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出口欧盟有哪些要求标准?
本篇内容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分类、与其他包装饮用水差异性对比引入,着重讲述我国及欧盟有关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限量,并为进出口企业提出相关建议。
一、饮用天然矿泉水分类
1、二氧化碳的含量
含气天然矿泉水和充气天然矿泉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较高,无气天然矿泉水和脱气天然矿泉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较低。
2、二氧化碳的来源
含气天然矿泉水中来源是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充气天然矿泉水中来源是食品添加剂。
3、具体分类情况依下图所示:
二、矿泉水与其他包装饮用水区别
1、适用标准不同
矿泉水适用的标准是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而除矿泉水以外的包装饮用水适用的标准是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2、原料来源不同
矿泉水的来源是采用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而包装饮用水的来源可以是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或者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包装饮用水的来源更广泛。
3、标签要求不同
除矿泉水以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不需要标识以上介绍的矿泉水标签的3条要求。但需要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其他相关要求,豁免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三、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1、限量要求
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感官指标4项、限量指标18项、污染物7项、微生物4项、界限指标7项,共40项指标,其中硒既在限量指标存在(≤ 0.05 mg/L)又在界限指标(≥ 0.01mg/L)存在,实际共 39 项指标(包括界限指标)。
2、其他要求
天然矿泉水水源需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并审批,审批资料中需要包括水文地质研究,水文地质研究具体可参考GB/T 13727-2016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①天然矿泉水生产及水源卫生防护和水源水质监测必须符合 GMP 要求 GB 19304《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其中水质监测项目包括除感官4项、锰和耗氧量外,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全部参数。
②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
③产品必须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②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 的含量范围;③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四、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及指标
1、欧盟—《欧洲瓶装水良好卫生规范指南》(2009/54/EC)
2009/54/EC指令中对于天然矿泉水的定义:微生物学上符合关于2009/54/EC第5条款“微生物标准”,来源于地下水面或贮水区,由一处或多处天然或钻孔涌出的水。并且指出,天然矿泉水与普通饮用水可根据以下情形加以清晰区分:①根据其性质: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适当时根据效用。②根据其原始的纯度。
2、2009/54/EC指令中天然矿泉水的分类
2009/54/EC指令中只给出了充气天然矿泉水分类。在水源或装瓶后,正常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充气天然矿泉水会自动地以一种清晰可见的方式释放二氧化碳。这种水相应地分为以下所述的三类:天然碳酸化天然矿泉水、用泉气强化的天然矿泉水、碳酸化天然矿泉水。
3、欧盟天然矿泉水限量标准
2009/54/EC中定义天然矿泉水是微生物学上安全的水,规定微生物限量,包括寄生虫、致病菌、大肠杆菌、大肠菌群、粪链球菌、厌氧亚硫酸盐还原梭状芽孢杆菌、绿脓杆菌、菌落总数(不同温度共2 项)等共9项指标,但致病菌并没有具体到哪一种,因此需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评估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致病菌。矿泉水的理化指标限量19项。欧盟对于天然矿泉水限量指标共28项指标。
从欧盟天然矿泉水限量标准来看,欧盟标准更关注于微生物的安全风险,有9项微生物指标。
五、对进出口企业的意见建议
1、矿泉水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目的国及地区相关标准限量要求;
2、加大对矿泉水的标签的重视程度:
矿泉水的标签内容需要包括以下三点:
(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3)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3、除此之外,矿泉水标签同样需要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豁免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