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大变动!个人持有香港公司也要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管理办法共76条
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
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届时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同步废止
这个管理办法的公布,意义很重大
对于对外投资,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
那我们先把这个新旧办法做一个比较
然后再来讲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一、最重大的变化概览

二、对跨境电商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重大变化”
1、居民个人被正式纳入:
旧办法明确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不适用
新办法将居民个人列为投资者
直接对外投资适用
敏感类核准向国家发改委提交
非敏感类备案向户籍地
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委提交
原文条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
2、境外再投资报告全覆盖:
旧办法仅要求3亿美元及以上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
新办法要求通过控制境外企业、
其他组织所有非敏感类对外投资
均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返程投资也报告
原文条款:
第十四条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投资者应当在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境外再投资报告提交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执行。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3、信息报告全周期化:
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终止报告、每年年度报告
完成报告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重大不利情况由5个工作日改为立即报告
原文条款:
第四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投资者应当在对外投资完成或者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对外投资完成或者终止情况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对外投资完成,是指对外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者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对外投资终止,是指投资者不再实施对外投资或者不再拥有对外投资形成的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第五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将投资者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4、处罚金额化、禁业化:
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虚假材料、
贿赂欺骗、投资国家禁止项目等
按中方投资额比例罚款
并可3年不受理、1-3年禁止从事对外投资
原文条款:
第六十条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方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中方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自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核准、备案机关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5、监管认定实质重于形式:
防止通过协议、信托、多层境外架构等
规避核准备案和报告义务
涵盖多种资产的投入及融资、担保等
原文条款: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对外投资、控制、中方投资额等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者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的总额。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视同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
6、对香港 澳门 台湾的投资也适用这个管理办法
原文条款:
第七十二条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其他组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体看,新办法的核心变化是:主体从企业扩展到居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口径从直接项目扩展到间接再投资和数据资产,管理从核准备案扩展到安全审查、全周期报告、信用惩戒和海外利益保护,法律责任显著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