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金属储物柜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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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0-133 的排除范围非常有限,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明显不是普通储物柜”的产品(如网柜、交换柜、智能柜、保险柜等)才能排除;而绝大多数金属柜及其部件、附件和金属板件,都会被纳入征税范围。
背景(Background)
2020 年 7 月 9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国内金属储物柜生产商 List Industries, Inc.、Lyon LLC、Penco Products, Inc. 以及 Tennsco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Certain metal lockers and parts)(以下简称“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该申述同时附有一份关于自中国进口的金属储物柜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20 年 7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调查。
2021 年 2 月 1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1 年 7 月 7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1 年 8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的规定,通知美国商务部其最终裁定,认定美国相关行业因进口涉案商品而受到了该法案第 73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1 年 8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正式发布反倾销 AD(A-570-133)和反补贴 CVD(C-570-134)税令,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311.71%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带门或不带门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以下简称“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涉案金属储物柜是指安全型金属储物设备(Secure metal storage devices),其宽度小于 27 英寸、深度小于 27 英寸,可为落地式(Floor standing)、安装于底座上或壁挂式(Wall-mounted)。在多柜组合结构中(Multiple locker assembly)(无论为焊接整体柜、其他组装式柜体,还是散件组装式柜体/套件形式),宽度的测量应以单个柜体的宽度为准,而非整体组合尺寸。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的所有尺寸均以单个柜体外部尺寸的实际测量值为依据。高度是指自底部至顶部的垂直测量值。宽度是指柜体正面左右方向的水平距离,其中“正面”指带门或带开口用于内部存取的一侧;深度是指自柜体前部至后部的测量值。涉案金属储物柜通常包括柜体结构(后板(Back)、侧板(Side)、层板(Shelf)、顶板(Top)及底板(Bottom panels))、带或不带门的门框(Door frames)(可与侧板一体成型或单独制作)以及柜门。
涉案储物柜(Lockers)可作为单个或多个柜体单元预组装、焊接或组合为柜组(Banks)或层叠结构(Tiers)的单元发运,以便于安装;也可作为成套零部件(Sets of component parts)采用散装包装(Bulk packed)形式发运(即所有背板装在一个包装、木箱、货架、纸箱或集装箱中,侧板装在另一个包装、木箱、货架、纸箱或集装箱中),或上述任何组合形式发运。拆卸的储物柜(Knocked down lockers)以未组装状态发运,需由供应商、承包商或最终用户在安装前组装成单个储物柜及储物柜组(Locker banks)。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包括所有由平轧金属(Flat-rolled metal)或拉伸金属(Expanded metal)制成的储物柜部件和组件(Parts and components)(例如柜门、框架、层板、顶板、底板、背板、侧板、 等),以及安装时附着于储物柜上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斜顶板(Slope tops)、底座(Bases)、扩展填充板(Expansion filler panels)、隔板(Dividers)、凹槽饰条(Recess trim)、装饰端板(Decorative end panels)和端盖(End caps)),这些配件可能与储物柜或其他储物柜部件(Components)一同进口,也可能单独进口。为便于说明,所列的具体配件定义如下:
a. 斜顶板(Slope tops):指安装在储物柜顶部的倾斜金属板(Slanted metal panels)或部件(Units),其从后向前倾斜,以防止灰尘和碎屑积聚在储物柜顶部,并避免将储物柜顶部用作储物区域。斜顶板有多种配置(Configurations),包括但不限于:单元斜顶板(Unit slope tops)(替代平顶板(Flat tops))、由背板、顶板和端板(Back, top and end pieces)组成的斜顶罩(Slope hoods)(可覆盖多个单元,将平顶板转换为斜顶板),以及将平顶板转换为斜顶板的斜顶板套件(Slope top kits)(包含顶板、背板和端板)。
b. 底座(Bases):储物柜底座是由平板轧制金属(Flat-rolled metal)制成的面板,用于遮盖柜体的支腿,或对于没有支腿的柜体,可在柜体前方提供脚部空间,并遮盖用于地面固定的凸缘(Flanges)。
c. 扩展填充板(Expansion filler panel):扩展填充板或填充板(Fillers)是安装在储物柜单元上的金属板(Metal panels),用于遮盖储物柜排中的立柱、管道或其他障碍物,或填补储物柜与墙壁之间的缝隙。填充板也可能用于储物柜的侧面或顶部,以填补缝隙。
d. 隔板(Dividers):指用于将储物柜内部空间分隔为不同储存区域的金属板(Metal panels)。
e. 凹槽饰条(Recess trim):凹槽饰条是一种窄金属饰条(Narrow metal trim),用于当储物柜嵌入墙体安装时,填补柜体与墙体(Walls)或吊顶(Soffits)之间的缝隙。
f. 装饰端板(Decorative end panels):安装在储物柜单元(Locker units)的外露端部,用于遮盖孔洞(Holes)、螺栓(Bolts)、螺母(Nuts)、螺钉(Screws)及其他紧固件(Fasteners)。通常会进行喷涂处理(Painted),以与储物柜颜色相匹配。
g. 端盖(End caps):安装在储物柜单元的外露端部,用于用于遮盖孔洞(Holes)、螺栓(Bolts)、螺母(Nuts)、螺钉(Screws)和其他紧固件(Fasteners)。
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还包括用于储物柜及储物柜组合(Locker banks)的组装和安装的所有五金件(Hardware),只要这些五金件是与储物柜或储物柜系统一起进口,或与其一同发运(Shipped)、开票(Invoiced)或销售(Sold),但锁具(Lock)除外。
金属网储物柜(Wire mesh lockers)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金属网储物柜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储物柜:
(1)至少三面(包括柜门)由金属网(Wire mesh)制成;
(2)宽度和深度均超过 25 英寸;以及
(3)高度超过 90 英寸。
此外,柜体完全由塑料(Plastic)、木材(Wood)或任何非金属材料(Nonmetallic material)制成的储物柜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
此外,安装在主锁门上、通过该主锁门可访问多个独立储物单元的交换式储物柜(Exchange lockers)也不在此列。此类交换式储物柜包含多个独立储物空间,通常呈层叠排列,每个独立储物空间的取用门均安装在单一框架上,该框架可向外开启,从而一次性访问所有独立储物空间。例如,制服或工服交换储物柜的设计旨在实现安全、卫生的清洁与脏污制服交换这一特定功能。因此,被排除在外的交换储物柜属于多入口储物柜,而带盖储物柜(Covered lockers)则是用于个人储物的单入口储物柜。被排除在外的交换储物柜包括已组装好的交换储物柜,以及以“散件”(Knock down)形式进口的交换储物柜——后者将组装成完整交换储物柜单元所需的所有零件和组件打包在一起。与“散件”形式更衣柜分开进口的更衣柜零部件不属于排除范围。
此外,进口的金属储物柜如果安装了可连接互联网的电子锁定装置(Internet-enabled locking device),允许储物柜的锁定装置与其他联网设备进行通信或连接,则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此外,锁具以及用于组装和安装储物柜、储物柜组合和储物系统的五金件和配件(Hardware and accessories),若以散装形式单独进口,且在进口时未被组装进储物柜、储物系统或散件套装(Knocked down kit)中,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此类排除在外的五金件和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锁具,以及散装进口(Bulk imported)的铆钉(Rivets)、螺母(Nuts)、螺栓(Bolts)、铰链(Hinges)、门把手(Door handles)、门/门框锁扣组件(Door/frame latching components)和衣钩(Coat hooks)。钣金配件(Accessories of sheet metal),包括但不限于端板(End panels)、底板(Bases)、隔板(Dividers)和斜顶板(Sloping tops),不属于排除范围内的配件(Accessories)。
符合上述物理描述的移动工具柜附件(Mobile tool chest attachments)均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除非此类附件已涵盖在另一项针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工具箱和工具柜(Certain tool chests and cabinets from China)的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如果针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工具箱和工具柜的反倾销税令被撤销,则来自中国的移动工具柜附件将纳入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金属保险柜(Metal safes)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1)防撬、隐藏式铰链(Pry resistant, concealed hinges);(2)钢制箱体壁和门板厚度不低于 17 号钢板(0.05625 英寸或 1.42874 毫米);以及(3)集成式锁闭机制(Integrated locking mechanism)包含至少两根直径 0.75 英寸(19 毫米)或更大的圆形钢螺栓(Round steel bolts);或三根直径 0.70 英寸(17.78 毫米)或更大的钢栓;或四根及以上直径不小于 0.60 英寸(15.24 毫米)的钢栓,且在锁定状态下,这些钢栓应从门体向保险柜主体或框架内伸入。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金属保险柜(Metal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防撬铰链(Pry resistant hinges),无论隐藏式(Concealed)还是外置式(External)。外置式铰链必须配有实心钢制非活动螺栓(直径不小于 0.75 英寸(19 毫米))或钢板(厚度不小于 0.177 英寸(4.5 毫米)),该锁栓或钢板须通过焊接或螺栓(Welded or bolted)固定于门体上,并向保险箱内部及门框内部或后方突出至少 0.39 英寸(10 毫米),以防止门体被物理拆卸或强行打开;
(2)柜体和柜门由厚度不低于 17 号钢板(0.05625 英寸或 1.42874 毫米)的钢材制成;
(3)集成式锁闭机制(Integrated locking mechanism),包含以下任一配置:(a)至少两根直径 0.75 英寸(19 毫米)或更大的圆形钢制活动锁栓(Round steel active bolts);(b)三根直径 0.70 英寸(17.78 毫米)或更大的钢制活动锁栓(Steel active bolts);(c)四根及以上直径不小于 0.60 英寸(15.24 毫米)的钢制活动锁栓;或(d)四块或更多扁钢锁定板(Flat steel locking plates)(至少两块活动锁定板和两块非活动锁定板),厚度不低于 0.177 英寸(4.5 毫米),高度不低于 1.57 英寸(40 毫米),且从门体向外延伸至少 0.78 英寸(20 毫米)。这些锁栓(Bolts)或锁板(Plates)必须从门体向内延伸至保险柜内部,并向门框内部或后方延伸至少 0.39 英寸(10 毫米),以防止门体被物理拆卸或强行打开;以及
(4)采用焊接式柜体结构(Welded body construction)且在进口时为完整组装状态(Fully assembled)。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枪支保险柜(Gun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必须能够完全容纳枪支并确保其安全存放。
(2)须配备由至少一个机械或电子密码锁组成的锁闭系统(Locking system)。保险柜所使用的机械或电子密码锁应具有至少 10,000 种可能的组合,每种组合由至少三个数字、字母或符号组成。该锁应由表面硬化(Rc 60+)的防钻钢板(Drill-resistant steel plate)或强度相当的防钻材料(Drill-resistant material)进行防护。
(3)锁栓结构(Boltwork)应包含至少三根厚度不低于 1/2 英寸的钢制锁栓(Steel locking bolts),这些锁栓应从保险柜门伸入柜体或从柜体伸入门体,由独立把手操作并通过锁具锁定。
(4)单壁保险柜(Single-walled safe)的外壁(Exterior walls)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2 号的钢板(12-gauge thick steel)制造;若保险柜外壁由两块平板轧制钢板(Flat-rolled steel)构成,则钢板总厚度应不低于 0.100 英寸。
(5)柜门应采用至少一层 7 号钢板加固结构,或至少两层至少 12 号钢板复合结构。
(6)柜门铰链(Door hinges)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门体被拆卸。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铰链不外露、门体互锁设计(Interlocking door designs)、防拆横杆(Dead bars)、珠宝商专用锁耳(Jeweler's lugs)以及活动或固定锁栓(Locking bolts)。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枪支保险柜(Gun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必须能够完全容纳枪支并确保其安全存放。
(2)须配备由至少一个机械或电子密码锁组成的锁闭系统(Locking system),且其锁体应集成在保险柜门上。保险柜所使用的机械或电子密码锁应具有至少 10,000 种可能的组合,每种组合由至少三个数字、字母或符号组成。
(3)锁栓结构(Boltwork)应包含至少三根直径不低于 1/2 英寸的钢制锁栓(Steel locking bolts),这些锁栓应从保险柜门伸入柜体或从柜体伸入门体,由独立把手操作并通过锁具锁定。
(4)外墙(Exterior walls)(包括底板和顶板(Floor and top))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4 号的钢板(14-gauge thick steel)制成,并应内衬一层或多层阻燃石膏板(Fire-retardant gypsum board),该石膏板应通过粘合、支架固定或其他方式牢固地附着于外墙上。单层阻燃石膏板的厚度应至少为 15 毫米,若多层组合使用,其总厚度应至少为 19 毫米。
(5)柜门应由至少一层 14 号钢板制成,内衬至少一层厚度为 15 毫米的阻燃石膏板,并通过粘合、支架固定或其他方式牢固地固定在门上。柜门应安装在门框内,门框四周须配备防火密封条,该密封条由塑料薄膜或套管包裹的水合硅酸钠构成,当温度超过 210 摄氏度时,其受热膨胀以填满门框与柜门之间的空隙,形成屏障,防止火焰、气体或烟雾侵入保险柜。
(6)柜门铰链(Door hinges)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门体被拆卸。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铰链不外露、门体互锁设计(Interlocking door designs)、防拆横杆(Dead bars)、珠宝商专用锁耳(Jeweler's lugs)以及活动或固定锁栓(Locking bolts)。
(7)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的保险柜(Safe)必须以完全组装好(Fully assembled)的状态进口。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金属储物设备(Metal storage devic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外部外露抽屉(Exterior exposed drawers)(无论设备(Unit)高度如何);或(2)高度不超过 30 英寸且具有至少一个外部外露抽屉。
此外,高度低于 30 英寸、仅有一个开口(Single opening)、单扇门(Single door)且安装有台面(Installed tabletop)的独立式金属柜(Free standing metal cabinet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亦不涵盖宽度和深度均小于 27 英寸的金属储物设备(Metal storage devices),且该设备:(1)具有两扇分别铰接在门框左右两侧、覆盖单个开口且从中间向外框打开的门;或(2)是高度为 20 英寸或以下、带单扇门的独立式或壁挂式单开口设备。


A-570-133 的排除范围非常有限,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明显不是普通储物柜”的产品(如网柜、交换柜、智能柜、保险柜等)才能排除;而绝大多数金属柜及其部件、附件和金属板件,都会被纳入征税范围。
背景(Background)
2020 年 7 月 9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国内金属储物柜生产商 List Industries, Inc.、Lyon LLC、Penco Products, Inc. 以及 Tennsco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Certain metal lockers and parts)(以下简称“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该申述同时附有一份关于自中国进口的金属储物柜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20 年 7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调查。
2021 年 2 月 1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1 年 7 月 7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1 年 8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的规定,通知美国商务部其最终裁定,认定美国相关行业因进口涉案商品而受到了该法案第 73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1 年 8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金属储物柜”)正式发布反倾销 AD(A-570-133)和反补贴 CVD(C-570-134)税令,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311.71%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带门或不带门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以下简称“金属储物柜”)(Metal lockers)。涉案金属储物柜是指安全型金属储物设备(Secure metal storage devices),其宽度小于 27 英寸、深度小于 27 英寸,可为落地式(Floor standing)、安装于底座上或壁挂式(Wall-mounted)。在多柜组合结构中(Multiple locker assembly)(无论为焊接整体柜、其他组装式柜体,还是散件组装式柜体/套件形式),宽度的测量应以单个柜体的宽度为准,而非整体组合尺寸。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的所有尺寸均以单个柜体外部尺寸的实际测量值为依据。高度是指自底部至顶部的垂直测量值。宽度是指柜体正面左右方向的水平距离,其中“正面”指带门或带开口用于内部存取的一侧;深度是指自柜体前部至后部的测量值。涉案金属储物柜通常包括柜体结构(后板(Back)、侧板(Side)、层板(Shelf)、顶板(Top)及底板(Bottom panels))、带或不带门的门框(Door frames)(可与侧板一体成型或单独制作)以及柜门。
涉案储物柜(Lockers)可作为单个或多个柜体单元预组装、焊接或组合为柜组(Banks)或层叠结构(Tiers)的单元发运,以便于安装;也可作为成套零部件(Sets of component parts)采用散装包装(Bulk packed)形式发运(即所有背板装在一个包装、木箱、货架、纸箱或集装箱中,侧板装在另一个包装、木箱、货架、纸箱或集装箱中),或上述任何组合形式发运。拆卸的储物柜(Knocked down lockers)以未组装状态发运,需由供应商、承包商或最终用户在安装前组装成单个储物柜及储物柜组(Locker banks)。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包括所有由平轧金属(Flat-rolled metal)或拉伸金属(Expanded metal)制成的储物柜部件和组件(Parts and components)(例如柜门、框架、层板、顶板、底板、背板、侧板、 等),以及安装时附着于储物柜上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斜顶板(Slope tops)、底座(Bases)、扩展填充板(Expansion filler panels)、隔板(Dividers)、凹槽饰条(Recess trim)、装饰端板(Decorative end panels)和端盖(End caps)),这些配件可能与储物柜或其他储物柜部件(Components)一同进口,也可能单独进口。为便于说明,所列的具体配件定义如下:
a. 斜顶板(Slope tops):指安装在储物柜顶部的倾斜金属板(Slanted metal panels)或部件(Units),其从后向前倾斜,以防止灰尘和碎屑积聚在储物柜顶部,并避免将储物柜顶部用作储物区域。斜顶板有多种配置(Configurations),包括但不限于:单元斜顶板(Unit slope tops)(替代平顶板(Flat tops))、由背板、顶板和端板(Back, top and end pieces)组成的斜顶罩(Slope hoods)(可覆盖多个单元,将平顶板转换为斜顶板),以及将平顶板转换为斜顶板的斜顶板套件(Slope top kits)(包含顶板、背板和端板)。
b. 底座(Bases):储物柜底座是由平板轧制金属(Flat-rolled metal)制成的面板,用于遮盖柜体的支腿,或对于没有支腿的柜体,可在柜体前方提供脚部空间,并遮盖用于地面固定的凸缘(Flanges)。
c. 扩展填充板(Expansion filler panel):扩展填充板或填充板(Fillers)是安装在储物柜单元上的金属板(Metal panels),用于遮盖储物柜排中的立柱、管道或其他障碍物,或填补储物柜与墙壁之间的缝隙。填充板也可能用于储物柜的侧面或顶部,以填补缝隙。
d. 隔板(Dividers):指用于将储物柜内部空间分隔为不同储存区域的金属板(Metal panels)。
e. 凹槽饰条(Recess trim):凹槽饰条是一种窄金属饰条(Narrow metal trim),用于当储物柜嵌入墙体安装时,填补柜体与墙体(Walls)或吊顶(Soffits)之间的缝隙。
f. 装饰端板(Decorative end panels):安装在储物柜单元(Locker units)的外露端部,用于遮盖孔洞(Holes)、螺栓(Bolts)、螺母(Nuts)、螺钉(Screws)及其他紧固件(Fasteners)。通常会进行喷涂处理(Painted),以与储物柜颜色相匹配。
g. 端盖(End caps):安装在储物柜单元的外露端部,用于用于遮盖孔洞(Holes)、螺栓(Bolts)、螺母(Nuts)、螺钉(Screws)和其他紧固件(Fasteners)。
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还包括用于储物柜及储物柜组合(Locker banks)的组装和安装的所有五金件(Hardware),只要这些五金件是与储物柜或储物柜系统一起进口,或与其一同发运(Shipped)、开票(Invoiced)或销售(Sold),但锁具(Lock)除外。
金属网储物柜(Wire mesh lockers)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金属网储物柜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储物柜:
(1)至少三面(包括柜门)由金属网(Wire mesh)制成;
(2)宽度和深度均超过 25 英寸;以及
(3)高度超过 90 英寸。
此外,柜体完全由塑料(Plastic)、木材(Wood)或任何非金属材料(Nonmetallic material)制成的储物柜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
此外,安装在主锁门上、通过该主锁门可访问多个独立储物单元的交换式储物柜(Exchange lockers)也不在此列。此类交换式储物柜包含多个独立储物空间,通常呈层叠排列,每个独立储物空间的取用门均安装在单一框架上,该框架可向外开启,从而一次性访问所有独立储物空间。例如,制服或工服交换储物柜的设计旨在实现安全、卫生的清洁与脏污制服交换这一特定功能。因此,被排除在外的交换储物柜属于多入口储物柜,而带盖储物柜(Covered lockers)则是用于个人储物的单入口储物柜。被排除在外的交换储物柜包括已组装好的交换储物柜,以及以“散件”(Knock down)形式进口的交换储物柜——后者将组装成完整交换储物柜单元所需的所有零件和组件打包在一起。与“散件”形式更衣柜分开进口的更衣柜零部件不属于排除范围。
此外,进口的金属储物柜如果安装了可连接互联网的电子锁定装置(Internet-enabled locking device),允许储物柜的锁定装置与其他联网设备进行通信或连接,则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此外,锁具以及用于组装和安装储物柜、储物柜组合和储物系统的五金件和配件(Hardware and accessories),若以散装形式单独进口,且在进口时未被组装进储物柜、储物系统或散件套装(Knocked down kit)中,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此类排除在外的五金件和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锁具,以及散装进口(Bulk imported)的铆钉(Rivets)、螺母(Nuts)、螺栓(Bolts)、铰链(Hinges)、门把手(Door handles)、门/门框锁扣组件(Door/frame latching components)和衣钩(Coat hooks)。钣金配件(Accessories of sheet metal),包括但不限于端板(End panels)、底板(Bases)、隔板(Dividers)和斜顶板(Sloping tops),不属于排除范围内的配件(Accessories)。
符合上述物理描述的移动工具柜附件(Mobile tool chest attachments)均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除非此类附件已涵盖在另一项针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工具箱和工具柜(Certain tool chests and cabinets from China)的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如果针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工具箱和工具柜的反倾销税令被撤销,则来自中国的移动工具柜附件将纳入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金属保险柜(Metal safes)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1)防撬、隐藏式铰链(Pry resistant, concealed hinges);(2)钢制箱体壁和门板厚度不低于 17 号钢板(0.05625 英寸或 1.42874 毫米);以及(3)集成式锁闭机制(Integrated locking mechanism)包含至少两根直径 0.75 英寸(19 毫米)或更大的圆形钢螺栓(Round steel bolts);或三根直径 0.70 英寸(17.78 毫米)或更大的钢栓;或四根及以上直径不小于 0.60 英寸(15.24 毫米)的钢栓,且在锁定状态下,这些钢栓应从门体向保险柜主体或框架内伸入。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金属保险柜(Metal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防撬铰链(Pry resistant hinges),无论隐藏式(Concealed)还是外置式(External)。外置式铰链必须配有实心钢制非活动螺栓(直径不小于 0.75 英寸(19 毫米))或钢板(厚度不小于 0.177 英寸(4.5 毫米)),该锁栓或钢板须通过焊接或螺栓(Welded or bolted)固定于门体上,并向保险箱内部及门框内部或后方突出至少 0.39 英寸(10 毫米),以防止门体被物理拆卸或强行打开;
(2)柜体和柜门由厚度不低于 17 号钢板(0.05625 英寸或 1.42874 毫米)的钢材制成;
(3)集成式锁闭机制(Integrated locking mechanism),包含以下任一配置:(a)至少两根直径 0.75 英寸(19 毫米)或更大的圆形钢制活动锁栓(Round steel active bolts);(b)三根直径 0.70 英寸(17.78 毫米)或更大的钢制活动锁栓(Steel active bolts);(c)四根及以上直径不小于 0.60 英寸(15.24 毫米)的钢制活动锁栓;或(d)四块或更多扁钢锁定板(Flat steel locking plates)(至少两块活动锁定板和两块非活动锁定板),厚度不低于 0.177 英寸(4.5 毫米),高度不低于 1.57 英寸(40 毫米),且从门体向外延伸至少 0.78 英寸(20 毫米)。这些锁栓(Bolts)或锁板(Plates)必须从门体向内延伸至保险柜内部,并向门框内部或后方延伸至少 0.39 英寸(10 毫米),以防止门体被物理拆卸或强行打开;以及
(4)采用焊接式柜体结构(Welded body construction)且在进口时为完整组装状态(Fully assembled)。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枪支保险柜(Gun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必须能够完全容纳枪支并确保其安全存放。
(2)须配备由至少一个机械或电子密码锁组成的锁闭系统(Locking system)。保险柜所使用的机械或电子密码锁应具有至少 10,000 种可能的组合,每种组合由至少三个数字、字母或符号组成。该锁应由表面硬化(Rc 60+)的防钻钢板(Drill-resistant steel plate)或强度相当的防钻材料(Drill-resistant material)进行防护。
(3)锁栓结构(Boltwork)应包含至少三根厚度不低于 1/2 英寸的钢制锁栓(Steel locking bolts),这些锁栓应从保险柜门伸入柜体或从柜体伸入门体,由独立把手操作并通过锁具锁定。
(4)单壁保险柜(Single-walled safe)的外壁(Exterior walls)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2 号的钢板(12-gauge thick steel)制造;若保险柜外壁由两块平板轧制钢板(Flat-rolled steel)构成,则钢板总厚度应不低于 0.100 英寸。
(5)柜门应采用至少一层 7 号钢板加固结构,或至少两层至少 12 号钢板复合结构。
(6)柜门铰链(Door hinges)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门体被拆卸。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铰链不外露、门体互锁设计(Interlocking door designs)、防拆横杆(Dead bars)、珠宝商专用锁耳(Jeweler's lugs)以及活动或固定锁栓(Locking bolts)。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枪支保险柜(Gun saf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必须能够完全容纳枪支并确保其安全存放。
(2)须配备由至少一个机械或电子密码锁组成的锁闭系统(Locking system),且其锁体应集成在保险柜门上。保险柜所使用的机械或电子密码锁应具有至少 10,000 种可能的组合,每种组合由至少三个数字、字母或符号组成。
(3)锁栓结构(Boltwork)应包含至少三根直径不低于 1/2 英寸的钢制锁栓(Steel locking bolts),这些锁栓应从保险柜门伸入柜体或从柜体伸入门体,由独立把手操作并通过锁具锁定。
(4)外墙(Exterior walls)(包括底板和顶板(Floor and top))应采用厚度不低于 14 号的钢板(14-gauge thick steel)制成,并应内衬一层或多层阻燃石膏板(Fire-retardant gypsum board),该石膏板应通过粘合、支架固定或其他方式牢固地附着于外墙上。单层阻燃石膏板的厚度应至少为 15 毫米,若多层组合使用,其总厚度应至少为 19 毫米。
(5)柜门应由至少一层 14 号钢板制成,内衬至少一层厚度为 15 毫米的阻燃石膏板,并通过粘合、支架固定或其他方式牢固地固定在门上。柜门应安装在门框内,门框四周须配备防火密封条,该密封条由塑料薄膜或套管包裹的水合硅酸钠构成,当温度超过 210 摄氏度时,其受热膨胀以填满门框与柜门之间的空隙,形成屏障,防止火焰、气体或烟雾侵入保险柜。
(6)柜门铰链(Door hinges)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门体被拆卸。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铰链不外露、门体互锁设计(Interlocking door designs)、防拆横杆(Dead bars)、珠宝商专用锁耳(Jeweler's lugs)以及活动或固定锁栓(Locking bolts)。
(7)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的保险柜(Safe)必须以完全组装好(Fully assembled)的状态进口。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金属储物设备(Metal storage device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外部外露抽屉(Exterior exposed drawers)(无论设备(Unit)高度如何);或(2)高度不超过 30 英寸且具有至少一个外部外露抽屉。
此外,高度低于 30 英寸、仅有一个开口(Single opening)、单扇门(Single door)且安装有台面(Installed tabletop)的独立式金属柜(Free standing metal cabinet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亦不涵盖宽度和深度均小于 27 英寸的金属储物设备(Metal storage devices),且该设备:(1)具有两扇分别铰接在门框左右两侧、覆盖单个开口且从中间向外框打开的门;或(2)是高度为 20 英寸或以下、带单扇门的独立式或壁挂式单开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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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