CIF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 CIF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
•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
•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
•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
•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
•预付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
•银行信用证
•银行信誉,比较保险
•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
•银行托收
•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 D/P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
•检验条款
• CIQ检验
•生产商自行检验
•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
•买方检验(客检条款)
•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 CIQ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
•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尽量写在正面
•异议索赔条款
•索赔受理范围: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
•索赔依据: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
•索赔期限:货到目的港后 30日内
•索赔方式:书面索赔
•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
•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
•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备货、包装
•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
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
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
•注意包装
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 60%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
•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
•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
•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
•向船公司索赔
•向买方索赔
•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
•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
•免责条款。
•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
例如: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 XX机构检验。业务员马上回函说: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
•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
•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
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
•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
•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
•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
•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
•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注意有关法律时效
•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合同规定
•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提单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保单规定
•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
•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 90天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 4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 2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国际贸易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部分: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7、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3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32、保函(保证书L/G)——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33、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等。
34、不可抗力——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免责条款)
35、发盘(要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36、接受(承诺)——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者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实质上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
38、大副收据——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提单的依据)
39、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银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安当日外汇牌价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40、国际保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41、经销——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做法。
独家经销——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地域内,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力。
一般经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期、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43、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卖出或买入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45、对销贸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46、电子商务——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连技术、现在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
47、国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从事的国际贸易活动,它反映的是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国际贸易过程的电子化。
简答题部分
一、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a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b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C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答:1、船舶行驶的航线、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3、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4、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由船方负担;
5、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货物多少,只要有舱位都能接受装运(少量、件杂货)。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据的货物收据,证实其以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四、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提单的区别?
区别使用范围签发人风险、责任多式联运单据各种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联运提单由海运和其他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承运人、船长、船东第一程运输
五、我国基本险别除外责任的重要内容?
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六、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
答: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4、季节性需要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 8、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消费者的爱好。
七、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丧失(控制权——海盗劫走);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失去原有使用价值;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八、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
答:1、利——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
2、弊——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存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
3、注意事项:
A.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B.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时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造成的不应有损失;
C.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D.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运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E.对托收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以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九、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答: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讲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十、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区别?
区别货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利息问题分期付款在交货时付清或者基本付清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所有权就转移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不存在利息问题延期付款(货价较高)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要支付利息的问题。
十一、使用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好处?
答:1、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仲裁员;
2、程序较为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或者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低;
4、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诉讼——带有强制性、程序复杂、有伤和气不利于双方今后贸易关系的发展、费用较高)
十二、商检证书的作用?
答: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十三、发盘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1、发盘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者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者确定价格的方法);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十四、发盘效力的终止有哪些?
答: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者虽未规定有效期但是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收盘人拒绝或者还盘之后;
4、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者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以前丧失行为能力。
十五、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答:1、必须是商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货物销售生产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者类似使用性质;
2、该商业机构必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必须履行的职能:以贷款或者预付款的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帐担保;
4、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十六、在大陆法中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要有损害事实(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具证明);
2、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十七、寄售的特点以及利弊?
答:1、特点: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代售的关系;
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2、优点: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还可根据市场供求掌握有利的
推销时机;
有利于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的积极性;
大大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风险和费用,为买主提供了便利。
3、缺点:承担的贸易风险大;
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够安全。
十八、展卖的特点和优点?
答:特点——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
有点:1、有利于宣传出口商品,扩大影响,招揽潜在买主,促进交易;
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扩大销售地区和范围。
3、有利于开展市场调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力。
十九、拍卖的特点?
答:1、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2、是在一定的机构内又组织的进行;
3、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二十、期货交易的特点?
答:1、以标准期货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2、特殊的清算制度;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补偿贸易的特点?
答:1、它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的,设备引进方要承担利息;
2、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对方产品或者劳务的义务;
3、是一种通过商品交易起到利用外资作用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答:优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并且在不增加外债的情况下,换取急需的技术、设备和物资。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对销贸易,以较优惠的价格获得原材料。
缺点:1、它是在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的,使得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达成以及履约出现很大的困难。
2、在对销贸易的方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收到很大削弱,价格往往与正常价格有很大的偏离,对一国来说,难以获得社会劳动的最大节约。
二十三、在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和一般电子商务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国际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国际经贸的电子商务活动;
2、国际电子商务一般涉及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贸易伙伴、相关的商业部门;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本身并不直接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3、国际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涉及的部门和范围要远远多于或大于一般的电子商务,其相关的协调工作和法律惯例规范都是国际性的;4、在我国国际商务的发展将具有社会连动和示范效应。
1.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当指数小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改善;当指数小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恶化。
2.对外贸易额在数值上等于一国的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之和。
3.某世界出口贸易额为15 000亿元,世界进口贸易颧为16 000亿元,则该世界贸易总额为31000亿元。
4.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绝对成本论理论,李嘉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成本论,其核心是两优取重,两劣取轻。
5.世界市场的运行机构包括国际贸易中心,世界运输网,世界市场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
6.产业内贸易理论主要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用规模经济,产品差别和需求差别分析了产业内贸易现象;公司内贸易理论主要用交易成本,内部化理论分析了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现象。
7.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从要素条件,国内需求,相关和支撑产业和公司战略结构和竞争四组基本因素以及机遇和政府两组辅助因素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形成及其变化。
8.国际商品协定通常利用缓冲库存、限额和多边长期合同三种方法来调节供求,影响价格。
9.在封闭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很小,而在“自由市场”价格变动很大。
1.对外直接投资的四种形式是开办独资企业,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同东道国办合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资利润的再投资。
2.对外间接投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和借贷资本输出,后者一般有政府援助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和出口信贷。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称为跨国公司的母国,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国称为东道国。
4.从跨国公司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来看,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形成的物质基础,跨国公司则是对外直接投资的载体。
5.服务贸易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纳入谈判议题,于1994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1.对外贸易政策由对外贸易总政策,国别(地区)政策和进出口商品与服务政策构成。
2.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有: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和协调管理贸易政策。
3.重商主义者认为金银是财富的惟一形态,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主张采取保护贸易政策来发展对外贸易。
4.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和法国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与此同时,美国和德国则主张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其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
5.特别附加税包括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6.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有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税。
7.进口配额制主要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8.“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国在进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一定期限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
9.进口许可证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10.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出口加工区则是面向工业。
11.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额。
12.普惠制的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
1.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是1947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多边协定。
2.关贸总协定至今已完成八轮谈判,前五轮谈判的主要议题是关税减让,肯尼迪回合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在东京回合达成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协议,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惠制。
3.世贸组织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比关贸总协定仅涉及商品贸易的范围广泛。
4.世贸组织协定(英文缩写为WTO)于19944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和“单一整体”形式加以接受。
5.WTO扭转了GATT在特定“敏感”领域的保护政策,如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
6.关贸总协定对战后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在历次谈判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利较多。
7.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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