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1053
2025-06-19 10:00
2025-06-19 10:00
1053

想系统掌握亚马逊广告的投放逻辑与底层闭环?点击免费学习《亚马逊广告基础逻辑》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一)优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

1.修改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及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节、第6.7.1.2节)

对于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情形,明确了可以批量办理著录项目变更,并就相关费用作出规定。

修改解读

修改前的规定为,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审查实践中,同样的变更内容需要重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审报书,手续繁琐。为了简化手续,更好地满足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针对多件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变更内容,当事人可以提出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2.明确不允许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连续转移(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节)

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转移的,不应当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

修改解读

“连续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同一天对同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提出权利转移的变更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未经登记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尚未生效,此时的受让人不能称之为变更后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无权将该权利再次转让。因此,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连续转移时,当事人应当就每次权利转移分别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每一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不应当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3.简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1节)

新增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有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时,才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修改解读

修改前的审查指南规定了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各类情形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明确了可以仅提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与相关部门电子数据联网查验后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以便减轻当事人负担,加快审批流程。但是对于国外申请人或者其他无法通过电子数据联网查验的,还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修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发明人变更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

针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修改点:一是规定此种变更的提出时机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二是对于证明文件:增加了要求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要求发明人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变更原因(即错填或者漏填),以及以声明承诺的方式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修改解读

为有效保护真正发明人的署名权、知情权,规制不具备发明人资格的人变更为发明人的行为,此次修改对以漏填或者错填为由提出发明人变更的时机作出了规定,即“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既防止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出现虚假变更发明人的行为,也给真正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当事人以合理的补救时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采用声明承诺的方式,简化了证明文件的提交,优化了发明人变更的办理流程。

5.对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4节第(1)项)

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修改解读

为满足创新主体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流程业务,明确了对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要求。

(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的一般性规定

1.明确专利申请手续的形式及纸件形式文件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的效力(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节、第2.2节)

明确电子形式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并修改了小节内的书写顺序和内容。增加“对受理的纸件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专利局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经专利局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并记录在电子系统数据库中,具有与原纸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

修改解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电子形式已成为专利申请的主要形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修改明确了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审查指南为此作出适应性修改。由于纸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通常先进行扫描并转换为电子形式的数据进入到特定的数据库进行保存,审查指南明确了纸件形式文件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的效力。

2.对专利申请手续涉及的证明文件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6节)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了“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常居所证明”“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是明确电子申请中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以及明确了“申请人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在专利局存档备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明证明文件备案号”。三是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对于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局不予批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

修改解读

根据国务院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些证明文件进行了精简。

根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7 号),明确电子申请中的证明文件可以为纸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此外,对于在专利局办理了证明文件原件的备案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注明了备案号,视为已提交证明文件原件,以减轻当事人负担。

为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办理各类手续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明确电子申请代表人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9节)

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节关于“代表人”的规定作出补充要求,明确了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应当由代表人提交。

修改解读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代表人作为注册用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负责接收专利局以电子形式发出的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事务。

(三)明确专利费用的相关规定

1.删除已停征的费用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

删除已停征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修改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272 号),审查指南作出适应性修改,明确了授权时不再要求缴纳这两种费用。

2.修改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第五部分第二章第2节)

删除“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银行将该费用结汇至专利局账户之日的汇率结算,以结算之日为缴费日”。

修改解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强制委托的例外情形作出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缴纳费用的事务。此处适应性删除了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缴纳费用的相应规定。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缴费业务。

此外,各种费用应以人民币结算,因此,相关当事人如果使用外币支付专利费用,审查指南明确了当事人使用外币支付专利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缴费日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外币在境外缴费时应提前办理缴费手续,避免因汇率结算等原因造成缴费期限的延误;用外币缴费产生的手续费应自行计算排除,避免产生缴费不足的情况。

3.增加费用减缴的情形(第五部分第二章第3节)

明确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可以享受费用减缴,并明确“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提出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修改解读

审查指南增加相关规定,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给予费用减缴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专利许可交易,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4.增加政策性退款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

增加“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的规定;增加“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的规定。

修改解读

明确了政策性退款的相关依据。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272 号),审查指南作出适应性修改,明确了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时机及条件。

(四)完善期限的相关规定

1.修改通知和决定的送达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节)

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实际收到日与推定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不一致时,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对于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增加规定“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外,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

修改解读

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在以推定送达为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可以确定实际收到日的情形,即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对于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审查指南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以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晚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2.修改期限起算日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1节第(2)项)

将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起算日从“推定收到日”修改为“送达日”。

修改解读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即对于电子形式发文的各种文件,取消了《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号)中规定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规定,因此如果沿用原规定的“推定收到日”的表述方式,不能涵盖电子发文方式的期限起算日,将所述期限起算日从“推定收到日”修改为“送达日”,表述更清楚准确。

3.修改中止有关程序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

对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细化、列举了专利可以不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

修改解读

此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的联动性修改。为了避免审查实践中滥用中止制度,防止以不当目的干扰正常的审查程序,对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专利局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案件证据情况,兼顾公共利益、强调诚实信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原则思路,决定是否中止。

(五)优化专利审批程序

1.明确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2节)

明确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或者作为代表人和其他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单独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也适用该规定。没有按照该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属于专利申请不受理的情形。

修改解读

对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强制委托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以满足审查实践操作的需要。

2.明确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节、第5节、第6节)

一是明确了专利局处理的保密专利申请的范围是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二是对于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明确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明确保密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三是增加解密国防专利的接收和处理流程;四是明确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时限要求。

修改解读

增加了“除国防利益以外的”表述,对于专利局处理的保密专利申请的界定更加准确。

明确保密请求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及相关形式要求,对保密请求的提出提供了更加规范准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进一步明确专利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对于解密国防专利的交接和处理工作流程,便于专利权人或者公众了解相关程序。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以及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具体时限。审查指南进行了联动性修改,时限要求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持一致,方便申请人了解相关时限,对保密审查有更为确切的时间预期,满足及时向外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的需求。

3.完善延迟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

一是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的规定。

二是对于外观设计延迟审查的规定,修改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三是增加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的程序,即“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修改解读

第一,在原有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请求延迟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请求延迟审查的规定。其中,综合考虑社会意见,由于实用新型没有类似发明的早期公开制度,因此其延迟期限不同于发明,限定为1年。第二,对于外观设计,为使延迟审查规定更为灵活,将延迟期限设定为以月为单位。第三,为了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对三种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请求增加了可以撤回相应请求的规定,从而便于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自身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4.明确专利公报和单行本出版的相关规定,增加部分公布项目(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1节、第1.2节、第1.3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出版周期,即“三种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分别出版”“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定期与相应的专利公报同日出版”。

二是对于发明专利公报的专利事务公布内容增加“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专利事务公布内容增加“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三是增加了专利公报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其中,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除包括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之外,还包括“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

修改解读

随着技术的进步,现已实现每周出版多期专利公报。为更加灵活调整出版周期,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审查指南相应的表述修改为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分别出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专利公报内容中增加了第(九)项“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以及第(十三)项“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审查指南进行适应性修改,便于公众了解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相关信息。

5.优化专利证书的更换和更正程序(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2节、第1.2.3节)

删除原有规定“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明确规定为“专利局发出的原纸质专利证书破损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局可以重新制作电子专利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内容一致。”

明确了“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将原专利证书公告作废,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的规定。

修改解读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5号),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对于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专利局发出的原纸质专利证书破损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局可以重新制作电子专利证书发送给当事人。

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重新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重发证书不需要当事人缴纳手续费。为了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专利证书更换的信息,在专利公报中增加了声明原专利证书作废的公告。

专利证书仅是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态,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法律状态更为及时有效,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获取该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及相关信息。

(六)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1.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在我国实行专利开放许可作出了制度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细化规定。审查指南进行了联动性修改,在第五部分新增第十一章,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包括第1节“引言”,第2节“开放许可相关原则”,第3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第4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第5节“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第6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第7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第8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以及第9节“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相关手续办理”。

修改解读

第1节引言部分明确了本章制定的依据,简要概述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的自愿行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地域范围明确为中国境内。

第2节明确了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目的,提出了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程序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

第3节细化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请求人资格、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和要求、准予公告和不予公告的情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生效时间。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有效且具有较高稳定性的,因此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为“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为了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要求,规定了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等9种情形下,专利权人不得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

关于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为了避免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的规定,细化了请求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文件、内容要求,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声明实施开放许可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以保障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此外,使用费是开放许可能否达成的关键核心,是影响开放许可制度运行成效的重要因素。为引导专利权人合理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更好地实现制度的初衷,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并对开放许可使用费上限作出限定。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原则提出的,一经公告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公告内容应具有合理的可预期性。为正确引导专利权人,第4节对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文件、内容要求和生效时间。

第5节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及其撤回所公布的项目作出规定。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采用的是要约模式。第6节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条件。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对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以开放许可方式出口技术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专利开放许可是普通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第7节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当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执行。

第8节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此外,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因此不能享受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缴。对于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例如既符合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减缴条件又符合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为规范专利开放许可行为,保护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9节规定在办理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和放弃专利权两种手续之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此外,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时,应当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2.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节、第2节、第4节、第6.2节)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一是调整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客体、请求时机及审查期限;二是对委托手续、专利权评价的内容以及更正请求进行修改。

修改解读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稳定性不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的关注,也对其请求主体范围的扩大和请求时机的提前提出了更多需求。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顺应了这一需求,将请求主体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扩大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审查指南在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被控侵权人。

为了便于尽早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确定相关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权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由公告授权决定后修改为可提前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因此,审查指南对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及客体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明确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范围扩大,调整了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明确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注明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宜;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因委托关系已经存在,因此不需要再次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九条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分别作为初步审查的范围以及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适应性地增加专利权评价的内容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非专利权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将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情况,同时,也给与专利权人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机会。 

12.12 厦门emag沙龙-文章页底部
TikTok、Facebook、谷歌、Twitter广告服务,0门槛抢占全球流量!
极速开户+优化投流+风险保障+效果跟踪,仅需4步,轻松撬动亿万海外流量,让品牌销量翻倍增长!
已成功开通5000+账户
二维码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宠物消费持续升温,亚马逊10款月销过万宠物产品推荐
AMZ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各类产品搜索量增长显著,以下10款产品在亚马逊上销量表现突出,深受消费者欢迎。1. 猫咪情绪舒缓喷雾预计销售额:139.84万美元/月销量:26,000+星级评分:4.4好评数量:12,694+图源:亚马逊产品描述:FELIWAY Optimum猫咪情绪舒缓喷雾的专利信息素复合物能显著减少猫咪的应激表现,包括喷尿、抓挠、恐惧反应、紧张冲突等。产品无药性、安全且不干扰人类与其他宠物,每个喷雾覆盖面积约 700 平方英尺。
Allegro与ChatGPT合作,推出新AI购物工具
AMZ123获悉,近日,波兰电商平台Allegro宣布,正式推出基ChatGPT的AI购物工具Allegro GPT,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商品搜索与推荐服务,并为平台卖家带来新的曝光渠道。Allegro GPT将直接连接ChatGPT与Allegro.pl的API,使用户能够在对话中即时获得基于平台实时商品数据的推荐,无需额外订阅任何付费版本的ChatGPT。目前该功能已处于公开测试(beta)阶段,所有用户均可直接使用。Allegro表示,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于通过与AI互动寻找购物灵感,因此希望借助这一方式让用户能够更快找到目标商品,同时提升整体购物体验。
一文说清楚亚马逊多渠道配送是什么?附详细操作流程
MCF亚马逊多渠道配送,又叫MCF,是指:您将库存产品入仓到亚马逊运营中心后,亚马逊不仅能帮您配送在亚马逊店铺的订单,还能帮您配送来自其他销售渠道(如您的独立站、Shopify、eBay、沃尔玛等)的订单。简单来说,MCF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流模式,让您所有的销售渠道,都能共享亚马逊世界顶级的物流网络。一张图看懂MCF为什么卖家要使用MCF?主要有以下三大好处1极致物流体验,共享亚马逊的配送网络(包装、拣货、发货、客服、退货处理)2简化供应链管理,所有渠道的库存集中存放在亚马逊仓库。3加速资金回笼,订单配送时效极快(通常1-3天)。在日常运营中,亚马逊多渠道订单怎么操作?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处理流程。
亚马逊与USPS谈判受阻,或将继续扩张自有物流网络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亚马逊与美国邮政(USPS)续约的谈判出现停滞。报道指出,若谈判最终破裂,亚马逊可能结束双方超过30年的合作,并进一步扩大自有配送网络。据悉,此次谈判僵局与USPS局长David Steiner计划在明年初启动“最后一英里配送合约竞拍”有关,这意味着亚马逊需与其他全美零售商及区域物流企业竞争USPS的配送资源。亚马逊方面表示,这并非其原本的选择。亚马逊在近一年的谈判中始终寻求延长将于2026年10月1日到期的合约,并希望增加在USPS的投放量。亚马逊发言人Steve Kelly回应称,USPS是亚马逊“最早、最长期的合作伙伴”,并指出亚马逊对延长合作“仍保持承诺”。
TikTok将在巴西建首个拉美数据中心,总投资超2000亿雷亚尔
AMZ123获悉,近日,TikTok宣布,将在巴西塞阿拉州建立其在拉丁美洲的首个数据中心,选址位于佩森工业与港口综合区(CIPP),初期运营预计于2027年启动。该项目由TikTok与数据中心运营商Omnia(隶属Pátria Investimentos集团)及可再生能源企业Casa dos Ventos共同推进,旨在强化平台在拉美地区的数据处理能力,满足持续增长的本地用户需求。根据TikTok披露的信息,整个项目的总投资额预计将超过2000亿雷亚尔。TikTok计划在2035年前投入1080亿雷亚尔用于设备采购,并在此后十年持续追加技术升级投入。
AMZ123PayPal计算器使用指南及常见问题详解(内附计算公式)
Paypal手续费计算器介绍及计算公式分享 https://www.amz123.com/tools-paypal
跨界AI失败?深圳大卖资产重组终止!
12月2日,跨境3C 配件大卖杰美特发布公告,宣布决定终止筹划以现金方式收购AI 算力解决方案提供商思腾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腾合力”)控制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场筹划半年、备受行业关注的跨界收购突然落幕,消息一出引发市场热议。AMZ123获悉,杰美特于2025年6月21日首次披露了筹划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拟通过现金交易控股思腾合力,该交易初步测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杰美特是“中国手机壳第一股”,主营业务为移动智能终端保护类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产品包括手机、平板及穿戴设备的保护壳与表带等。
重磅!亚马逊公布2026年战略重心变化
AMZ123获悉,12月4日,2025年亚马逊全球开店跨境峰会上,亚马逊回顾了过去一年里中国卖家在亚马逊上所取得的进展,并围绕2026年四大业务战略重点——供应链服务、AI赋能、全球拓展布局、本地服务,揭晓了40余项创新举措。根据亚马逊披露的数据:2025年以来,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全球站点售出数十亿件商品,在美欧等成熟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15%,在新兴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30%;2025年以来,销售额达到200万、500万、8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长均超过20%;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幅近30%。
AMZ123PayPal计算器使用指南及常见问题详解(内附计算公式)
Paypal手续费计算器介绍及计算公式分享 https://www.amz123.com/tools-paypal
入职一年反被公司索赔 9 万多!前运营侵权致 TRO 罚款,我未及时响应需赔 12900 刀?
匿名用户我的C位求助一下业内大佬们!本人有2年精铺经验,2024年6月入职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担任运营职务,3个月试用期。2024年10月7日收到TRO邮件要求回复并出庭,TRO原因为前运营上架产品侵权,当时本人未及时回复,到11月27日才处理,致使店铺资金账号被冻结。跟原告律师协商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25000美金以及800美金律师服务费,总计25800美金。公司与本人协商结果为个人承担50%和解金额即12900美金(此前双方都没有此类经验),按照汇率7.25结算,折合人民币93525元,从每季度发放提成奖金中扣除,直至结清为止,已签订合约。
破天荒!亚马逊欧洲站下调多类目销售佣金
2025年行至尾声,亚马逊一年一度的费用变更政策如期而至。出乎卖家意料的是,亚马逊欧洲站这次“破天荒”地下调了部分FBA费用,引起业内一片哗然。AMZ123获悉,12月2日,亚马逊欧洲站发布了销售佣金和物流费用的更新通知,宣布将实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费用更新计划,以推动在欧洲站销售商品的卖家业务增长,降低双方的成本。具体费用调整情况如下(日期均为欧洲时间):1、物流费用下调2025年12月15日起,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站的物流配送费用有所降低,每件商品平均降低0.26英镑/0.32欧元。
亚马逊如何找到最适合自己ASIN的流量结构?
在亚马逊平台上,流量是决定产品曝光与转化的核心因素。然而,许多新卖家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陷入盲目投广、结构无序的困境,难以识别哪些流量真正能带来稳定转化和长期收益。面对海量数据和复杂算法,如何精准判断最适合自身ASIN的流量结构,成为新手卖家提升销量与利润的关键难题。本文章将为你解析流量结构的本质,帮助你从零开始构建科学、高效的推广策略。亚马逊商品投放只能投放到商品详情页?许多人可能认为亚马逊的商品广告仅限于商品详情页,但实际上,亚马逊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广告投放位置。除了在商品详情页展示广告外,商家还可以选择将广告投放至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这种灵活性为卖家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来吸引潜在客户。
闷声发大财的小众赛道!海外年销15亿,卖的居然是这些......
近年来,欧美市场盛行DIY(“自己动手”)文化,自己动手改善居住环境、制作礼物、纪念品等,已经成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者参与其中,工具类、耗材类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为出海商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便携式打印、3D打印等,已经从“小众领域”拓展成家庭场景日常需求热门品类。DIY礼物促使3D打印成家庭热门需求手机软件一键操作,小至礼品、卡片、大至模型、房屋装修材料等,各种DIY创意都能通过3D打印实现。尤其是在家庭场景领域,越来越多的3D打印产品被作为礼物,送给家人、朋友。
重磅!亚马逊公布2026年战略重心变化
AMZ123获悉,12月4日,2025年亚马逊全球开店跨境峰会上,亚马逊回顾了过去一年里中国卖家在亚马逊上所取得的进展,并围绕2026年四大业务战略重点——供应链服务、AI赋能、全球拓展布局、本地服务,揭晓了40余项创新举措。根据亚马逊披露的数据:2025年以来,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全球站点售出数十亿件商品,在美欧等成熟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15%,在新兴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30%;2025年以来,销售额达到200万、500万、8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长均超过20%;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幅近30%。
卖家还在等口径!欠税公示制度却已明确落地
卖家还在“等政策”,但政策已明确趋严过去几个月里,跨境卖家对税务政策最大的期待就是——“能不能再等等,看会不会有新口径”。但事实上,政策并没有往宽松走,而是沿着“数据透明—提醒申报—强化监管”这条路径一步步推进。AMZ123了解到,目前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完成涉税信息报送,卖家的线上线下销售数据已全面纳入监管体系。随着数据比对展开,税务部门对申报明显低于平台数据的经营者陆续发出提示,要求补充申报;多数卖家在收到提示后完成了更正,但也的确还有部分经营者迟迟没有动作,继续处于观望甚至低申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态度也开始变得更为明确: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将从提醒阶段进入到强化管理阶段。
TikTok Shop美国站多个品类平均价格上涨,涨幅高达103%
AMZ123获悉,近日,电商情报公司Charm的分析显示,TikTok Shop美国站的商品价格在过去一年显著上涨。数据显示,2025年TikTok Shop多个核心品类的平均售价较去年同期明显提高,其中鞋类商品在2025年 4 月至 10 月的平均单价达到 28.64 美元,比 2024 年同期的 14.06 美元上涨 103%。此外,体育与户外用品、箱包及时尚配饰等品类的平均价格也分别上涨了 54%、43% 和 42%;玩具、女装、电脑与办公设备等品类同样显著增长,涨幅超10%。TikTok Shop于2023年9月在美国上线时以高额补贴吸引卖家与消费者,平台售价明显低于其他电商。
《亚马逊生活日用品类攻略手册》PDF下载
作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生活百货品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家居用品、家具、车用配件、户外装备、园艺 工具、运动器材、家装用品、厨房、玩具以及宠物用品等众多领域。这类产品不仅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掘金泰国-市场洞察与战略机遇报告2025》PDF下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泰国作为东盟的核心枢纽,凭借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成为众多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目标。本报告深入剖析泰国市场的政策红利、消费趋势、产业机遇以及合规挑战,旨在为有志于开拓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行动指南,助力企业在东盟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欧美假日购物季营销指南》PDF下载
2025年美国假日购物季零售额预计同比仅增长1.2%,总销售额约1.359万亿美元,虽仍保持正增长,但为2009年以来最低增速,市场正在步入低增长的新常态。
《2025年跨境电商东南亚市场进入战略白皮书》PDF下载
东南亚电商,正以惊人的速度复刻中国电商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2024年东南亚电商GMV达到1284亿美元,短短5年涨幅超过3倍。全球电商2024年GMV增幅最快的十大市场中,东南亚独占四席。东南亚是拥有约6.7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在现今全球关税的不确定性大格局下,因其电商基建完善,利好的贸易政策,和更高的年轻人口占比,成为跨境卖家生意拓张焦点之一。
《2025年TikTok Shop玩具品类行业报告(欧美站)》PDF下载
分析TikTok Shop美国市场、英国市场、西班牙市场、墨西哥市场等主流市场点短视频及直播电商数据,选取TikTok与玩具爱好品类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报告。
《2025 洗护品类趋势与创新洞察》PDF下载
本报告独特价值:将消费者的“行为结果”据),揭示消费者深层心理动机、并能精准预判未来增长机会
《亚马逊双轨增长指南》PDF下载
亚马逊以“以客户为中心”为核心理念,通过整合B2B与B2C的全渠道服务,帮助卖家实现“一店双拓”-- 一次上架,同步触达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买家,获得双重收益。同时,基于Direct to Buyer(直接触达买家)的模式,更能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利润空间与品牌掌控力。
《亚马逊全球线上商采趋势与区域洞察》PDF下载
随着全球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B2B商采有望成为下一个万亿级别的蓝海市场然而,中国卖家在开拓海外企业商采市场时往往面临着一个关键挑战:难以准确把握海外企业买家的商采行为和决策模式。这种认知偏差不仅影响了产品开发方向,也制约了市场拓展策略的制定。
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大小事,尽在跨境学院。
亚马逊公告
AMZ123旗下亚马逊公告发布平台,实时更新亚马逊最新公告,致力打造最及时和有态度的亚马逊公告栏目!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AMZ123卖家导航
这个人很懒,还没有自我介绍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AMZ123会员
「AMZ123会员」为出海者推出的一站式私享服务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北美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北美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北美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北美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5-06-19 10:00
1053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一)优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

1.修改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及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节、第6.7.1.2节)

对于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情形,明确了可以批量办理著录项目变更,并就相关费用作出规定。

修改解读

修改前的规定为,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审查实践中,同样的变更内容需要重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审报书,手续繁琐。为了简化手续,更好地满足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针对多件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变更内容,当事人可以提出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2.明确不允许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连续转移(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节)

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转移的,不应当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

修改解读

“连续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同一天对同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连续提出权利转移的变更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未经登记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尚未生效,此时的受让人不能称之为变更后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无权将该权利再次转让。因此,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连续转移时,当事人应当就每次权利转移分别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每一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不应当以连续变更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3.简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1节)

新增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有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时,才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修改解读

修改前的审查指南规定了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各类情形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明确了可以仅提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与相关部门电子数据联网查验后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以便减轻当事人负担,加快审批流程。但是对于国外申请人或者其他无法通过电子数据联网查验的,还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修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发明人变更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

针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修改点:一是规定此种变更的提出时机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二是对于证明文件:增加了要求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要求发明人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变更原因(即错填或者漏填),以及以声明承诺的方式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修改解读

为有效保护真正发明人的署名权、知情权,规制不具备发明人资格的人变更为发明人的行为,此次修改对以漏填或者错填为由提出发明人变更的时机作出了规定,即“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既防止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出现虚假变更发明人的行为,也给真正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当事人以合理的补救时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采用声明承诺的方式,简化了证明文件的提交,优化了发明人变更的办理流程。

5.对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4节第(1)项)

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修改解读

为满足创新主体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流程业务,明确了对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要求。

(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的一般性规定

1.明确专利申请手续的形式及纸件形式文件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的效力(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节、第2.2节)

明确电子形式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并修改了小节内的书写顺序和内容。增加“对受理的纸件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专利局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经专利局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并记录在电子系统数据库中,具有与原纸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

修改解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电子形式已成为专利申请的主要形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修改明确了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审查指南为此作出适应性修改。由于纸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通常先进行扫描并转换为电子形式的数据进入到特定的数据库进行保存,审查指南明确了纸件形式文件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的效力。

2.对专利申请手续涉及的证明文件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6节)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了“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常居所证明”“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是明确电子申请中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以及明确了“申请人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在专利局存档备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明证明文件备案号”。三是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对于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局不予批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

修改解读

根据国务院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些证明文件进行了精简。

根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57 号),明确电子申请中的证明文件可以为纸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此外,对于在专利局办理了证明文件原件的备案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注明了备案号,视为已提交证明文件原件,以减轻当事人负担。

为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办理各类手续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明确电子申请代表人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一章第9节)

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节关于“代表人”的规定作出补充要求,明确了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应当由代表人提交。

修改解读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代表人作为注册用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负责接收专利局以电子形式发出的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事务。

(三)明确专利费用的相关规定

1.删除已停征的费用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

删除已停征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

修改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272 号),审查指南作出适应性修改,明确了授权时不再要求缴纳这两种费用。

2.修改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第五部分第二章第2节)

删除“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银行将该费用结汇至专利局账户之日的汇率结算,以结算之日为缴费日”。

修改解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强制委托的例外情形作出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缴纳费用的事务。此处适应性删除了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缴纳费用的相应规定。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缴费业务。

此外,各种费用应以人民币结算,因此,相关当事人如果使用外币支付专利费用,审查指南明确了当事人使用外币支付专利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缴费日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外币在境外缴费时应提前办理缴费手续,避免因汇率结算等原因造成缴费期限的延误;用外币缴费产生的手续费应自行计算排除,避免产生缴费不足的情况。

3.增加费用减缴的情形(第五部分第二章第3节)

明确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可以享受费用减缴,并明确“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提出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修改解读

审查指南增加相关规定,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给予费用减缴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专利许可交易,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4.增加政策性退款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

增加“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的规定;增加“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的规定。

修改解读

明确了政策性退款的相关依据。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272 号),审查指南作出适应性修改,明确了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时机及条件。

(四)完善期限的相关规定

1.修改通知和决定的送达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节)

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实际收到日与推定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不一致时,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对于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增加规定“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外,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

修改解读

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在以推定送达为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可以确定实际收到日的情形,即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对于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审查指南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以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晚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2.修改期限起算日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1节第(2)项)

将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起算日从“推定收到日”修改为“送达日”。

修改解读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即对于电子形式发文的各种文件,取消了《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号)中规定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规定,因此如果沿用原规定的“推定收到日”的表述方式,不能涵盖电子发文方式的期限起算日,将所述期限起算日从“推定收到日”修改为“送达日”,表述更清楚准确。

3.修改中止有关程序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

对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细化、列举了专利可以不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形。

修改解读

此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的联动性修改。为了避免审查实践中滥用中止制度,防止以不当目的干扰正常的审查程序,对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专利局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案件证据情况,兼顾公共利益、强调诚实信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原则思路,决定是否中止。

(五)优化专利审批程序

1.明确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2节)

明确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或者作为代表人和其他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中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单独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也适用该规定。没有按照该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属于专利申请不受理的情形。

修改解读

对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强制委托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以满足审查实践操作的需要。

2.明确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节、第5节、第6节)

一是明确了专利局处理的保密专利申请的范围是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二是对于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明确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明确保密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三是增加解密国防专利的接收和处理流程;四是明确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时限要求。

修改解读

增加了“除国防利益以外的”表述,对于专利局处理的保密专利申请的界定更加准确。

明确保密请求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及相关形式要求,对保密请求的提出提供了更加规范准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进一步明确专利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对于解密国防专利的交接和处理工作流程,便于专利权人或者公众了解相关程序。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以及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具体时限。审查指南进行了联动性修改,时限要求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持一致,方便申请人了解相关时限,对保密审查有更为确切的时间预期,满足及时向外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的需求。

3.完善延迟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

一是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的规定。

二是对于外观设计延迟审查的规定,修改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三是增加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的程序,即“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修改解读

第一,在原有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请求延迟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请求延迟审查的规定。其中,综合考虑社会意见,由于实用新型没有类似发明的早期公开制度,因此其延迟期限不同于发明,限定为1年。第二,对于外观设计,为使延迟审查规定更为灵活,将延迟期限设定为以月为单位。第三,为了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对三种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请求增加了可以撤回相应请求的规定,从而便于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自身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4.明确专利公报和单行本出版的相关规定,增加部分公布项目(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1节、第1.2节、第1.3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出版周期,即“三种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分别出版”“专利申请及专利单行本定期与相应的专利公报同日出版”。

二是对于发明专利公报的专利事务公布内容增加“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专利事务公布内容增加“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三是增加了专利公报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其中,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除包括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之外,还包括“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

修改解读

随着技术的进步,现已实现每周出版多期专利公报。为更加灵活调整出版周期,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审查指南相应的表述修改为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分别出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专利公报内容中增加了第(九)项“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以及第(十三)项“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审查指南进行适应性修改,便于公众了解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相关信息。

5.优化专利证书的更换和更正程序(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2节、第1.2.3节)

删除原有规定“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明确规定为“专利局发出的原纸质专利证书破损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局可以重新制作电子专利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内容一致。”

明确了“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将原专利证书公告作废,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的规定。

修改解读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5号),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对于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专利局发出的原纸质专利证书破损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局可以重新制作电子专利证书发送给当事人。

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重新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重发证书不需要当事人缴纳手续费。为了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专利证书更换的信息,在专利公报中增加了声明原专利证书作废的公告。

专利证书仅是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态,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法律状态更为及时有效,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获取该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及相关信息。

(六)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1.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第五部分第十一章)

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对在我国实行专利开放许可作出了制度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细化规定。审查指南进行了联动性修改,在第五部分新增第十一章,围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包括第1节“引言”,第2节“开放许可相关原则”,第3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第4节“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第5节“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第6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第7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第8节“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以及第9节“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相关手续办理”。

修改解读

第1节引言部分明确了本章制定的依据,简要概述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的自愿行为,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地域范围明确为中国境内。

第2节明确了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目的,提出了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程序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

第3节细化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请求人资格、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和要求、准予公告和不予公告的情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生效时间。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是有效且具有较高稳定性的,因此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客体为“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为了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要求,规定了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等9种情形下,专利权人不得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

关于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为了避免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的规定,细化了请求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文件、内容要求,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声明实施开放许可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以保障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此外,使用费是开放许可能否达成的关键核心,是影响开放许可制度运行成效的重要因素。为引导专利权人合理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更好地实现制度的初衷,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并对开放许可使用费上限作出限定。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原则提出的,一经公告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公告内容应具有合理的可预期性。为正确引导专利权人,第4节对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文件、内容要求和生效时间。

第5节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及其撤回所公布的项目作出规定。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采用的是要约模式。第6节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条件。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对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以开放许可方式出口技术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专利开放许可是普通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第7节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当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执行。

第8节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被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此外,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因此不能享受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缴。对于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例如既符合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减缴条件又符合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为规范专利开放许可行为,保护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9节规定在办理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和放弃专利权两种手续之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此外,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时,应当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2.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十章第1节、第2节、第4节、第6.2节)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一是调整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客体、请求时机及审查期限;二是对委托手续、专利权评价的内容以及更正请求进行修改。

修改解读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稳定性不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的关注,也对其请求主体范围的扩大和请求时机的提前提出了更多需求。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顺应了这一需求,将请求主体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扩大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审查指南在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被控侵权人。

为了便于尽早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确定相关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权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由公告授权决定后修改为可提前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因此,审查指南对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机及客体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明确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范围扩大,调整了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明确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注明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宜;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因委托关系已经存在,因此不需要再次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九条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分别作为初步审查的范围以及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适应性地增加专利权评价的内容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非专利权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将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情况,同时,也给与专利权人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机会。 

1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