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依纯被指“强行侵权”,李荣浩方若追责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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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李荣浩在微博连发5条微博,控诉单依纯在3月28日深圳演唱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演唱《李白》形成“强行侵权演唱”。
整个事件中,从李荣浩的发声到单依纯的回应道歉及保证会承担相应后果,再到李荣浩表示以后不会再提,看似事情得到合理解决,但矛头直指音乐市场上最敏感、脆弱的神经——版权问题。
01
事件时间线
3月28日导火索
单依纯“纯妹妹2.0”巡演深圳站开演前,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李荣浩版权公司,正式申请翻唱《李白》的商业表演授权。
李荣浩方当天拒绝,不予授权。
单依纯仍在演唱会上演唱《李白》
3月29日李荣浩微博发文控诉
李荣浩微博长文控告单依纯“强行侵权”,并附上音著协“未发放任何授权”的确认邮件。
3月29–30日:双方隔空传话,舆论升级
29日下午,单依纯彩排中抽空回应:刚结束彩排,正在了解情况,诚恳道歉,会和团队尽快厘清、给答复。
李荣浩随后晒出音著协确认邮件,质疑单依纯的演唱行为。
30日凌晨,单依纯发长文回应,道歉并承诺停止演唱《李白》、删除相关宣传、个人承担全额版权费与赔偿。
李荣浩最终表态:无需赔偿。“我要是想收这笔钱,从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这番回应固然豁达,但事件所暴露的行业积弊,却不会因此一笔勾销。

来源:李荣浩微博
02
法律解读:已触碰到版权红线
侵权事实认定:著作权“强行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是否允许他人在商业演出中演唱作品,由权利人独有决定。
侵权定性:单依纯方在授权被拒后仍擅自表演,直接侵犯李荣浩的表演权,且主观存在“明知故犯”的恶意。
此次纠纷性质比一般“未经许可使用”更严重。单依纯团队演出前曾通过音著协及李荣浩版权公司申请《李白》翻唱授权,李荣浩方已邮件明确婉拒。
这次单依纯团队是明知授权被拒,仍执意商用演唱,完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并非流程失误,而是对版权规则的漠视,法律上属于故意侵权,情节更为严重。
创作者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由谁来用、在何种场景下使用。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之一。
“换皮式”改编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单依纯曾在《歌手》节目中对《李白》进行改编(加入念白),李荣浩认为其仅更换乐器、未改变核心,不构成改编,如同“换书皮”。
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司法实践:法律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仅更换乐器、调整节奏等表面改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此类改动本质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和表演,不能以“改编”规避侵权责任。
结论:即便单依纯的版本在外在风格上有所变化,只要听众能轻易辨识出原曲的核心旋律和歌词结构,其本质上仍然是在使用李荣浩的原创作品。
03
行业痛点:版权意识的灰色地带
这一起版权侵权事件其核心争议点在于,权利人的拒绝被无视,在行业道德方面引起广大讨论:尊重原创。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也为整个音乐市场敲响警钟:版权意识很重要。
商业授权不可逾越
1
无论是以“非营利”为名义的个人翻唱,还是以“商业变现”为目的的演唱会,只要构成公开表演,须取得合法授权。演唱会作为典型的商业性演出,从来不应有“免责特权”。
改编与抄袭的法律界限
2
创作者应当厘清:只改动几个音符,远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受法律保护的改编,必须要以授权为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未经许可对其改动,即便改得再好,仍属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明确,惩罚性赔偿可高达5倍
3
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侵权方需承担三重责任:其一,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演唱与传播;其二,民事赔偿,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可处以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三,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以修复对著作权人名誉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04
写在最后
这起事件是近年来华语乐坛罕见的、由权利人公开控诉“明知故犯”式侵权的典型案例。
这一事件最终以侵权方道歉收场,但它再次证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商业使用的授权是底线,权利人的明确拒绝是红线。任何试图绕过授权的“强行演唱”,无论艺术包装如何华丽,在法律面前都难以逃脱侵权的定性与相应的追责。
版权面前无例外,尊重原创才是底线。


3月29日,李荣浩在微博连发5条微博,控诉单依纯在3月28日深圳演唱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演唱《李白》形成“强行侵权演唱”。
整个事件中,从李荣浩的发声到单依纯的回应道歉及保证会承担相应后果,再到李荣浩表示以后不会再提,看似事情得到合理解决,但矛头直指音乐市场上最敏感、脆弱的神经——版权问题。
01
事件时间线
3月28日导火索
单依纯“纯妹妹2.0”巡演深圳站开演前,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李荣浩版权公司,正式申请翻唱《李白》的商业表演授权。
李荣浩方当天拒绝,不予授权。
单依纯仍在演唱会上演唱《李白》
3月29日李荣浩微博发文控诉
李荣浩微博长文控告单依纯“强行侵权”,并附上音著协“未发放任何授权”的确认邮件。
3月29–30日:双方隔空传话,舆论升级
29日下午,单依纯彩排中抽空回应:刚结束彩排,正在了解情况,诚恳道歉,会和团队尽快厘清、给答复。
李荣浩随后晒出音著协确认邮件,质疑单依纯的演唱行为。
30日凌晨,单依纯发长文回应,道歉并承诺停止演唱《李白》、删除相关宣传、个人承担全额版权费与赔偿。
李荣浩最终表态:无需赔偿。“我要是想收这笔钱,从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这番回应固然豁达,但事件所暴露的行业积弊,却不会因此一笔勾销。

来源:李荣浩微博
02
法律解读:已触碰到版权红线
侵权事实认定:著作权“强行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是否允许他人在商业演出中演唱作品,由权利人独有决定。
侵权定性:单依纯方在授权被拒后仍擅自表演,直接侵犯李荣浩的表演权,且主观存在“明知故犯”的恶意。
此次纠纷性质比一般“未经许可使用”更严重。单依纯团队演出前曾通过音著协及李荣浩版权公司申请《李白》翻唱授权,李荣浩方已邮件明确婉拒。
这次单依纯团队是明知授权被拒,仍执意商用演唱,完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并非流程失误,而是对版权规则的漠视,法律上属于故意侵权,情节更为严重。
创作者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由谁来用、在何种场景下使用。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之一。
“换皮式”改编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单依纯曾在《歌手》节目中对《李白》进行改编(加入念白),李荣浩认为其仅更换乐器、未改变核心,不构成改编,如同“换书皮”。
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司法实践:法律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仅更换乐器、调整节奏等表面改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此类改动本质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和表演,不能以“改编”规避侵权责任。
结论:即便单依纯的版本在外在风格上有所变化,只要听众能轻易辨识出原曲的核心旋律和歌词结构,其本质上仍然是在使用李荣浩的原创作品。
03
行业痛点:版权意识的灰色地带
这一起版权侵权事件其核心争议点在于,权利人的拒绝被无视,在行业道德方面引起广大讨论:尊重原创。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也为整个音乐市场敲响警钟:版权意识很重要。
商业授权不可逾越
1
无论是以“非营利”为名义的个人翻唱,还是以“商业变现”为目的的演唱会,只要构成公开表演,须取得合法授权。演唱会作为典型的商业性演出,从来不应有“免责特权”。
改编与抄袭的法律界限
2
创作者应当厘清:只改动几个音符,远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受法律保护的改编,必须要以授权为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未经许可对其改动,即便改得再好,仍属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明确,惩罚性赔偿可高达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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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侵权方需承担三重责任:其一,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演唱与传播;其二,民事赔偿,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可处以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三,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以修复对著作权人名誉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04
写在最后
这起事件是近年来华语乐坛罕见的、由权利人公开控诉“明知故犯”式侵权的典型案例。
这一事件最终以侵权方道歉收场,但它再次证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商业使用的授权是底线,权利人的明确拒绝是红线。任何试图绕过授权的“强行演唱”,无论艺术包装如何华丽,在法律面前都难以逃脱侵权的定性与相应的追责。
版权面前无例外,尊重原创才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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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