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出口欧盟技术法规及认证要求
近年来,电动摩托车在国外市场的发展势头强劲。尽管市场对传统摩托车的年销量有所下降,但电动摩托车的出现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主要得益于消费者对环保、节能的日益重视,以及电动摩托车在性能和便利性上的优势。相关市场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不尽相同,为企业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期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电动摩托车出口欧盟的技贸知识,以供参考。
一、海关归类
电动摩托车 8711600090
关税税率:45%
增值税率:13%
监管证件要求:6A
检验检疫要求:L/ M
申报要素:1.品名;2.发动机类型;3.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4.型号;
二、欧盟技术标准
三、欧盟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
(一)监管机构
欧盟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由欧盟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欧盟制修订EEC/EC/EU技术指令的权力机构分为4个层次:欧洲理事会(欧盟首脑会议)、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许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在欧盟委员会中,与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直接相关的有“企业和工业总司”,该总司又分为10个分司,每个分司又分成若干个“处”,负责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工作的具体机构为“企业和工业总司F分司(消费品和欧盟卫星导航规划)1处(汽车工业处)”。此外,欧盟委员会“总司”与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有间接关系:机动性和运输总司、能源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税收与海关同盟总司。
欧盟成员国亦有摩托车监管机构,下表为欧盟15个骨干成员国负责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政府主管机关名称和地址。
表1 欧盟15个主要成员国负责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政府主管机构
(二)技术法规
目前,欧盟摩托车验证同时并行两套体系:
1、欧盟指令(EU Directives);
2、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UN ECE Regulations)。
针对上述两套体系中尚未规范到的机动车辆,各个成员国各有其本国法规来适用施行相关的国际协定及其使用登记。
截至日前,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已正式制定并发布的ECE法规共有136项,其中有关摩托车(L类车辆)的ECE法规为24项,参见下表。
表2 摩托车的ECE法规
(三)认证流程
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e-mark认证即为摩托车型式认证。e-mark形式认证流程如下:
1、申请
生产企业向一个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式样提供产品的资料文件。
2、实施样品检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
该步骤可以由该认证机关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认证机关自己执行。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机关和各个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样品检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样品检验,确认样品的部件和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各单项指令的要求,一共有24项(见表3);二是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一共有27项(见表4)。如果申请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由于成员国认证机关之间是互认的,因此可以免做相关的检验项目。
表3 样品检验项目
表4 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
3、型式认证证书的填写和公布
认证机关将检验和核查结果填写到车辆型式认证证书中,并作结论批准或拒绝型式认证。
4、一致性证书和认证标志
车辆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对按该型式一致性生产的每一车辆,生产企业应该以规定的式样出具一致性证书,必须加贴型式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内容包括:型式认证号、执行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识别号或首字母,和字母“e”、车辆识别代码(数字或字母)。
5、资料文件变更和产品停产的处理
车辆取得型式认证后,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发生变化导致其资料文件发生变更,或者产品彻底停产,生产企业必须通知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
6、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签发证书的成员国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该认证机关将采取措施,使车辆重新符合生产一致性;认证机关可以撤消其型式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