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保健品含量乱象频发!最近行政处罚到刑事重判的法律警示与行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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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重判敲响警钟:含量造假的“刑期红线”已然划定
过去,跨境保健品行业的含量问题多以行政处罚收场,这让部分从业者心存侥幸,将“虚标含量”视为“行业潜规则”。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彻底打破了这种幻想——刑事追责的大网正越收越紧,“含量造假入刑”已从法律条文走向现实判例。2024年辅酶Q10造假案与2025年浙江直播电商虚假成分案,犹如两声惊雷,清晰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刑期红线”。
2024年曝光的辅酶Q10造假案,堪称“含量虚标入刑”的典型样本。涉案电商经营者张某通过社交电商平台、保税仓代发等渠道,销售号称“美国原装进口”的辅酶Q10胶囊。经权威机构检测,该产品每粒实际含辅酶Q10仅3.5mg,远低于包装标注的100mg或200mg,不足宣称值的3.5%,几乎等同于“无效产品”。为掩盖真相,张某团伙伪造了美国FDA检测报告、品牌授权文件等全套虚假材料,甚至雇佣“水军”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疗效证言”,将成本不足5元/瓶的产品以198元的价格售出,3年内覆盖全国28个省份的消费者,销售金额累计突破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质量瑕疵”,而是以“无有效成分产品冒充合格保健品”的欺诈行为,主观恶性极深。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含量严重虚标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跨境贸易秩序,必须依法严惩。”同案中,为张某提供假冒品牌包装的陈某,因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的判决结果,凸显了“多重违法多重追责”的司法原则。
2025年初浙江审理的直播电商虚假成分案,则进一步将刑事追责延伸至产业链各环节。某电商团队通过抖音直播间销售“鹿心血压片糖果”“驼奶蛋白粉”等产品,宣称“鹿心片含90%梅花鹿心肌提取物”“驼奶粉源自新疆有机牧场”,但检测显示:鹿心片中未检出任何梅花鹿源性成分,实际为普通牛心粉;驼奶制品仅含5%牛奶成分,无骆驼源性物质;主推的“高纯度鱼油”中DHA含量仅0.109克/100克,不足行业标准的1/20。
法院审理时,不仅对直接销售商王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更对上游生产商刘某及其食品公司适用“双罚制”——公司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判处罚金9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因“直接参与虚假投料”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值得关注的是,为该产品站台的主播赵某兄弟,因在直播间宣称“每粒鱼油的DHA含量相当于3条深海鱼”“吃一个月能降血压”,被认定为“明知虚假仍协助推广”,以“帮助犯”另案处理,预示着直播带货的“推广端”已不再是法律盲区。
二、含量不足的成因与法律定性:从“过失疏漏”到“故意欺诈”的边界
保健品含量与标注不符的背后,是生产、流通、检测等多环节问题的集中爆发。但法律对“过失”与“故意”的严格区分,直接决定了责任的轻重——前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后者则可能触及刑责红线。
从实践来看,“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含量偏差主要源于技术或管理疏漏。例如,某小型代工厂因投料设备精度不足,在生产维生素C片时,每批次实际含量波动范围达标注值的60%-120%;某进口益生菌因运输途中冷链系统故障(温度骤升至30℃以上),导致活菌数较出厂时下降60%,远超行业允许的10%偏差范围;还有部分含新型植物提取物的产品,因国内尚无统一检测方法,不同机构的检测结果差异达30%,导致标注值与实际值出现偏差。这类情况中,企业若能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如定期校准设备、全程监控储运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瑕疵”,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不涉及刑事追责。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主动欺诈”行为,这类行为已超出“质量问题”范畴,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常见表现包括:刻意虚构成分(如宣称含“冰岛深海鳕鱼胶原蛋白”,实际使用猪皮提取蛋白;标榜“含野生人参皂苷”,实为普通桔梗提取物);大幅虚标含量(如某“高浓度氨糖”标注每粒含1500mg,实际仅含80mg,不足5.4%);篡改检测数据(通过“送检样品特殊处理”“贿赂检测人员”等方式获取虚假报告,掩盖真实含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合格产品”的核心是“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当含量严重不足导致产品完全丧失宣称的保健功能——如宣称“辅助降血脂”的深海鱼油因EPA含量为零而毫无作用,宣称“改善记忆”的DHA胶囊实际未检出有效成分——且企业明知该情况仍持续销售时,即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例如,某瞄准高考学生群体的“补脑保健品”,宣称“每粒含DHA 500mg”,实际检测为零,导致多名家长误信后延误科学补养,企业负责人因“明知无效仍针对未成年人销售”被从重处罚,这正是“故意欺诈”承担刑责的典型例证。
三、刑事定罪与量刑的明确标准:销售金额成为“刑期标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并非“模糊地带”,而是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直接挂钩,形成了清晰的量化标准,让从业者能够预判行为的法律后果。
定罪门槛方面,法律设定了多重触发条件: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按未遂定罪;即使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且未销售货值不足15万元,但若(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仍以未遂论处。这意味着,即使产品未完全流入市场,只要潜在危害达到一定规模,企业仍可能被追究刑责。例如,某跨境电商在保税仓囤积的一批虚假标注含量的蛋白粉,因被海关查获时尚未销售,货值达2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未遂”,相关负责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
量刑梯度则根据销售金额划分为四个层级:销售金额5万至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万至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至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前文提及的辅酶Q10案中,张某200万元的销售金额直接对应“15年有期徒刑”的顶格处罚;2025年江苏某案件中,某企业销售虚标含量的进口钙片,销售金额达180万元,最终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考量“情节加重因素”,包括:是否涉及特定人群(如老人、儿童、孕产妇);是否造成健康损害(如因服用无效保健品延误治疗);是否存在屡犯情节(如曾因含量问题被处罚后再次违法)。安徽某涉案企业将成本15元的普通维生素伪装成“美国进口抗癌辅助品”,以129元单价销售,3年卖出百万单,销售金额超1.29亿元,且产品主要销往养老院、癌症患者群体,目前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因“针对弱势群体实施欺诈”可能面临超过15年的有期徒刑。
四、海关监管的“零容忍”:从退运到重罚的跨境拦截
作为跨境进口保健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关卡”,海关监管正持续升级,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完善,构筑起拦截不合格产品的坚固防线。近年来,海关对“含量不足”“成分造假”的处罚力度显著提升,且对“换口岸复进口”“拆分申报”等规避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2025年,某跨境贸易公司从欧洲申报进口的“高纯度DHA藻油”,经海关实验室检测,不仅未检出DHA成分,还含有微量重金属铅,货值达38.4万元。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对其作出“罚款26.89万元(货值70%)+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进口行为,可处货值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如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据海关总署数据,2024年全国海关共检出不合格进口保健品1.2万批次,同比增长42%,其中因“含量严重不符”被处罚的案件占比达35%,平均罚款金额较2023年提升28%。
更值得警惕的是“退运后规避监管”的行为。2025年上半年,A公司一批从泰国进口的“功能性饮料”因检出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咖啡因”,被深圳海关依法退运。但该公司通过更换申报主体(由关联公司B公司操作)、拆分批次(将1000箱拆分为10个“个人自用包裹”)、变更进口口岸(从南方某海关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等手段,试图将不合格产品重新导入市场,最终被海关识破,处以21.8万元罚款,相关申报数据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限制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海关总署明确指出,跨境电商渠道并非“法外之地”——无论通过“一般贸易”“保税备货”还是“直邮”方式进口,产品都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规范。2025年起,全国海关启用“进口保健品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产品从生产、运输到申报的全流程数据,结合近红外光谱快速检测设备(10分钟内可完成主要成分含量筛查),让“含量造假”无所遁形。某海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强调:“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蒙混过关的企业,我们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责。”
五、虚假宣传的叠加处罚:从“吹牛”到“吊销执照”的法律代价
在跨境进口保健品行业,“含量虚标”往往与“虚假宣传”相伴而生——企业既通过虚标含量降低成本,又通过夸大功效吸引消费者。这种“双违规”行为正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多重规制,处罚力度从罚款到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2025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跨境保健品乱象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该公司将境内代工厂生产的钙片包装为“瑞士进口超级钙”,宣称“每片含钙1500mg,是普通钙片的5倍”,实际检测仅含320mg;同时虚构“瑞士骨密度研究中心推荐”等科研背景,伪造临床实验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虚假商业宣传处20万至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万元+没收涉案钙片3526瓶+罚款190.1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提供“专家证言”视频拍摄服务的B公司,因“协助虚假宣传”被罚款120万元并吊销执照。
随着短视频、直播电商的兴起,虚假宣传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部分跨境商家通过“情景剧式推广”“用户现身说法”等方式隐蔽造假:某抖音全球购旗舰店,将境内生产的辅酶Q10包装为“日本原装进口”,在直播间安排“日本代购”扮演品牌方,宣称“每粒含辅酶Q10 100mg,连续服用30天改善心脏功能”,实际检测含量仅0.5mg。尽管因“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认定”问题暂未启动刑事程序,但涉事店铺已被全网下架,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合作的物流、支付机构也被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2025年上海某跨境公司因在宣传页中称“进口氨糖能根治关节炎”,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叠加处罚款80万元,直接负责的营销总监被处以个人罚款10万元。这种“既罚企业又罚个人”的模式,让从业者深刻认识到:虚假宣传的代价,远不止“吹牛不上税”那么简单。
六、行业反思与合规建议:从“侥幸获利”到“合规生存”的转型
跨境进口保健品行业的“含量之殇”,本质是“短期暴利诱惑”与“长期法律风险”的博弈。当15年有期徒刑、百万级罚款从案例变为常态,行业必须摒弃“赚快钱”思维,转向“合规生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结合监管趋势与司法实践,企业需构建覆盖“生产-进口-销售-宣传”的全链条合规体系。
在产品标注环节,杜绝“主动虚标”是底线。企业应建立“检测先行”机制,含量标注必须以CNAS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且检测样品需随机抽取自量产批次(而非“特供送检样品”)。对于新成分、新工艺产品,若国内暂无统一标准,需在标签中明确标注“含量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偏差范围”,避免过度承诺。例如,某跨境品牌在进口含“白芸豆提取物”的产品时,因该成分暂无国标,主动在包装注明“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实际含量可能存在±15%偏差”,既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也降低了法律风险。
在代加工与供应链管理环节,需强化“源头管控”。委托境外企业生产时,应实地核查工厂资质(如是否通过GMP认证、是否具备成分检测能力),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成分含量偏差上限”(建议不低于标注值的80%),并约定“因含量不达标导致的处罚由生产方承担”。同时建立“每批次抽检”制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批批检测”,检测项目不仅包括宣称成分含量,还需覆盖污染物、微生物等安全指标。2025年某头部跨境企业因对代工厂实施“每月飞行检查+第三方盲检”,成功规避了一起因原料批次差异导致的含量不足风险,成为行业合规典范。
在进口与通关环节,需敬畏“跨境监管”。企业应在报关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预检测,避免因“申报成分与实际不符”被海关拦截;若产品被退运,需彻底排查原因(如原料问题、生产偏差、检测误差),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报,切勿尝试“换主体、换口岸、拆分申报”等规避手段。建议接入海关“进口商品溯源系统”,主动公开产品生产、检测、运输数据,争取“诚信企业”认证——这类企业可享受“优先查验”“降低抽检率”等便利,通关效率提升40%以上。
在销售与宣传环节,需守住“真实底线”。销售端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禁止客服使用“100%有效”“根治”等绝对化表述;直播推广时,主播需提前核实产品检测报告,不得夸大含量功效,建议在直播间同步展示检测报告关键页。某跨境平台要求主播在推广保健品时必须口播“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实际效果因人而异”,并在屏幕下方持续展示检测报告二维码,这种“透明化宣传”模式值得借鉴。
此外,行业协会与第三方机构也应发挥作用。2025年中国保健协会发布《跨境进口保健品合规指引》,推动建立“成分溯源区块链平台”,消费者扫码即可查看产品检测报告、生产流程等信息;多家检测机构联合推出“阳光检测”服务,对送检样品实行“全程录像+盲样编号”,杜绝数据造假。这些举措表明,合规不仅是企业的个体责任,更是全行业重塑信誉的集体行动。
从辅酶Q10案的15年刑期到海关的70%货值罚款,从直播间主播被追责到企业信用评级“断崖式下跌”,跨境进口保健品含量不足的法律后果已清晰可辨。当监管技术迈入“光谱快速检测+区块链溯源”时代,当司法实践将“含量真实”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试图钻空子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行业而言,这场治理升级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那些坚守合规底线、注重产品品质的企业,正逐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数据显示,2025年合规跨境保健品企业的市场份额已从2023年的42%提升至67%,消费者复购率提升至58%。这充分证明:唯有将“含量真实”内化为经营理念,将“合规经营”贯穿于每个环节,企业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稳健发展,行业才能真正实现从“野蛮生长”到“健康繁荣”的蜕变。


一、刑事重判敲响警钟:含量造假的“刑期红线”已然划定
过去,跨境保健品行业的含量问题多以行政处罚收场,这让部分从业者心存侥幸,将“虚标含量”视为“行业潜规则”。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彻底打破了这种幻想——刑事追责的大网正越收越紧,“含量造假入刑”已从法律条文走向现实判例。2024年辅酶Q10造假案与2025年浙江直播电商虚假成分案,犹如两声惊雷,清晰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刑期红线”。
2024年曝光的辅酶Q10造假案,堪称“含量虚标入刑”的典型样本。涉案电商经营者张某通过社交电商平台、保税仓代发等渠道,销售号称“美国原装进口”的辅酶Q10胶囊。经权威机构检测,该产品每粒实际含辅酶Q10仅3.5mg,远低于包装标注的100mg或200mg,不足宣称值的3.5%,几乎等同于“无效产品”。为掩盖真相,张某团伙伪造了美国FDA检测报告、品牌授权文件等全套虚假材料,甚至雇佣“水军”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疗效证言”,将成本不足5元/瓶的产品以198元的价格售出,3年内覆盖全国28个省份的消费者,销售金额累计突破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质量瑕疵”,而是以“无有效成分产品冒充合格保健品”的欺诈行为,主观恶性极深。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含量严重虚标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跨境贸易秩序,必须依法严惩。”同案中,为张某提供假冒品牌包装的陈某,因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的判决结果,凸显了“多重违法多重追责”的司法原则。
2025年初浙江审理的直播电商虚假成分案,则进一步将刑事追责延伸至产业链各环节。某电商团队通过抖音直播间销售“鹿心血压片糖果”“驼奶蛋白粉”等产品,宣称“鹿心片含90%梅花鹿心肌提取物”“驼奶粉源自新疆有机牧场”,但检测显示:鹿心片中未检出任何梅花鹿源性成分,实际为普通牛心粉;驼奶制品仅含5%牛奶成分,无骆驼源性物质;主推的“高纯度鱼油”中DHA含量仅0.109克/100克,不足行业标准的1/20。
法院审理时,不仅对直接销售商王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更对上游生产商刘某及其食品公司适用“双罚制”——公司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判处罚金9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因“直接参与虚假投料”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值得关注的是,为该产品站台的主播赵某兄弟,因在直播间宣称“每粒鱼油的DHA含量相当于3条深海鱼”“吃一个月能降血压”,被认定为“明知虚假仍协助推广”,以“帮助犯”另案处理,预示着直播带货的“推广端”已不再是法律盲区。
二、含量不足的成因与法律定性:从“过失疏漏”到“故意欺诈”的边界
保健品含量与标注不符的背后,是生产、流通、检测等多环节问题的集中爆发。但法律对“过失”与“故意”的严格区分,直接决定了责任的轻重——前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后者则可能触及刑责红线。
从实践来看,“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含量偏差主要源于技术或管理疏漏。例如,某小型代工厂因投料设备精度不足,在生产维生素C片时,每批次实际含量波动范围达标注值的60%-120%;某进口益生菌因运输途中冷链系统故障(温度骤升至30℃以上),导致活菌数较出厂时下降60%,远超行业允许的10%偏差范围;还有部分含新型植物提取物的产品,因国内尚无统一检测方法,不同机构的检测结果差异达30%,导致标注值与实际值出现偏差。这类情况中,企业若能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如定期校准设备、全程监控储运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瑕疵”,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不涉及刑事追责。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主动欺诈”行为,这类行为已超出“质量问题”范畴,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常见表现包括:刻意虚构成分(如宣称含“冰岛深海鳕鱼胶原蛋白”,实际使用猪皮提取蛋白;标榜“含野生人参皂苷”,实为普通桔梗提取物);大幅虚标含量(如某“高浓度氨糖”标注每粒含1500mg,实际仅含80mg,不足5.4%);篡改检测数据(通过“送检样品特殊处理”“贿赂检测人员”等方式获取虚假报告,掩盖真实含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合格产品”的核心是“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当含量严重不足导致产品完全丧失宣称的保健功能——如宣称“辅助降血脂”的深海鱼油因EPA含量为零而毫无作用,宣称“改善记忆”的DHA胶囊实际未检出有效成分——且企业明知该情况仍持续销售时,即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例如,某瞄准高考学生群体的“补脑保健品”,宣称“每粒含DHA 500mg”,实际检测为零,导致多名家长误信后延误科学补养,企业负责人因“明知无效仍针对未成年人销售”被从重处罚,这正是“故意欺诈”承担刑责的典型例证。
三、刑事定罪与量刑的明确标准:销售金额成为“刑期标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并非“模糊地带”,而是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直接挂钩,形成了清晰的量化标准,让从业者能够预判行为的法律后果。
定罪门槛方面,法律设定了多重触发条件: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按未遂定罪;即使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且未销售货值不足15万元,但若(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元,仍以未遂论处。这意味着,即使产品未完全流入市场,只要潜在危害达到一定规模,企业仍可能被追究刑责。例如,某跨境电商在保税仓囤积的一批虚假标注含量的蛋白粉,因被海关查获时尚未销售,货值达2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未遂”,相关负责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
量刑梯度则根据销售金额划分为四个层级:销售金额5万至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万至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至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前文提及的辅酶Q10案中,张某200万元的销售金额直接对应“15年有期徒刑”的顶格处罚;2025年江苏某案件中,某企业销售虚标含量的进口钙片,销售金额达180万元,最终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考量“情节加重因素”,包括:是否涉及特定人群(如老人、儿童、孕产妇);是否造成健康损害(如因服用无效保健品延误治疗);是否存在屡犯情节(如曾因含量问题被处罚后再次违法)。安徽某涉案企业将成本15元的普通维生素伪装成“美国进口抗癌辅助品”,以129元单价销售,3年卖出百万单,销售金额超1.29亿元,且产品主要销往养老院、癌症患者群体,目前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因“针对弱势群体实施欺诈”可能面临超过15年的有期徒刑。
四、海关监管的“零容忍”:从退运到重罚的跨境拦截
作为跨境进口保健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关卡”,海关监管正持续升级,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完善,构筑起拦截不合格产品的坚固防线。近年来,海关对“含量不足”“成分造假”的处罚力度显著提升,且对“换口岸复进口”“拆分申报”等规避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2025年,某跨境贸易公司从欧洲申报进口的“高纯度DHA藻油”,经海关实验室检测,不仅未检出DHA成分,还含有微量重金属铅,货值达38.4万元。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对其作出“罚款26.89万元(货值70%)+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进口行为,可处货值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如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据海关总署数据,2024年全国海关共检出不合格进口保健品1.2万批次,同比增长42%,其中因“含量严重不符”被处罚的案件占比达35%,平均罚款金额较2023年提升28%。
更值得警惕的是“退运后规避监管”的行为。2025年上半年,A公司一批从泰国进口的“功能性饮料”因检出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咖啡因”,被深圳海关依法退运。但该公司通过更换申报主体(由关联公司B公司操作)、拆分批次(将1000箱拆分为10个“个人自用包裹”)、变更进口口岸(从南方某海关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等手段,试图将不合格产品重新导入市场,最终被海关识破,处以21.8万元罚款,相关申报数据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限制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海关总署明确指出,跨境电商渠道并非“法外之地”——无论通过“一般贸易”“保税备货”还是“直邮”方式进口,产品都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规范。2025年起,全国海关启用“进口保健品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产品从生产、运输到申报的全流程数据,结合近红外光谱快速检测设备(10分钟内可完成主要成分含量筛查),让“含量造假”无所遁形。某海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强调:“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蒙混过关的企业,我们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责。”
五、虚假宣传的叠加处罚:从“吹牛”到“吊销执照”的法律代价
在跨境进口保健品行业,“含量虚标”往往与“虚假宣传”相伴而生——企业既通过虚标含量降低成本,又通过夸大功效吸引消费者。这种“双违规”行为正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多重规制,处罚力度从罚款到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2025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跨境保健品乱象中,A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该公司将境内代工厂生产的钙片包装为“瑞士进口超级钙”,宣称“每片含钙1500mg,是普通钙片的5倍”,实际检测仅含320mg;同时虚构“瑞士骨密度研究中心推荐”等科研背景,伪造临床实验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虚假商业宣传处20万至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万元+没收涉案钙片3526瓶+罚款190.1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提供“专家证言”视频拍摄服务的B公司,因“协助虚假宣传”被罚款120万元并吊销执照。
随着短视频、直播电商的兴起,虚假宣传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部分跨境商家通过“情景剧式推广”“用户现身说法”等方式隐蔽造假:某抖音全球购旗舰店,将境内生产的辅酶Q10包装为“日本原装进口”,在直播间安排“日本代购”扮演品牌方,宣称“每粒含辅酶Q10 100mg,连续服用30天改善心脏功能”,实际检测含量仅0.5mg。尽管因“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认定”问题暂未启动刑事程序,但涉事店铺已被全网下架,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合作的物流、支付机构也被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2025年上海某跨境公司因在宣传页中称“进口氨糖能根治关节炎”,被认定为“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叠加处罚款80万元,直接负责的营销总监被处以个人罚款10万元。这种“既罚企业又罚个人”的模式,让从业者深刻认识到:虚假宣传的代价,远不止“吹牛不上税”那么简单。
六、行业反思与合规建议:从“侥幸获利”到“合规生存”的转型
跨境进口保健品行业的“含量之殇”,本质是“短期暴利诱惑”与“长期法律风险”的博弈。当15年有期徒刑、百万级罚款从案例变为常态,行业必须摒弃“赚快钱”思维,转向“合规生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结合监管趋势与司法实践,企业需构建覆盖“生产-进口-销售-宣传”的全链条合规体系。
在产品标注环节,杜绝“主动虚标”是底线。企业应建立“检测先行”机制,含量标注必须以CNAS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且检测样品需随机抽取自量产批次(而非“特供送检样品”)。对于新成分、新工艺产品,若国内暂无统一标准,需在标签中明确标注“含量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偏差范围”,避免过度承诺。例如,某跨境品牌在进口含“白芸豆提取物”的产品时,因该成分暂无国标,主动在包装注明“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实际含量可能存在±15%偏差”,既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也降低了法律风险。
在代加工与供应链管理环节,需强化“源头管控”。委托境外企业生产时,应实地核查工厂资质(如是否通过GMP认证、是否具备成分检测能力),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成分含量偏差上限”(建议不低于标注值的80%),并约定“因含量不达标导致的处罚由生产方承担”。同时建立“每批次抽检”制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批批检测”,检测项目不仅包括宣称成分含量,还需覆盖污染物、微生物等安全指标。2025年某头部跨境企业因对代工厂实施“每月飞行检查+第三方盲检”,成功规避了一起因原料批次差异导致的含量不足风险,成为行业合规典范。
在进口与通关环节,需敬畏“跨境监管”。企业应在报关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预检测,避免因“申报成分与实际不符”被海关拦截;若产品被退运,需彻底排查原因(如原料问题、生产偏差、检测误差),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申报,切勿尝试“换主体、换口岸、拆分申报”等规避手段。建议接入海关“进口商品溯源系统”,主动公开产品生产、检测、运输数据,争取“诚信企业”认证——这类企业可享受“优先查验”“降低抽检率”等便利,通关效率提升40%以上。
在销售与宣传环节,需守住“真实底线”。销售端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禁止客服使用“100%有效”“根治”等绝对化表述;直播推广时,主播需提前核实产品检测报告,不得夸大含量功效,建议在直播间同步展示检测报告关键页。某跨境平台要求主播在推广保健品时必须口播“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实际效果因人而异”,并在屏幕下方持续展示检测报告二维码,这种“透明化宣传”模式值得借鉴。
此外,行业协会与第三方机构也应发挥作用。2025年中国保健协会发布《跨境进口保健品合规指引》,推动建立“成分溯源区块链平台”,消费者扫码即可查看产品检测报告、生产流程等信息;多家检测机构联合推出“阳光检测”服务,对送检样品实行“全程录像+盲样编号”,杜绝数据造假。这些举措表明,合规不仅是企业的个体责任,更是全行业重塑信誉的集体行动。
从辅酶Q10案的15年刑期到海关的70%货值罚款,从直播间主播被追责到企业信用评级“断崖式下跌”,跨境进口保健品含量不足的法律后果已清晰可辨。当监管技术迈入“光谱快速检测+区块链溯源”时代,当司法实践将“含量真实”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试图钻空子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行业而言,这场治理升级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那些坚守合规底线、注重产品品质的企业,正逐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数据显示,2025年合规跨境保健品企业的市场份额已从2023年的42%提升至67%,消费者复购率提升至58%。这充分证明:唯有将“含量真实”内化为经营理念,将“合规经营”贯穿于每个环节,企业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稳健发展,行业才能真正实现从“野蛮生长”到“健康繁荣”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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