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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文创产品凭借文化内核与设计创新,在海外市场持续突破:南京雨花石以天然纹理成为欧美收藏新宠,山东非遗手绣年出口额年均增长 15% 以上,江苏 “昆曲”“园林” 主题文创在东南亚市场年增速超 20%。这些文创产品的出海,让世界看到了中国文化的魅力,但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中国文创企业海外扩张绕不开的核心挑战。 泡泡玛特作为文创行业出海的先行者,早在 2016 年就开启全球化布局,如今业务覆盖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仅 LABUBU 一个 IP 就创造了年销超 3400 万美元(美国市场)的业绩。 2025 年 7 月18日,泡泡马特(POP MART)在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对 7-Eleven 及其多家门店提起诉讼, 请求获得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指控其销售仿冒的 LABUBU 系列产品,涉及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17 项诉讼请求, 起诉状全文长达 144 页,细节详实且证据链完整,为中国文创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 重要参考。 LABUBU 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的爆款 IP,凭借独特的设计和广泛的市场推广,在全球积累了庞大的粉丝群体,仅 TikTok 上的 #LABUBU 标签就有超过 200 万条帖子, 2024 年泡泡玛特总营收达 18 亿美元,毛绒玩具销售额较 2023 年增长超 1200%,仅 2025 年前 5 个月新品系列营收超 4300 万美元。 然而,其走红也引来了仿冒者的觊觎。此次被诉的 7-Eleven 仿冒产品不仅复制了 LABUBU 的标志性设计元素 —— 包括几乎延伸到耳朵的宽嘴、露出九颗尖牙的夸张笑容、突出的眉毛、细长的垂直椭圆形眼睛等,还在包装上使用了与泡泡马特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1331(联邦问题管辖权)、§1338(a)(知识产权专属管辖权)及§1367(补充管辖权),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对本案具有事项管辖权。又因被告在加州持续且系统性地开展商业活动,且被控侵权产品在加州销售,法院对被告具备对人管辖权。 侵权行为覆盖加州7家门店,门店销售与与泡泡玛特正品高度相似,但质量低劣的玩偶,在商标上仿冒“POP MART”“LABUBU”“THE MONSTERS” 等,在商业外观上复制LABUBU 标志性设计,如宽嘴尖牙、竖椭圆眼睛等,在版权上抄袭产品包装和玩偶设计。 证据包括消费者购买记录涵盖收据、商品照片、社交媒体投诉视频如 TikTok 用户发现仿冒品后发布维权内容、7- Eleven 官方 X 账号对侵权投诉的回复等等。 早在 2015 年 1 月,便在美国申请 “POP MART” 第 35 类图形商标(注册号 5166916),并明确首次使用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21 日;后续通过《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将 “POP MART” 商标延伸至多个尼斯分类,并完成 “LABUBU”“THE MONSTERS” 等核心 IP 的联邦注册(如 “LABUBU” 注册号 7839144,依据《马德里议定书》§66 (a) 申请)。依据 15 U.S.C. §1072,此类注册构成 “权利推定通知”,可直接排除 7-Eleven 以 “善意不知情” 为由的抗辩; 对于 “EXCITING MACARON”“ZIMOMO”(2023 年启用)、“HAVE A SEAT”(2024 年启用)等产品系列名称,虽未完成联邦注册,但通过官网(www.popmart.com )向加州消费者发货、加州实体店上架等持续使用行为,已通 过 “实际使用获得显著性”,形成普通法商标权,依据《兰哈姆法》§1125 同样受保护。 (2)商业外观Trade Dress 商业外观保护产品的包装、设计以及整体所呈现出的视觉感觉或外观形象。在提交诉讼之前,泡泡玛特尚未针对 LABUBU 玩偶的商业外观完成注册,但仍可以依据《兰哈姆法》第43(a)条(15 U.S.C. §1125(a))主张权利,即使未注册,只要原告能够(1)清晰界定受保护的商业外观;(2)证明该外观整体上具有非功能性;(3)证明其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secondary meaning);(4)证明存在消费者混淆之合理可能性,即可主张侵权。
需特别说明的是,美国商业外观保护期限具有 “持续性”—— 每 10 年可申请续展,且只要持续使用并保持显著性,可无限续展,相比 “自授权日起 15 年” 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更具优势。
Beijing POP Mart Cultural & Creative Co. Ltd 作为 “泡泡玛特受版权保护作品” 的唯一专有权利人,其权利范围涵盖了 LABUBU 盲盒包装(包括盒子、袋子等包装形式)、玩偶设计等多个方面。经查询,LABUBU 相关版权在 2025 年陆续完成了注册登记。根据美国版权法律规定,如果 7-Eleven 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这些版权注册之后,将面临法定损害赔偿的严厉惩罚。具体而言, 法院可基于情节,就每件受侵害作品判处750–3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若认定侵权系故意,可增至最高150,000美元,并责令返还利润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17 U.S.C. §504)。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11条,若主张版权侵权救济,美国作品须完成登记方可提起诉讼;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虽未登记亦可起诉,但法定赔偿及律师费之请求须以登记为前提。 (1) 永久禁令 : 永久禁止被告制造、分销、宣传、销售侵权产品及仿冒标识 / 商业外观 / 版权作品;禁止第三方为被告侵权行为提供服务(如社交媒体、支付平台);被告需 30 日内提交合规报告,召回已售侵权商品。
(2) 损害赔偿 : 要求被告赔偿商标侵权损失(三倍赔偿)、商业外观与版权侵权损失,同时支付被告侵权获利、纠正性广告费用、诉讼成本(律师费等),主张惩罚性赔偿及判决前利息。 (3)权利确认:确认泡泡玛特对涉案商标、商业外观、版权享有优先专用权。 (4)信息披露: 被告需提供侵权产品销售门店、销量、库存、利润等信息 (5)物品处置 : 交付所有侵权物品及制造工具(印版、模具等)。 对中国文创企业而言,泡泡玛特的经验核心在于 “ 提前布局 + 灵活维权 ”:出海前,需将知识产权保护前置 —— 不仅要完成商标、版权、专利的跨国注册(如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覆盖多市场),更要像泡泡玛特那样,为 LABUBU 的商业外观留存 “使用记录、广告证据、消费者认知” 等核心材料,即便未注册也能通过普通法主张权利;侵权发生时,可以不必急于诉讼,可优先通过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等低成本方式制止侵权 —— 既能降低维权成本,若对方拒不整改,函件记录还能成为 “故意侵权” 的关键证据,为后续主张更高额的法定赔偿和律师费奠定基础。 中国文创企业的出海,实质是‘文化内容 + 知识产权’的双重输出。泡泡玛特起诉 7-Eleven 的案例,不仅是为自己维权,更是为中国文创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 只有把知识产权变成 “盾牌” 和 “武器”,才能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让中国文化真正走出去、立得住、传得远。未来,随着更多中国文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相信会有更多像 LABUBU 这样的 IP,在全球市场绽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