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常见问题】基于 PCT 途径进入美国时,能否对原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进行修改?修改有范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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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 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有两种常见方式,两种方式均允许修改原申请文件技术内容,但在修改的范围限制上差异显著,具体如下:
Part.1
依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371 进入(常规 371 途径)

这种是传统的 PCT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方式,允许修改但有严格的范围限制。申请人可按照 PCT 条约第 28 条、41 条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比如适配美国专利对权利要求数量、独立权利要求及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特殊限制,递交初步修正文件调整权利要求。但所有修改都不得超出原 PCT 国际申请公布文本的公开范围,若修改时加入新的技术主题等新内容,审查员会发出驳回意见。此外,该途径下若递交申请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局不保证修改内容会包含在公开文件中。
Part2
依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111 进入(Bypass Continuation 旁路途经)

这种方式本质是申请人放弃原 PCT 申请的常规国家阶段流程,转而以原 PCT 申请为母案,提出延续申请或部分延续申请,修改灵活性极高,基本无范围限制。申请人无需提交原 PCT 公开文本的准确译文,不仅能对原申请文件的表述进行改动,还可根据需求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其中部分续案制度专门支持新增内容的补充,即便内容超出原 PCT 申请的公开范围也被允许,适合原 PCT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需补充技术细节或拓展发明主题的场景。且该途径下递交申请时做的修改,会在公开时完整显示出来。


PCT 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有两种常见方式,两种方式均允许修改原申请文件技术内容,但在修改的范围限制上差异显著,具体如下:
Part.1
依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371 进入(常规 371 途径)

这种是传统的 PCT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方式,允许修改但有严格的范围限制。申请人可按照 PCT 条约第 28 条、41 条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比如适配美国专利对权利要求数量、独立权利要求及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特殊限制,递交初步修正文件调整权利要求。但所有修改都不得超出原 PCT 国际申请公布文本的公开范围,若修改时加入新的技术主题等新内容,审查员会发出驳回意见。此外,该途径下若递交申请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局不保证修改内容会包含在公开文件中。
Part2
依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111 进入(Bypass Continuation 旁路途经)

这种方式本质是申请人放弃原 PCT 申请的常规国家阶段流程,转而以原 PCT 申请为母案,提出延续申请或部分延续申请,修改灵活性极高,基本无范围限制。申请人无需提交原 PCT 公开文本的准确译文,不仅能对原申请文件的表述进行改动,还可根据需求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其中部分续案制度专门支持新增内容的补充,即便内容超出原 PCT 申请的公开范围也被允许,适合原 PCT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需补充技术细节或拓展发明主题的场景。且该途径下递交申请时做的修改,会在公开时完整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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