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需要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其中,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等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相关食品不得进口。那么境外企业如何完成生产企业注册?这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指南,请收好。
第一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在华注册条件
境外国家食品生产企业拟申请输华注册,应对照符合以下条件:
1、确认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如不明确的,企业应联系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明确;
2、企业应确认自身具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资格并且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
3、企业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企业还应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是否与海关总署商定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如是,还应当满足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步:判断拟注册产品是采用官方推荐还是企业申请方式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页(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点击“产品类别查询”页面,可以通过“HS编码”、“商品名称”或“检验检疫编码”进行检索,在查询结果中即可判别该产品可选取的注册方式。
图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页面
(一)需“官方推荐注册”方式。
由所在地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采用该方式注册的一共有18类食品,分别是“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二)需“企业自行申请注册”方式。
如果进口的是上述18类以外的食品,由生产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步取得注册账号
(一)官方推荐注册。
由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注册系统账号,企业获得账号后可直接登录,该账号登录系统后可进行全部品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企业也可先行申请系统账号,再在系统中向主管当局申请认证,获得认证后可进行全部品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二)企业自行申请注册。
企业自行或委托注册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境外企业需登录相关网站自行申请系统账号,且只能进行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申请系统账号方式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入注册系统页面。
申请系统账号方式二:直接登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网站(https://cifer.singlewindow.cn)。
图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页面
第四步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企业及主管当局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中要求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如实提供并提交至海关总署。
需要注意的是:
1、注册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承担责任。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国家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海关部门实施评估审查的基础内容,是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或者实施后续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国家生产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海关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步海关评估审查
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后,海关总署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输华注册的中东欧国家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两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国家生产企业;
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国家生产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国家生产企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页面
注意事项
1、一家境外企业仅可以申请一个境外企业账号;
2、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境外国家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2)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如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