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商标异议是质疑商标申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质疑专利申请是否有类似的程序?答案是有的,但不叫专利异议。有几种方式,但它们有不同的名称,并且只适用于实用非临时专利申请。对于未决的实用专利申请,可以提交抗议(Protest)或授权前异议(Pre-Issuance Submissions)。因为专利抗议的时间要求比较苛刻,所以很少被使用。因此,授权前异议更实用,也是最有可能挑战非临时专利申请的方式。

专利抗议与授权前异议:时间上的差异
专利抗议最不切实际的要求是其最后期限。抗议必须在申请公布或授权通知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提出。专利抗议的时间期限引出了一个问题。抗议者怎么会知道一个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
另一方面,授权前异议给了潜在的挑战者充足的时间。假设该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反对者可以在公布日期或审查员第一次驳回日期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反对(以较晚者为准)。
授权前异议(Pre-Issuance Submissions)程序所需文件:如是美国专利,需列出专利号、第一发明人名称、授权日;如是美国专利申请,需列出专利申请公开号,第一发明人名称,公开日;如是外国专利或已发布的外国专利申请,需列出申请人、专利人、或第一发明人名称、适当的文件编号、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如是非专利出版物,需列出作者、标题、提交页数、出版日、出版人和出版地,如果无从知晓出版日的,提交人必须提供出版的证明。c.除美国专利和美国专利申请出版物外,文件清单中每一项的清晰副本 ;e.提交人的声明:包括提交人是没有义务按照§ 1.56对USPTO进行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并符合35 U.S.C. 122(e) 和§ 1.290的要求。

a.声明。声明提出抗议的为实际利益方在申请中提交的第一份抗议书; 或为何提出第二次或后续抗议,与之前提出的抗议有何重大区别等;如是美国专利,需列出专利号、第一发明人名称、授权日;如是美国专利申请,需列出专利申请公开号,第一发明人名称,公开日;如是外国专利或已发布的外国专利申请,需列出申请人、专利人、或第一发明人名称、适当的文件编号、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如是非专利出版物,需列出作者、标题、提交页数、出版日、出版人和出版地,和已知关于确认日期的其他信息。d.除美国专利和美国专利申请出版物外,文件清单中每一项的清晰副本 ;e.文件清单中非英文文件的英文翻译。需要注意的是,该抗议提交后不会收到专利局的相关通知,如果抗议未进入或失败,则会退回至抗议人处或在专利局选定处废弃。总的来说,因美国国会指示美专局,如果有未收到申请人书面同意而由第三方提出公众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反对意见的情况,需要对未决申请进行保护。因此在美国提公众意见的要求相比我国更为复杂和严格。提交人需要充分关注申请的时限,并尽早的提出第三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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