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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穿透卡阻到韧性破局:穿透式监管如何重构国企合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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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4:15
2025-12-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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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经历了系统性变革,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到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后提出“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政策脉络清晰呈现“放管结合、提质增效”的深化路径。

穿透式监管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数据、流程、权责、风险”的四维穿透,逐渐成为国资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工具,真正让国资监管看清迷雾,层层透视。这种监管模式,是对资本运作隐蔽化,关联交易复杂化的精准回应。然而,这一旨在看清迷雾的监管利剑,在赋予监管者前所未有洞察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法律框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治理弹性之间产生了深刻的内在张力。如何平衡“穿透式要求”与“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框架间的关系,消弥内在张力,成为当前深化国资穿透式监管的首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剖析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内核、现实动因与核心内容,系统审视其落地过程中与既有治理框架、法律制度及数据基础之间存在的“卡阻”与平衡难题,并最终探讨国企如何化压力为动力,通过构建以“认知、边界、制度、数据、技术、协同”六大韧性为核心的合规新范式,在高度透明的监管环境下锻造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完成从“卡阻”到“破局”的跃迁


一、何以穿透:穿透式监管是国资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工具

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成为国资监管领域的新闻热词,为关键业务和下属企业打造了新型的监管模式如何让国资监管真正的看清迷雾穿透式监管像CT扫描,层层透视,穿透股权结构,识别实际控制人;穿透交易链条,追踪资金最终流向;穿透业务本质,辨别虚假交易与真实经营。这种监管模式,是对资本运作隐蔽化,关联交易复杂化的精准回应。

//(一)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特征

在国资监管领域的穿透式监管是指监管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设计,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进行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管,打破信息不对称,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透明监管“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要求覆盖企业层级、业务环节、时间周期和核心要素,确保监管无死角“全级次穿透”解决“层级深、看不见”问题;“全链条穿透”解决“环节多、管不全”问题;“全过程穿透”解决“周期长、追责难”问题;“全要素穿透”解决“维度散、控不住”问题穿透式监管通过多维度的深度介入,构建了全新的国资监管范式,其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1.数据穿透:技术赋能的全域数据治理。依托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搭建全域数据治理平台,打通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壁垒。财务领域深度集成核算系统,动态抓取各级机构科目明细与报表信息;投资领域覆盖项目全周期,追踪资金规模、建设进展及回报指标;运营领域整合产能、销售、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最终汇聚至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机构运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技术智能解析,构建资金异动监测、销售趋势分析等模型,生成经营诊断报告,实现数据驱动的精准监管。

2.流程穿透:全周期可溯的流程管控。聚焦“三重一大”等核心事项,构建全周期可回溯的流程管控体系。重大投资决策从立项、评估到验收的全流程,通过电子审批系统留痕存证,监管部门可穿透至项目底层资产,核查地理位置、资产构成、预期收益等详细信息。日常生产运营、采购销售等流程同步纳入信息化管控,实时跟踪进度,对中断、延迟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整改,确保流程合规、操作透明,防范违规操作与权力滥用。

3.权责穿透:清晰界定的层级治理架构。以权责清单制度为核心,构建层级分明的治理架构。企业内部通过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明确母子公司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权限与管理职责,如限定下级公司投资审批上限、细化岗位说明书;监管层面直达子公司、孙公司等末端主体,核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精准防范“影子股东”“虚假代持”等风险,厘清复杂层级下的责任边界,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4.风险穿透:精准靶向的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债务、投资、融资性贸易、金融衍生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建立靶向防控机制。通过债务风险监测模型实时跟踪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超标即时预警;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开展多维度风险评估,实施过程中动态调整应对策略;穿透核查贸易合同、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识别虚假贸易行为;搭建金融衍生业务专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价格波动与持仓规模,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1-1:穿透式监管核心特征简表

主要特征

核心行动本质

关键技术/方法支撑

实现的根本监管目标

1.数据穿透

全域集成与智能研判

构建统一数据平台,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运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进行智能分析。

打破“信息孤岛”,将数据转化为实时、精准的监管洞察力,奠定智慧决策基础。

2.流程穿透

闭环管理与全程可溯

“三重一大”及关键业务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线上化闭环管理,确保各环节留痕存证。

实现从决策到执行的全程透明与可回溯,确保合规性,并对执行异常进行即时干预。

3.权责穿透

清单界定与精准定责

通过权责清单、修订公司章程与制度,明确并量化各层级权限;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

厘清复杂架构下的治理边界,将监督压力与法律责任精准传导至最终责任人

4.风险穿透

动态监测与前瞻预警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构建专项监测模型,设定量化指标与预警阈值,进行实时追踪。

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检查”向 “事前预警、事中干预” 转变,实现主动式风险防控。


//(二)穿透式监管的原因背景

在现行多层级治理框架下,传统监管机制面临三方面深层次挑战:

1.破解多层级治理的监管盲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多级法人架构,集团总部对末端子公司、海外分支的管控易受层级阻隔,形成信息孤岛。“隐形股东”“虚假代持” 等隐性风险难以通过传统监管模式辨识,常出现“程序合规掩盖实质失管”的治理漏洞。穿透式监管通过组织全级次覆盖,打破层级壁垒,实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从根源上消除监管真空。

2.突破数据割裂的动态监控瓶颈传统监管依赖人工报表提交,存在数据时效性差、真实性难保障的双重问题。同时,业务与财务系统割裂、跨领域数据比对受阻,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企业运营全景信息,风险预判和决策介入滞后。穿透式监管依托数字化技术搭建全域数据治理平台,实现数据自动归集、实时共享与智能分析,彻底破解“数据孤岛”难题,提升动态监控效能。

3.弥补风控机制与业务创新的适配落差传统“管资本”模式侧重财务指标监测,对投融资、融资性贸易、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缺乏动态追踪工具,系统性风险预判能力薄弱。部分国企因非理性扩张引发资源错配、重大亏损等问题,凸显传统监管滞后性短板。穿透式监管聚焦高危领域构建靶向风控体系,通过全流程穿透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适配业务创新与高质量发展需求。

4.平衡“放活”与“管好”的改革核心诉求随着国企混改、授权经营等市场化改革推进,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放权后缺乏有效监督易引发资产流失、决策失控等风险。穿透式监管作为政策明确的监管创新方向,既通过精准穿透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又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实现授权经营与有效监管的动态平衡,契合“放得活、管得住”的治理目标。

5.响应政策顶层设计的刚性要求近年来,穿透式监管已成为国资监管改革的核心部署。从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出探索“三重一大”事项穿透式监管,到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健全全级次穿透式监管体系”,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强化其制度刚性。实施穿透式监管是落实“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要求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国资监管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

1-2:穿透式监管背景脉络一览表

时间

重要会议/文件

主要内容

核心要点

2016

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首次在官方政策文件中正式提出“穿透式监管”概念,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监管。

概念引入:将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理念正式引入政策实践。

2021

国务院国资委《加快推进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力争到2025年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协同的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

体系铺垫:为后续实现穿透式监管规划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目标和时间表。

2024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署名文章《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展现新气象取得新突破》

首次在国资监管语境中明确要求,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探索推进穿透式监管”。

正式提出:标志着穿透式监管从金融领域正式扩展并明确为国资监管的创新方向。

2024

地方国企改革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

张国清副总理提出,要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

高层定调:由国务院领导层面强调,要求覆盖“全级次”,定位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抓手。

2024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

以穿透式监管为抓手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全级次穿透式监管体系”列为重要任务。

任务部署:在央企年度最高工作会议上,将构建穿透式监管体系明确为接下来的核心工作任务。

2025

多省(湖北、安徽、河南、江苏、四川等)年度国资国企工作会议

各地在部署2025年工作时,纷纷提出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风险。

地方推广:概念从中央传导至地方,各省开始结合实际进行具体部署和实践探索。

2025

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

国务院国资委强调,要探索实施穿透式监管,努力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

内涵深化:进一步阐释了穿透式监管“纵向到底、逐级穿透”的核心操作内涵。

2025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央企建立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的内控体系,实现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

体系构建:提出了最具体、最全面的“四全”穿透要求,标志着穿透式监管进入体系化建设阶段。

2025

地方国资委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宣讲

在部署落实全会精神时,明确要求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作为优化监管体系的核心任务。

最新部署:在二十届四中全会后,国资监管系统将“智能化穿透式监管”置于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部署的框架下,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路径。


//(三)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内容

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是突破传统监管的形式约束,既要解决“看不穿”的客观障碍又要防范“不想穿”的主观惰性重点在于知情而非干预、在于监督而非决策

1.核心在于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在穿透式监管的体系中,国有股东通过多种先进方式,对各级企业的状况力求实现清晰、全面的掌握,以此来切实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但对于国企多层组织体系繁杂的经营管理信息,穿透式监管并非不加区分地全盘关注,而是精准聚焦于那些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要事。

1决策监督以三重一大事项为核心的企业重大决策,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资国企穿透式监管借助先进的数据信息技术,精心搭建三重一大事项垂直监督系统,确保各级企业能够对重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契合企业战略方向等关键问题作出清晰回应,真正实现“决策纵向留痕,横向留印”,从根本上杜绝“拍脑袋”决策和形式主义的滋生。 

2资本监督从管资本到管资产、管资金,资金犹如企业的生命线,是穿透式监管的关键主线。通过穿透复杂的股权链条,对资本的来源与去向进行严密监管,有效防止资本空转、违规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当下,从央企到地方优秀国企积极推行的司库管理体系、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这为资本层面的垂直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分配监督企业虽然拥有内部分配的自主权,但分配结果涉及内外部多个层面的合理性考量。国有企业肩负着经济、社会、国家等多重责任,要确保利润分配公平公正,兼顾各方利益,就必须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工资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分配过程与结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分配结构科学合理。

2.关键在于行使纠偏管理在日常监督有效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一旦发现重大问题或潜在的风险苗头,穿透式监管便迅速启动“管”的机制,以合理的方式介入,推动企业及时进行纠偏。然而,纠偏权的行使必须严守边界,确保各级企业的正常经营权不受无端干扰。

1)异常管理依托垂直监管系统对各级运营数据实施动态归集与智能解析,当智能模型检测到经营异动信号,如营收断崖式下跌、成本非理性攀升、战略项目严重延期等决策异常,或资本流动出现非常态波动(如资金突击转移、流动性风险骤增)以及薪酬突增等非常规现象时,系统即时生成多级预警。监管主体随即启动问询机制,指导企业溯源整改,及时阻断风险传导。

2越界管理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财务、投资、人事等领域已形成成熟的制度框架,当智能系统识别出企业存在突破管理红线的行为,如招标程序违规、财务信息失真,或发生越权投资、非公允关联交易等制度偏离情形时,立即激活纠偏程序。监管机构依据法规要求企业中止违规操作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机制。

3调节管理穿透式监管平台通过多维整合财务数据、运营指标及市场信息,构建企业动态画像。国资监管机构运用智能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趋势预测与情景模拟,例如在投资评估环节,通过回报率测算与风险模拟提前优化资产配置方案;在薪酬调控方面,基于效益预测模型预判合理增幅区间,实现前瞻性管理。面对宏观环境剧变,系统可快速生成政策调整建议,助力企业把握发展机遇与风险防控的平衡点。

1-3:穿透式监管核心内容简表

核心功能

具体维度

关键实现方式与目标

1.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

(知情而非干预)

决策监督

聚焦“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垂直监督系统实现决策全过程数字化留痕,确保决策科学、合规,杜绝“拍脑袋”决策。

资本监督

穿透复杂股权与资金链条,依托司库管理体系等工具,对资本来源与去向进行全程严密监控,防止空转、挪用。

分配监督

在工资总额管理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对分配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利润分配公平公正、结构合理。

2.行使纠偏管理权
(监督而非决策)

异常管理

通过智能模型对经营异动(如业绩骤降、资金异常流动)进行动态监测与多级预警,并启动问询整改机制,及时阻断风险。

越界管理

当系统识别到突破管理红线行为(如程序违规、越权投资)时,立即激活纠偏程序,要求中止违规并问责,确保制度刚性。

调节管理

整合多维数据构建企业动态画像,运用算法进行趋势预测与情景模拟,为投资优化、薪酬调控等提供前瞻性管理建议。


二、何以卡阻:穿透式监管与企业治理弹性间的内在张力

穿透式监管作为国资监管的创新范式,其落地推进面临诸多现实挑战“管资本”改革深化与市场化活力激发的双重背景下监管穿透的要求与企业经营自主的弹性需求之间存在多重内在张力,容易导致实践中面临诸多卡阻

//(一)理念认知冲突:“管资本”与“穿透监管”的定位困惑

“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核心是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从根本上破解政企不分难题。而穿透式监管凭借技术赋能实现“全级次、全链条”覆盖的特性,直观上易被解读为“一杆子插到底”的直接干预,引发基层企业对“监管越位”的担忧。部分企业将穿透式监管等同于传统“管人、管事、管资产”模式的回归,担心其会削弱经营自主权、抑制创新活力,进而滋生抵触情绪。这种对监管工具与治理框架的认知错位,使得穿透式监管在推行中面临理念层面的无形阻力,如何精准界定其“监督而非决策、知情而非干预”的核心定位,成为化解冲突的关键。

2-1:理念认知冲突简表

冲突维度

以管资本为主vs穿透式监管

冲突实质与澄清

核心原则

保障自主: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误解干预:被担忧为越过法人界限,导致“政企不分”回潮。

工具属性:穿透式监管是服务于“管资本”框架的监督技术,旨在保障出资人权益,而非取代公司治理。

行权方式

间接治理: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市场化行权。误解为直接控制:被视作“一杆子插到底”的行政化干预。

行权边界:核心在于“知情”与“监督”,通过数据穿透保障知情权,通过预警机制行使有限纠偏权,不替代商业决策。

政策目标

“放得活”:根本目的是激发企业活力与效率。担忧“管得死”:担心其会束缚手脚,抑制创新与市场反应。

目标统一:最终目标是“管得住”为“放得活”提供安全保障,二者是“保障”与“活力”的协同关系,而非对立。

关系本质

治理框架:是确定权力边界的顶层制度设计。
误解为治理替代:被等同于传统“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旧模式。

主从协同:是“框架”与“工具”的关系。“管资本”定方向,穿透式监管保安全,二者必须协同,不可对立。


//(二)全责平衡之难:“放权搞活”与“精准管控”的动态博弈

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诉求是赋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权,通过混改、授权经营等举措激发内生动力,但历史经验表明,缺乏有效监督的放权极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近年来地方国企频繁出现的债务违约、盲目投资等问题,凸显了强化全流程监管的迫切性。穿透式监管为风险防控提供了强大“抓手”,但实践中难以把握监管尺度:若监管过细过严,会束缚企业市场反应能力与创新空间,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若监管力度不足,则无法形成有效约束,导致“一放就乱”的循环。这种在“放手”与“抓手”之间的平衡难题,考验着监管者的治理智慧,也成为穿透式监管纵深推进的核心梗阻。

2-2:权责冲突简表

问题维度

过度偏向任何一端均会导致失败

平衡路径与治理智慧

改革目标

放权搞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与市场活力,是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诉求。精准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本安全,是监管的底线责任。

目标协同:追求“放活”与“管好”的辩证统一,监管旨在为更安全、更有效的“放活”提供保障,而非简单限制。

实操困境

一管就死:审批过多、介入过细,将束缚企业反应速度与创新空间,使其丧失市场机遇。一放就乱:监督缺位或滞后,易引发盲目投资、债务失控等重大风险,造成资产损失。

动态授权:实施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根据企业治理成熟度与风险状况,差异化、弹性化地配置监管强度与审批权限。

根本挑战

激励相容:如何在赋予自主权的同时,确保经营权与出资人目标(保值增值)保持一致,防范代理风险信息对称:如何在不直接干预经营的前提下,实时、真实地获取关键风险信息,以支持精准监管。

智能穿透:利用穿透式监管的技术工具实现非侵入式、实时性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替代部分事前审批。

监管智慧

行政化管控:依赖审批和指令,容易回归旧有管理模式。放任自流:片面强调“不干预”,实则监管失职

机制设计:建立清晰的“权责清单”“合规程序”,明确行权边界。同时,配套“容错纠错”机制保护企业为改革与发展进行的合理试错。


//(二)制度规则滞后:实践先行与法规适配的供需落差

当前穿透式监管的技术实践已走在制度建设前列,现有法律法规多基于传统监管模式构建,难以适配新型监管需求。在产权管理领域,对多层嵌套股权结构下国有产权的界定、流转监管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全链条穿透缺乏明确依据;在治理边界方面,出资人通过穿透式监管参与企业治理的权限、方式,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划分标准模糊,易引发监管越位或缺位争议。数据治理层面,缺乏规范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数据流通、安全保障的专门法规,既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也导致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存疑。责任追究环节,针对穿透发现的违规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认定与处罚标准,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穿透式监管的合规推进。

2-3:穿透式监管与现行法律框架的潜在张力对比表

法律维度

法律核心原则与法条规定

穿透式监管的内在要求

 核心张力/潜在冲突点

《企业国有资产法》
(出资人权利边界)

14、15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16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

“全级次”穿透:要求监管视线穿透各级法人实体,直达最终资产、业务与风险,实现国有股东对全链条的“知情权”。

“出资人权益”与“法人财产权”的张力:穿透式监管在技术上要求共享子公司(尤其是非全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数据,可能被质疑超越“出资人”范畴,构成了对下级企业法人独立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潜在干预。

《公司法》
(法人独立与有限责任)

4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6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质重于形式”与责任穿透:强调识别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交易实质。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也为穿透追责提供了支持。

“法人面纱”与“实质穿透”的平衡难题:监管穿透可能需深入公司内部决策与财务细节,与传统上尊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形成张力。过度依赖穿透信息进行判断或干预,可能动摇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石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13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所必需等特定情形。17、30条:需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及保存期限等,信息处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人”的穿透:在监督人事、薪酬、履职情况时,涉及大量对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乃至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如履职轨迹、关联行为)。

“监管必要”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模糊: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名义下,监管所需信息收集的范围、深度和程序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和细则。易引发是否合规、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的争议,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

《数据安全法》
(数据分类与安全)

27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31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

“数据汇集”与共享:要求将分散于各级子企业的运营、财务、风险数据实时或定期汇集至集团或监管平台,涉及数据跨系统、跨层级、跨地域流动。

“数据集中”与“分散管理”的安全责任冲突:数据穿透打破了原有的数据分散保管边界,集中后的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如何界定?数据在传输、汇聚、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义务成倍增加,且易构成法律上的“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其出境、共享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


//(四)数据治理短板:信息壁垒与数据质量的基础制约

数据穿透是穿透式监管的核心支撑,而国有企业层级众多、业务复杂的特点,导致数据治理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信息系统兼容性不足,早期建设的业务系统与新型监管系统难以对接,不同子公司的数据标准、架构设计差异较大,形成“信息孤岛”,阻碍数据纵向流通与横向共享;另一方面,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基层企业信息化建设滞后,数据录入存在人为错误、重复或遗漏等问题,财务数据与实际业务不符、报表失真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监管分析的准确性。此外,部门利益保护、数据安全担忧等因素加剧了数据共享壁垒,各部门、各层级企业往往各自为政,数据协同效率低下,为穿透式监管筑牢了技术层面的“隐形屏障”。

2-4:穿透式监管面临的数据治理短板简表

核心挑战

具体表现与成因

导致的后果与影响

 系统异构与“信息孤岛”

早期业务系统与新建监管平台技术架构不兼容;集团内各子公司数据标准与口径不统一

数据纵向流通与横向共享存在技术阻隔,难以实现全域数据的汇聚与融合,形成“数据烟囱”。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基层信息化水平低,数据录入依赖人工,错误、重复、遗漏多发;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时常脱节

基于低质量数据进行的监管分析可信度与准确性存疑,可能导致误判,严重削弱穿透式监管的决策支撑价值。

数据共享协同壁垒

部门墙、层级墙现象突出,出于局部利益保护或数据安全顾虑,内部数据共享意愿低、流程繁琐。

数据协同成本高、效率低,形成了组织与管理层面的“隐形屏障”,使得技术上的穿透在落地时受阻。


//(五)技术人才瓶颈:应用不足与能力适配的双重短板

数智科技是穿透式监管的重要赋能工具,但部分企业在技术应用与人才储备上存在明显短板。技术应用层面,一些企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认知不足,缺乏系统规划,仅能运用一些基础的数据分析工具,未能构建精准的风险预测模型,仍依赖人工经验判断风险,难以发挥数智科技的全流程监控与预警功能。人才储备层面,穿透式监管需要兼具国资政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信息技术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监管队伍中此类人才普遍匮乏:部分人员不熟悉新技术应用,难以开展数字化监管;部分人员缺乏对业务与政策的深度理解,无法实现宏观层面的穿透分析。同时,现有激励机制缺乏竞争力,薪酬待遇与市场脱节、绩效考核未能体现工作复杂性,导致人才吸引与留存难度较大,进一步制约了穿透式监管的深入推进。

2-5:穿透式监管面临的技术与人才瓶颈简表

问题维度

具体表现与根源

产生的后果与制约

技术应用浅层化

认知与规划不足:对大数据、AI、区块链等技术的战略价值认识不深,缺乏系统性应用蓝图。工具使用初级:主要依赖基础数据分析工具,未构建智能风险模型

监管效能受限:风险判断仍高度依赖人工经验,难以实现主动预警和全流程智能监控,技术赋能价值未充分发挥。

复合型人才匮乏

能力结构单一:现有人员或只懂技术不熟悉国资监管与业务,或熟悉政策却缺乏数字技能,“业务+技术+政策”的复合型人才稀缺激励机制僵化: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绩效考核未能科学量化穿透式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与创新性。

工作推进受阻:导致数字化监管难以深入执行,宏观穿透分析无法落地。同时,引发人才流失与引进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三、何以平衡:加快构建适配穿透式监管要求的韧性合规体系

穿透式监管环境下,合规的使命不再是筑起一堵密不透风的墙,而是锻造企业的“韧性”——即一种在透明化压力下,仍能保持核心功能稳定、迅速适应环境变化实现组织进阶发展的能力穿透式监管带来的治理弹性张力,本质是控制与自主、透明与活力、安全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对立这种对立无法通过“二选一”或简单妥协来消除根本的出路,是企业通过建设“韧性合规”体系,主动将穿透压力转化为治理升级的动力,最终在高度透明的环境下,锻造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核心竞争力。

//一)增强认知与边界韧性:锚定协同定位,动态平衡放权与管控

认知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思想根基,边界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执行保障,二者共同破解理念冲突与权责平衡难题,为合规体系筑牢“弹性根基”。认知韧性要求企业打破对穿透监管的认知偏差,明确其工具属性;边界韧性则通过动态调整监管范围与强度,在“放活”与“管好”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确保合规既不僵化也不缺位。

1.理念重塑厘清“管资本”与穿透监管的协同关系破解认知冲突的核心是明确穿透式监管的“工具属性”,而非“治理替代”。一方面,强化政策宣导与认知统一,通过专题培训、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明确穿透式监管“监督而非决策、知情而非干预”的核心定位,划定“底线清单”与“负面清单”——底线聚焦重大风险防控、合规红线坚守,负面清单明确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另一方面,企业在制度层面厘清职能边界,制定《穿透式监管与管资本协同指引》,区分国资委“出资人”与“监管者”双重角色:出资人以资本收益为导向,通过董事会行使战略决策权;监管者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依托穿透式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形成“管资本定方向、穿透监管保安全”的协同格局。例如在混改企业中,出资人通过董事会推动战略布局,监管部门借助数据穿透监测关联交易合规性,实现“放活”与“管好”的有机统一。

2.边界精准化:构建分层分类的动态监管体系应对权责平衡难题,需摒弃“一刀切”监管模式,建立适配企业差异化需求的动态体系。按企业功能定位与股权结构实施分类监管:对商业一类控股企业,重点穿透“三重一大”决策与金融衍生交易、跨境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运用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决策流程线上留痕;对参股企业或公益类企业,以财务数据季报、资本回报率监测为主,避免过度介入日常运营。建立授权、监管、再授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治理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适时优化审批权限与监管强度。同时设置容错纠错机制,区分无意过失与恶意违规,对改革创新中的程序性瑕疵给予整改空间,对触碰合规红线的行为从严追责,既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又保障企业创新活力。

3-1: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会议简表

时间

会议名称

主要内容与改革方向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启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2017年

党的十九大

提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020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明确“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投资、运营公司改革。

2022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强调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管理体制,要求处理好国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

2024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提出“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战略协同,提升核心竞争力。

2025年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进一步强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指导改革向精准深化和落地落实推进。


//(二)激活制度与数据韧性:筑牢合规根基,破解治理短板与信息壁垒

制度韧性是韧性合规的规则支撑,数据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技术底座,二者共同应对制度滞后与数据治理难题,为合规体系搭建“稳固框架”。制度韧性通过法治化、标准化建设让合规有章可循,数据韧性借助平台化、高质量数据让合规精准高效,实现“规则硬约束”与“技术软支撑”的双向赋能。

3.制度补位:推进穿透式监管法治化与标准化针对制度规则滞后问题,需从法规修订、标准统一、责任明确三方面筑牢制度根基。在法规层面,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多层股权穿透监管”条款,明确国有股东对嵌套三层以上子企业的知情权实现路径;推动出台《国资监管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数据采集范围、跨境传输规则及违规责任。在标准层面,制定《中央企业监管数据接口规范》,统一财务、投资等核心数据字段定义,实现全系统标准化改造;建立《穿透式监管风险指标库》及操作指南,解决不同企业风险评估口径不一的问题。在执行层面,将监管要求嵌入企业章程,强化数据报送、决策留痕等义务的刚性约束,明确穿透式监管中责任追溯的主体、流程与标准,让监管与合规均有章可循。

4.数据筑基:以数据中台打破信息壁垒与质量困境破解数据治理短板,需构建集团、子企业、监管端三级数据中台体系,实现“一数一源、共享共用”。集团层面建设企业级数据中台,整合财务共享中心、司库系统、ERP系统数据,形成涵盖资本布局、债务风险等维度的运营“全景图”;子企业层面推行数据责任人制度,由CFO牵头清洗底层数据,运用OCR、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数据采集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录入误差。建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开展数据清洗专项行动,通过“人工核验+算法校验”纠正历史数据误差,推行数据质量红黄牌制度,将数据准确率纳入子企业考核指标。打破部门与层级壁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义务,将数据协同效率纳入KPI考核,倒逼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流通格局,为穿透式监管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3-2: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政策/文件简表

时间

文件/政策名称

核心内容与举措

2015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1+N”体系

形成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确立分类改革、完善监管等基本原则

2017年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系统部署国资委职能转变,精简监管事项,突出国有资本运营。

2019年

《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将监管重点聚焦于“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2024年

央企负责人会议相关部署

明确提出以 “穿透式监管” 为抓手来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2025年

国资委党委《求是》署名文章

要求深入推进“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考核,探索智能化穿透式监管

2025年

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相关部署

强调探索穿透式监管,目标实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

2025年

国务院国资委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相关部署

提出做实全链条穿透式监管、深化分类与差异化监管(如对科技型企业)、加强境外监管等具体落实举措。


//(三)提升技术与协同韧性:双轮驱动赋能,强化能力适配与监管合力

技术韧性是合规体系的创新引擎,协同韧性则是其效能放大器。二者共同破解技术人才瓶颈与单一监管局限,为合规体系注入“进阶动力”。技术韧性通过数智化工具提升合规效率与精准度,协同韧性通过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合规体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跃升。

5.技术赋能实现穿透式监管智能化跃升应对技术应用不足与人才短板,需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同步强化人才保障。在技术应用上,推进AI+区块链”技术融合,投资决策中运用NLP自动解析行业研报、生成风险热力图,产权交易中通过区块链存证实现“上链即确权”;构建智能监管“中枢大脑”,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历史数据,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将风险识别从“事后处置”提前至“事前预警”。制定《中央企业数智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的应用路径与时间表,建立技术应用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在高风险领域先行先试。在人才保障上,实施“内部培养+外部引进”双轨制:对内开展跨界培训,提升现有人员“政策+业务+技术”复合能力;对外设立数字化专家岗,以市场化薪酬引进区块链工程师、算法专家等稀缺人才。优化激励机制,将“数据治理达标率”“风险预警准确率”等量化指标纳入考核,建立重大风险发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监管与合规人员的积极性。

6.协同提效:构建“大监督”格局强化内外联动应对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的局限,需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形成穿透式监管合力。内部建立1+N”联合监督机制,以监事会为主导,统筹合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制定联合行动方案,明确数据共享、问题核查、整改跟踪的职责分工——审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后,纪检监察部门同步介入调查,实现监督、执纪、问责闭环;对高风险子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现场核查,提升问题发现与处置效率。外部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数据互通,对参股地方国企实行双报告制度;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共建监管数据池,补充内部数据不足,实现“内外数据”交叉验证。在跨国经营场景中,探索“虚拟监管团队”模式,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线上协作小组,运用VR、区块链等技术穿透监管境外项目,确保全级次、全范围监管无死角。

3-3:新《公司法》连带责任规定对合规管理的影响简表

连带责任情形

法条核心内容分析

“韧性合规”的影响与启示

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3条第1款: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强化内部监督:要求合规体系必须能穿透审视股东行为,建立对股东不当干预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监控机制,防止因股东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整体合规失效。

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3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这些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风险关联:合规管理需从单一公司视角,转向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群的整体风险监控。合规体系必须具备识别并防范关联公司间风险传导的能力。

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

23条第3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对一人公司而言,合规的重点是建立并留痕严格的财务独立分离制度。合规体系需确保能提供清晰证据链,以应对可能的穿透监管。

公司设立中的连带责任

44条第2款:公司未能成立时,设立时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置合规关口:合规责任始于公司设立之前。需在筹备期就将税务等法定义务纳入规划,并明确股东间的责任协议,避免“先天”合规隐患。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50条、第99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夯实资本合规:合规体系必须对股东出资进行实质性审核与持续监督,确保资本真实充足。这是防范后续偿债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53条:股东抽逃出资的,除返还出资外,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压实董监高责任:合规体系需将监督范围从股东延伸至内部治理层。必须建立防止资本不当流出的内控程序,并明确相关高管的监督职责。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88条第2款: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善意除外)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贯穿投资生命周期:合规审查须覆盖股权交易全链条。无论是作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公司都需在交易前完成彻底的尽职调查,避免承接历史合规风险。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233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厘清变更中的责任:在进行组织架构重组时,合规体系必须将历史债务(尤其是税收债务)的清查与承担方案作为重中之重,确保责任无缝衔接。

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240条:简易注销中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把退出关口:公司退出市场的合规程序至关重要。体系必须确保在注销前彻底清偿所有税收等债务,并审慎评估股东承诺的真实性,防范“金蝉脱壳”风险。

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22条等:虽非名义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实际支配公司,其操纵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可适用人格否认规则被追责(第23条)

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合规体系必须具备识别隐蔽实际控制人的能力,并监控其对公司的不当干预,防范其通过复杂结构规避责任。

结  语


穿透式监管的深入推进,标志着国资监管进入了以“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为特征的精准治理新时代。绝非对“管资本”改革的背离,而是依托技术赋能、确保改革行稳致远的关键保障。本文的探讨揭示,穿透式监管所带来的挑战,本质上是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控制与自主”、“安全与效率”、“规则与活力”等永恒命题的当代呈现。破解这些张力,无法依靠简单的退让或强化单边控制,其根本出路在于企业自身构建起积极的、前瞻的、具有韧性的合规管理体系这意味着,国企的合规使命必须超越传统的风险围墙,进化为一种能够将外部穿透压力转化为内生进化动力的组织能力。通过筑牢认知与边界韧性以明确协同定位,激活制度与数据韧性以夯实合规根基,提升技术与协同韧性以驱动智能跃升,企业方能在“放活”与“管好”的动态平衡中游刃有余。最终,穿透式监管将不止于“看清”企业,更将倒逼和赋能企业“看清”自身,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征程中,锻造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创新活力的、真正可持续的生命线。这既是监管的初衷,更是企业基业长青的韧性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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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穿透卡阻到韧性破局:穿透式监管如何重构国企合规生命线
瀚诚商法资讯
2025-12-28 14:15
1441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经历了系统性变革,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到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后提出“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政策脉络清晰呈现“放管结合、提质增效”的深化路径。

穿透式监管依托数字化手段实现“数据、流程、权责、风险”的四维穿透,逐渐成为国资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工具,真正让国资监管看清迷雾,层层透视。这种监管模式,是对资本运作隐蔽化,关联交易复杂化的精准回应。然而,这一旨在看清迷雾的监管利剑,在赋予监管者前所未有洞察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法律框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治理弹性之间产生了深刻的内在张力。如何平衡“穿透式要求”与“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框架间的关系,消弥内在张力,成为当前深化国资穿透式监管的首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剖析穿透式监管的概念内核、现实动因与核心内容,系统审视其落地过程中与既有治理框架、法律制度及数据基础之间存在的“卡阻”与平衡难题,并最终探讨国企如何化压力为动力,通过构建以“认知、边界、制度、数据、技术、协同”六大韧性为核心的合规新范式,在高度透明的监管环境下锻造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完成从“卡阻”到“破局”的跃迁


一、何以穿透:穿透式监管是国资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工具

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成为国资监管领域的新闻热词,为关键业务和下属企业打造了新型的监管模式如何让国资监管真正的看清迷雾穿透式监管像CT扫描,层层透视,穿透股权结构,识别实际控制人;穿透交易链条,追踪资金最终流向;穿透业务本质,辨别虚假交易与真实经营。这种监管模式,是对资本运作隐蔽化,关联交易复杂化的精准回应。

//(一)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特征

在国资监管领域的穿透式监管是指监管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设计,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进行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管,打破信息不对称,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方位透明监管“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要求覆盖企业层级、业务环节、时间周期和核心要素,确保监管无死角“全级次穿透”解决“层级深、看不见”问题;“全链条穿透”解决“环节多、管不全”问题;“全过程穿透”解决“周期长、追责难”问题;“全要素穿透”解决“维度散、控不住”问题穿透式监管通过多维度的深度介入,构建了全新的国资监管范式,其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1.数据穿透:技术赋能的全域数据治理。依托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搭建全域数据治理平台,打通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壁垒。财务领域深度集成核算系统,动态抓取各级机构科目明细与报表信息;投资领域覆盖项目全周期,追踪资金规模、建设进展及回报指标;运营领域整合产能、销售、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最终汇聚至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机构运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技术智能解析,构建资金异动监测、销售趋势分析等模型,生成经营诊断报告,实现数据驱动的精准监管。

2.流程穿透:全周期可溯的流程管控。聚焦“三重一大”等核心事项,构建全周期可回溯的流程管控体系。重大投资决策从立项、评估到验收的全流程,通过电子审批系统留痕存证,监管部门可穿透至项目底层资产,核查地理位置、资产构成、预期收益等详细信息。日常生产运营、采购销售等流程同步纳入信息化管控,实时跟踪进度,对中断、延迟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整改,确保流程合规、操作透明,防范违规操作与权力滥用。

3.权责穿透:清晰界定的层级治理架构。以权责清单制度为核心,构建层级分明的治理架构。企业内部通过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明确母子公司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权限与管理职责,如限定下级公司投资审批上限、细化岗位说明书;监管层面直达子公司、孙公司等末端主体,核查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精准防范“影子股东”“虚假代持”等风险,厘清复杂层级下的责任边界,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4.风险穿透:精准靶向的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债务、投资、融资性贸易、金融衍生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建立靶向防控机制。通过债务风险监测模型实时跟踪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超标即时预警;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开展多维度风险评估,实施过程中动态调整应对策略;穿透核查贸易合同、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识别虚假贸易行为;搭建金融衍生业务专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价格波动与持仓规模,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1-1:穿透式监管核心特征简表

主要特征

核心行动本质

关键技术/方法支撑

实现的根本监管目标

1.数据穿透

全域集成与智能研判

构建统一数据平台,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运用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进行智能分析。

打破“信息孤岛”,将数据转化为实时、精准的监管洞察力,奠定智慧决策基础。

2.流程穿透

闭环管理与全程可溯

“三重一大”及关键业务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线上化闭环管理,确保各环节留痕存证。

实现从决策到执行的全程透明与可回溯,确保合规性,并对执行异常进行即时干预。

3.权责穿透

清单界定与精准定责

通过权责清单、修订公司章程与制度,明确并量化各层级权限;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

厘清复杂架构下的治理边界,将监督压力与法律责任精准传导至最终责任人

4.风险穿透

动态监测与前瞻预警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构建专项监测模型,设定量化指标与预警阈值,进行实时追踪。

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检查”向 “事前预警、事中干预” 转变,实现主动式风险防控。


//(二)穿透式监管的原因背景

在现行多层级治理框架下,传统监管机制面临三方面深层次挑战:

1.破解多层级治理的监管盲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多级法人架构,集团总部对末端子公司、海外分支的管控易受层级阻隔,形成信息孤岛。“隐形股东”“虚假代持” 等隐性风险难以通过传统监管模式辨识,常出现“程序合规掩盖实质失管”的治理漏洞。穿透式监管通过组织全级次覆盖,打破层级壁垒,实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从根源上消除监管真空。

2.突破数据割裂的动态监控瓶颈传统监管依赖人工报表提交,存在数据时效性差、真实性难保障的双重问题。同时,业务与财务系统割裂、跨领域数据比对受阻,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企业运营全景信息,风险预判和决策介入滞后。穿透式监管依托数字化技术搭建全域数据治理平台,实现数据自动归集、实时共享与智能分析,彻底破解“数据孤岛”难题,提升动态监控效能。

3.弥补风控机制与业务创新的适配落差传统“管资本”模式侧重财务指标监测,对投融资、融资性贸易、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缺乏动态追踪工具,系统性风险预判能力薄弱。部分国企因非理性扩张引发资源错配、重大亏损等问题,凸显传统监管滞后性短板。穿透式监管聚焦高危领域构建靶向风控体系,通过全流程穿透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适配业务创新与高质量发展需求。

4.平衡“放活”与“管好”的改革核心诉求随着国企混改、授权经营等市场化改革推进,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放权后缺乏有效监督易引发资产流失、决策失控等风险。穿透式监管作为政策明确的监管创新方向,既通过精准穿透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又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实现授权经营与有效监管的动态平衡,契合“放得活、管得住”的治理目标。

5.响应政策顶层设计的刚性要求近年来,穿透式监管已成为国资监管改革的核心部署。从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出探索“三重一大”事项穿透式监管,到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健全全级次穿透式监管体系”,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强化其制度刚性。实施穿透式监管是落实“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要求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国资监管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

1-2:穿透式监管背景脉络一览表

时间

重要会议/文件

主要内容

核心要点

2016

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首次在官方政策文件中正式提出“穿透式监管”概念,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监管。

概念引入:将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理念正式引入政策实践。

2021

国务院国资委《加快推进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提出力争到2025年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协同的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

体系铺垫:为后续实现穿透式监管规划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目标和时间表。

2024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署名文章《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展现新气象取得新突破》

首次在国资监管语境中明确要求,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探索推进穿透式监管”。

正式提出:标志着穿透式监管从金融领域正式扩展并明确为国资监管的创新方向。

2024

地方国企改革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

张国清副总理提出,要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

高层定调:由国务院领导层面强调,要求覆盖“全级次”,定位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抓手。

2024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

以穿透式监管为抓手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全级次穿透式监管体系”列为重要任务。

任务部署:在央企年度最高工作会议上,将构建穿透式监管体系明确为接下来的核心工作任务。

2025

多省(湖北、安徽、河南、江苏、四川等)年度国资国企工作会议

各地在部署2025年工作时,纷纷提出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风险。

地方推广:概念从中央传导至地方,各省开始结合实际进行具体部署和实践探索。

2025

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

国务院国资委强调,要探索实施穿透式监管,努力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

内涵深化:进一步阐释了穿透式监管“纵向到底、逐级穿透”的核心操作内涵。

2025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央企建立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的内控体系,实现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

体系构建:提出了最具体、最全面的“四全”穿透要求,标志着穿透式监管进入体系化建设阶段。

2025

地方国资委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宣讲

在部署落实全会精神时,明确要求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作为优化监管体系的核心任务。

最新部署:在二十届四中全会后,国资监管系统将“智能化穿透式监管”置于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部署的框架下,作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路径。


//(三)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内容

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是突破传统监管的形式约束,既要解决“看不穿”的客观障碍又要防范“不想穿”的主观惰性重点在于知情而非干预、在于监督而非决策

1.核心在于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在穿透式监管的体系中,国有股东通过多种先进方式,对各级企业的状况力求实现清晰、全面的掌握,以此来切实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但对于国企多层组织体系繁杂的经营管理信息,穿透式监管并非不加区分地全盘关注,而是精准聚焦于那些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要事。

1决策监督以三重一大事项为核心的企业重大决策,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资国企穿透式监管借助先进的数据信息技术,精心搭建三重一大事项垂直监督系统,确保各级企业能够对重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契合企业战略方向等关键问题作出清晰回应,真正实现“决策纵向留痕,横向留印”,从根本上杜绝“拍脑袋”决策和形式主义的滋生。 

2资本监督从管资本到管资产、管资金,资金犹如企业的生命线,是穿透式监管的关键主线。通过穿透复杂的股权链条,对资本的来源与去向进行严密监管,有效防止资本空转、违规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当下,从央企到地方优秀国企积极推行的司库管理体系、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这为资本层面的垂直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分配监督企业虽然拥有内部分配的自主权,但分配结果涉及内外部多个层面的合理性考量。国有企业肩负着经济、社会、国家等多重责任,要确保利润分配公平公正,兼顾各方利益,就必须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工资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分配过程与结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分配结构科学合理。

2.关键在于行使纠偏管理在日常监督有效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一旦发现重大问题或潜在的风险苗头,穿透式监管便迅速启动“管”的机制,以合理的方式介入,推动企业及时进行纠偏。然而,纠偏权的行使必须严守边界,确保各级企业的正常经营权不受无端干扰。

1)异常管理依托垂直监管系统对各级运营数据实施动态归集与智能解析,当智能模型检测到经营异动信号,如营收断崖式下跌、成本非理性攀升、战略项目严重延期等决策异常,或资本流动出现非常态波动(如资金突击转移、流动性风险骤增)以及薪酬突增等非常规现象时,系统即时生成多级预警。监管主体随即启动问询机制,指导企业溯源整改,及时阻断风险传导。

2越界管理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财务、投资、人事等领域已形成成熟的制度框架,当智能系统识别出企业存在突破管理红线的行为,如招标程序违规、财务信息失真,或发生越权投资、非公允关联交易等制度偏离情形时,立即激活纠偏程序。监管机构依据法规要求企业中止违规操作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机制。

3调节管理穿透式监管平台通过多维整合财务数据、运营指标及市场信息,构建企业动态画像。国资监管机构运用智能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趋势预测与情景模拟,例如在投资评估环节,通过回报率测算与风险模拟提前优化资产配置方案;在薪酬调控方面,基于效益预测模型预判合理增幅区间,实现前瞻性管理。面对宏观环境剧变,系统可快速生成政策调整建议,助力企业把握发展机遇与风险防控的平衡点。

1-3:穿透式监管核心内容简表

核心功能

具体维度

关键实现方式与目标

1.保障国有股东知情权

(知情而非干预)

决策监督

聚焦“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垂直监督系统实现决策全过程数字化留痕,确保决策科学、合规,杜绝“拍脑袋”决策。

资本监督

穿透复杂股权与资金链条,依托司库管理体系等工具,对资本来源与去向进行全程严密监控,防止空转、挪用。

分配监督

在工资总额管理基础上,利用技术手段对分配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利润分配公平公正、结构合理。

2.行使纠偏管理权
(监督而非决策)

异常管理

通过智能模型对经营异动(如业绩骤降、资金异常流动)进行动态监测与多级预警,并启动问询整改机制,及时阻断风险。

越界管理

当系统识别到突破管理红线行为(如程序违规、越权投资)时,立即激活纠偏程序,要求中止违规并问责,确保制度刚性。

调节管理

整合多维数据构建企业动态画像,运用算法进行趋势预测与情景模拟,为投资优化、薪酬调控等提供前瞻性管理建议。


二、何以卡阻:穿透式监管与企业治理弹性间的内在张力

穿透式监管作为国资监管的创新范式,其落地推进面临诸多现实挑战“管资本”改革深化与市场化活力激发的双重背景下监管穿透的要求与企业经营自主的弹性需求之间存在多重内在张力,容易导致实践中面临诸多卡阻

//(一)理念认知冲突:“管资本”与“穿透监管”的定位困惑

“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核心是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从根本上破解政企不分难题。而穿透式监管凭借技术赋能实现“全级次、全链条”覆盖的特性,直观上易被解读为“一杆子插到底”的直接干预,引发基层企业对“监管越位”的担忧。部分企业将穿透式监管等同于传统“管人、管事、管资产”模式的回归,担心其会削弱经营自主权、抑制创新活力,进而滋生抵触情绪。这种对监管工具与治理框架的认知错位,使得穿透式监管在推行中面临理念层面的无形阻力,如何精准界定其“监督而非决策、知情而非干预”的核心定位,成为化解冲突的关键。

2-1:理念认知冲突简表

冲突维度

以管资本为主vs穿透式监管

冲突实质与澄清

核心原则

保障自主: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误解干预:被担忧为越过法人界限,导致“政企不分”回潮。

工具属性:穿透式监管是服务于“管资本”框架的监督技术,旨在保障出资人权益,而非取代公司治理。

行权方式

间接治理: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如董事会)市场化行权。误解为直接控制:被视作“一杆子插到底”的行政化干预。

行权边界:核心在于“知情”与“监督”,通过数据穿透保障知情权,通过预警机制行使有限纠偏权,不替代商业决策。

政策目标

“放得活”:根本目的是激发企业活力与效率。担忧“管得死”:担心其会束缚手脚,抑制创新与市场反应。

目标统一:最终目标是“管得住”为“放得活”提供安全保障,二者是“保障”与“活力”的协同关系,而非对立。

关系本质

治理框架:是确定权力边界的顶层制度设计。
误解为治理替代:被等同于传统“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旧模式。

主从协同:是“框架”与“工具”的关系。“管资本”定方向,穿透式监管保安全,二者必须协同,不可对立。


//(二)全责平衡之难:“放权搞活”与“精准管控”的动态博弈

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诉求是赋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权,通过混改、授权经营等举措激发内生动力,但历史经验表明,缺乏有效监督的放权极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近年来地方国企频繁出现的债务违约、盲目投资等问题,凸显了强化全流程监管的迫切性。穿透式监管为风险防控提供了强大“抓手”,但实践中难以把握监管尺度:若监管过细过严,会束缚企业市场反应能力与创新空间,陷入“一管就死”的困境;若监管力度不足,则无法形成有效约束,导致“一放就乱”的循环。这种在“放手”与“抓手”之间的平衡难题,考验着监管者的治理智慧,也成为穿透式监管纵深推进的核心梗阻。

2-2:权责冲突简表

问题维度

过度偏向任何一端均会导致失败

平衡路径与治理智慧

改革目标

放权搞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与市场活力,是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诉求。精准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本安全,是监管的底线责任。

目标协同:追求“放活”与“管好”的辩证统一,监管旨在为更安全、更有效的“放活”提供保障,而非简单限制。

实操困境

一管就死:审批过多、介入过细,将束缚企业反应速度与创新空间,使其丧失市场机遇。一放就乱:监督缺位或滞后,易引发盲目投资、债务失控等重大风险,造成资产损失。

动态授权:实施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根据企业治理成熟度与风险状况,差异化、弹性化地配置监管强度与审批权限。

根本挑战

激励相容:如何在赋予自主权的同时,确保经营权与出资人目标(保值增值)保持一致,防范代理风险信息对称:如何在不直接干预经营的前提下,实时、真实地获取关键风险信息,以支持精准监管。

智能穿透:利用穿透式监管的技术工具实现非侵入式、实时性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替代部分事前审批。

监管智慧

行政化管控:依赖审批和指令,容易回归旧有管理模式。放任自流:片面强调“不干预”,实则监管失职

机制设计:建立清晰的“权责清单”“合规程序”,明确行权边界。同时,配套“容错纠错”机制保护企业为改革与发展进行的合理试错。


//(二)制度规则滞后:实践先行与法规适配的供需落差

当前穿透式监管的技术实践已走在制度建设前列,现有法律法规多基于传统监管模式构建,难以适配新型监管需求。在产权管理领域,对多层嵌套股权结构下国有产权的界定、流转监管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全链条穿透缺乏明确依据;在治理边界方面,出资人通过穿透式监管参与企业治理的权限、方式,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划分标准模糊,易引发监管越位或缺位争议。数据治理层面,缺乏规范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数据流通、安全保障的专门法规,既存在数据泄露风险,也导致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存疑。责任追究环节,针对穿透发现的违规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认定与处罚标准,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穿透式监管的合规推进。

2-3:穿透式监管与现行法律框架的潜在张力对比表

法律维度

法律核心原则与法条规定

穿透式监管的内在要求

 核心张力/潜在冲突点

《企业国有资产法》
(出资人权利边界)

14、15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16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

“全级次”穿透:要求监管视线穿透各级法人实体,直达最终资产、业务与风险,实现国有股东对全链条的“知情权”。

“出资人权益”与“法人财产权”的张力:穿透式监管在技术上要求共享子公司(尤其是非全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数据,可能被质疑超越“出资人”范畴,构成了对下级企业法人独立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潜在干预。

《公司法》
(法人独立与有限责任)

4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6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质重于形式”与责任穿透:强调识别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交易实质。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也为穿透追责提供了支持。

“法人面纱”与“实质穿透”的平衡难题:监管穿透可能需深入公司内部决策与财务细节,与传统上尊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形成张力。过度依赖穿透信息进行判断或干预,可能动摇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石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处理)

13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所必需等特定情形。17、30条:需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及保存期限等,信息处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人”的穿透:在监督人事、薪酬、履职情况时,涉及大量对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乃至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如履职轨迹、关联行为)。

“监管必要”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模糊: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名义下,监管所需信息收集的范围、深度和程序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和细则。易引发是否合规、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的争议,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

《数据安全法》
(数据分类与安全)

27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31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

“数据汇集”与共享:要求将分散于各级子企业的运营、财务、风险数据实时或定期汇集至集团或监管平台,涉及数据跨系统、跨层级、跨地域流动。

“数据集中”与“分散管理”的安全责任冲突:数据穿透打破了原有的数据分散保管边界,集中后的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如何界定?数据在传输、汇聚、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义务成倍增加,且易构成法律上的“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其出境、共享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


//(四)数据治理短板:信息壁垒与数据质量的基础制约

数据穿透是穿透式监管的核心支撑,而国有企业层级众多、业务复杂的特点,导致数据治理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信息系统兼容性不足,早期建设的业务系统与新型监管系统难以对接,不同子公司的数据标准、架构设计差异较大,形成“信息孤岛”,阻碍数据纵向流通与横向共享;另一方面,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基层企业信息化建设滞后,数据录入存在人为错误、重复或遗漏等问题,财务数据与实际业务不符、报表失真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监管分析的准确性。此外,部门利益保护、数据安全担忧等因素加剧了数据共享壁垒,各部门、各层级企业往往各自为政,数据协同效率低下,为穿透式监管筑牢了技术层面的“隐形屏障”。

2-4:穿透式监管面临的数据治理短板简表

核心挑战

具体表现与成因

导致的后果与影响

 系统异构与“信息孤岛”

早期业务系统与新建监管平台技术架构不兼容;集团内各子公司数据标准与口径不统一

数据纵向流通与横向共享存在技术阻隔,难以实现全域数据的汇聚与融合,形成“数据烟囱”。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基层信息化水平低,数据录入依赖人工,错误、重复、遗漏多发;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时常脱节

基于低质量数据进行的监管分析可信度与准确性存疑,可能导致误判,严重削弱穿透式监管的决策支撑价值。

数据共享协同壁垒

部门墙、层级墙现象突出,出于局部利益保护或数据安全顾虑,内部数据共享意愿低、流程繁琐。

数据协同成本高、效率低,形成了组织与管理层面的“隐形屏障”,使得技术上的穿透在落地时受阻。


//(五)技术人才瓶颈:应用不足与能力适配的双重短板

数智科技是穿透式监管的重要赋能工具,但部分企业在技术应用与人才储备上存在明显短板。技术应用层面,一些企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认知不足,缺乏系统规划,仅能运用一些基础的数据分析工具,未能构建精准的风险预测模型,仍依赖人工经验判断风险,难以发挥数智科技的全流程监控与预警功能。人才储备层面,穿透式监管需要兼具国资政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信息技术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监管队伍中此类人才普遍匮乏:部分人员不熟悉新技术应用,难以开展数字化监管;部分人员缺乏对业务与政策的深度理解,无法实现宏观层面的穿透分析。同时,现有激励机制缺乏竞争力,薪酬待遇与市场脱节、绩效考核未能体现工作复杂性,导致人才吸引与留存难度较大,进一步制约了穿透式监管的深入推进。

2-5:穿透式监管面临的技术与人才瓶颈简表

问题维度

具体表现与根源

产生的后果与制约

技术应用浅层化

认知与规划不足:对大数据、AI、区块链等技术的战略价值认识不深,缺乏系统性应用蓝图。工具使用初级:主要依赖基础数据分析工具,未构建智能风险模型

监管效能受限:风险判断仍高度依赖人工经验,难以实现主动预警和全流程智能监控,技术赋能价值未充分发挥。

复合型人才匮乏

能力结构单一:现有人员或只懂技术不熟悉国资监管与业务,或熟悉政策却缺乏数字技能,“业务+技术+政策”的复合型人才稀缺激励机制僵化: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绩效考核未能科学量化穿透式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与创新性。

工作推进受阻:导致数字化监管难以深入执行,宏观穿透分析无法落地。同时,引发人才流失与引进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三、何以平衡:加快构建适配穿透式监管要求的韧性合规体系

穿透式监管环境下,合规的使命不再是筑起一堵密不透风的墙,而是锻造企业的“韧性”——即一种在透明化压力下,仍能保持核心功能稳定、迅速适应环境变化实现组织进阶发展的能力穿透式监管带来的治理弹性张力,本质是控制与自主、透明与活力、安全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对立这种对立无法通过“二选一”或简单妥协来消除根本的出路,是企业通过建设“韧性合规”体系,主动将穿透压力转化为治理升级的动力,最终在高度透明的环境下,锻造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核心竞争力。

//一)增强认知与边界韧性:锚定协同定位,动态平衡放权与管控

认知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思想根基,边界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执行保障,二者共同破解理念冲突与权责平衡难题,为合规体系筑牢“弹性根基”。认知韧性要求企业打破对穿透监管的认知偏差,明确其工具属性;边界韧性则通过动态调整监管范围与强度,在“放活”与“管好”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确保合规既不僵化也不缺位。

1.理念重塑厘清“管资本”与穿透监管的协同关系破解认知冲突的核心是明确穿透式监管的“工具属性”,而非“治理替代”。一方面,强化政策宣导与认知统一,通过专题培训、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明确穿透式监管“监督而非决策、知情而非干预”的核心定位,划定“底线清单”与“负面清单”——底线聚焦重大风险防控、合规红线坚守,负面清单明确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另一方面,企业在制度层面厘清职能边界,制定《穿透式监管与管资本协同指引》,区分国资委“出资人”与“监管者”双重角色:出资人以资本收益为导向,通过董事会行使战略决策权;监管者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依托穿透式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形成“管资本定方向、穿透监管保安全”的协同格局。例如在混改企业中,出资人通过董事会推动战略布局,监管部门借助数据穿透监测关联交易合规性,实现“放活”与“管好”的有机统一。

2.边界精准化:构建分层分类的动态监管体系应对权责平衡难题,需摒弃“一刀切”监管模式,建立适配企业差异化需求的动态体系。按企业功能定位与股权结构实施分类监管:对商业一类控股企业,重点穿透“三重一大”决策与金融衍生交易、跨境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运用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决策流程线上留痕;对参股企业或公益类企业,以财务数据季报、资本回报率监测为主,避免过度介入日常运营。建立授权、监管、再授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治理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适时优化审批权限与监管强度。同时设置容错纠错机制,区分无意过失与恶意违规,对改革创新中的程序性瑕疵给予整改空间,对触碰合规红线的行为从严追责,既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又保障企业创新活力。

3-1: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会议简表

时间

会议名称

主要内容与改革方向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启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2017年

党的十九大

提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020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明确“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投资、运营公司改革。

2022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强调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管理体制,要求处理好国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

2024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提出“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战略协同,提升核心竞争力。

2025年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进一步强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指导改革向精准深化和落地落实推进。


//(二)激活制度与数据韧性:筑牢合规根基,破解治理短板与信息壁垒

制度韧性是韧性合规的规则支撑,数据韧性是韧性合规的技术底座,二者共同应对制度滞后与数据治理难题,为合规体系搭建“稳固框架”。制度韧性通过法治化、标准化建设让合规有章可循,数据韧性借助平台化、高质量数据让合规精准高效,实现“规则硬约束”与“技术软支撑”的双向赋能。

3.制度补位:推进穿透式监管法治化与标准化针对制度规则滞后问题,需从法规修订、标准统一、责任明确三方面筑牢制度根基。在法规层面,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多层股权穿透监管”条款,明确国有股东对嵌套三层以上子企业的知情权实现路径;推动出台《国资监管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数据采集范围、跨境传输规则及违规责任。在标准层面,制定《中央企业监管数据接口规范》,统一财务、投资等核心数据字段定义,实现全系统标准化改造;建立《穿透式监管风险指标库》及操作指南,解决不同企业风险评估口径不一的问题。在执行层面,将监管要求嵌入企业章程,强化数据报送、决策留痕等义务的刚性约束,明确穿透式监管中责任追溯的主体、流程与标准,让监管与合规均有章可循。

4.数据筑基:以数据中台打破信息壁垒与质量困境破解数据治理短板,需构建集团、子企业、监管端三级数据中台体系,实现“一数一源、共享共用”。集团层面建设企业级数据中台,整合财务共享中心、司库系统、ERP系统数据,形成涵盖资本布局、债务风险等维度的运营“全景图”;子企业层面推行数据责任人制度,由CFO牵头清洗底层数据,运用OCR、物联网等技术提升数据采集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录入误差。建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开展数据清洗专项行动,通过“人工核验+算法校验”纠正历史数据误差,推行数据质量红黄牌制度,将数据准确率纳入子企业考核指标。打破部门与层级壁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义务,将数据协同效率纳入KPI考核,倒逼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流通格局,为穿透式监管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3-2:十八大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政策/文件简表

时间

文件/政策名称

核心内容与举措

2015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1+N”体系

形成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确立分类改革、完善监管等基本原则

2017年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系统部署国资委职能转变,精简监管事项,突出国有资本运营。

2019年

《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将监管重点聚焦于“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2024年

央企负责人会议相关部署

明确提出以 “穿透式监管” 为抓手来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2025年

国资委党委《求是》署名文章

要求深入推进“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考核,探索智能化穿透式监管

2025年

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相关部署

强调探索穿透式监管,目标实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

2025年

国务院国资委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相关部署

提出做实全链条穿透式监管、深化分类与差异化监管(如对科技型企业)、加强境外监管等具体落实举措。


//(三)提升技术与协同韧性:双轮驱动赋能,强化能力适配与监管合力

技术韧性是合规体系的创新引擎,协同韧性则是其效能放大器。二者共同破解技术人才瓶颈与单一监管局限,为合规体系注入“进阶动力”。技术韧性通过数智化工具提升合规效率与精准度,协同韧性通过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合规体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跃升。

5.技术赋能实现穿透式监管智能化跃升应对技术应用不足与人才短板,需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同步强化人才保障。在技术应用上,推进AI+区块链”技术融合,投资决策中运用NLP自动解析行业研报、生成风险热力图,产权交易中通过区块链存证实现“上链即确权”;构建智能监管“中枢大脑”,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历史数据,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将风险识别从“事后处置”提前至“事前预警”。制定《中央企业数智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的应用路径与时间表,建立技术应用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在高风险领域先行先试。在人才保障上,实施“内部培养+外部引进”双轨制:对内开展跨界培训,提升现有人员“政策+业务+技术”复合能力;对外设立数字化专家岗,以市场化薪酬引进区块链工程师、算法专家等稀缺人才。优化激励机制,将“数据治理达标率”“风险预警准确率”等量化指标纳入考核,建立重大风险发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监管与合规人员的积极性。

6.协同提效:构建“大监督”格局强化内外联动应对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的局限,需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形成穿透式监管合力。内部建立1+N”联合监督机制,以监事会为主导,统筹合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制定联合行动方案,明确数据共享、问题核查、整改跟踪的职责分工——审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后,纪检监察部门同步介入调查,实现监督、执纪、问责闭环;对高风险子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现场核查,提升问题发现与处置效率。外部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数据互通,对参股地方国企实行双报告制度;与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共建监管数据池,补充内部数据不足,实现“内外数据”交叉验证。在跨国经营场景中,探索“虚拟监管团队”模式,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线上协作小组,运用VR、区块链等技术穿透监管境外项目,确保全级次、全范围监管无死角。

3-3:新《公司法》连带责任规定对合规管理的影响简表

连带责任情形

法条核心内容分析

“韧性合规”的影响与启示

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3条第1款: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强化内部监督:要求合规体系必须能穿透审视股东行为,建立对股东不当干预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监控机制,防止因股东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整体合规失效。

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3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这些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风险关联:合规管理需从单一公司视角,转向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群的整体风险监控。合规体系必须具备识别并防范关联公司间风险传导的能力。

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

23条第3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对一人公司而言,合规的重点是建立并留痕严格的财务独立分离制度。合规体系需确保能提供清晰证据链,以应对可能的穿透监管。

公司设立中的连带责任

44条第2款:公司未能成立时,设立时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置合规关口:合规责任始于公司设立之前。需在筹备期就将税务等法定义务纳入规划,并明确股东间的责任协议,避免“先天”合规隐患。

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50条、第99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夯实资本合规:合规体系必须对股东出资进行实质性审核与持续监督,确保资本真实充足。这是防范后续偿债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53条:股东抽逃出资的,除返还出资外,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压实董监高责任:合规体系需将监督范围从股东延伸至内部治理层。必须建立防止资本不当流出的内控程序,并明确相关高管的监督职责。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88条第2款: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善意除外)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贯穿投资生命周期:合规审查须覆盖股权交易全链条。无论是作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公司都需在交易前完成彻底的尽职调查,避免承接历史合规风险。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233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厘清变更中的责任:在进行组织架构重组时,合规体系必须将历史债务(尤其是税收债务)的清查与承担方案作为重中之重,确保责任无缝衔接。

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240条:简易注销中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把退出关口:公司退出市场的合规程序至关重要。体系必须确保在注销前彻底清偿所有税收等债务,并审慎评估股东承诺的真实性,防范“金蝉脱壳”风险。

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22条等:虽非名义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实际支配公司,其操纵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可适用人格否认规则被追责(第23条)

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合规体系必须具备识别隐蔽实际控制人的能力,并监控其对公司的不当干预,防范其通过复杂结构规避责任。

结  语


穿透式监管的深入推进,标志着国资监管进入了以“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为特征的精准治理新时代。绝非对“管资本”改革的背离,而是依托技术赋能、确保改革行稳致远的关键保障。本文的探讨揭示,穿透式监管所带来的挑战,本质上是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控制与自主”、“安全与效率”、“规则与活力”等永恒命题的当代呈现。破解这些张力,无法依靠简单的退让或强化单边控制,其根本出路在于企业自身构建起积极的、前瞻的、具有韧性的合规管理体系这意味着,国企的合规使命必须超越传统的风险围墙,进化为一种能够将外部穿透压力转化为内生进化动力的组织能力。通过筑牢认知与边界韧性以明确协同定位,激活制度与数据韧性以夯实合规根基,提升技术与协同韧性以驱动智能跃升,企业方能在“放活”与“管好”的动态平衡中游刃有余。最终,穿透式监管将不止于“看清”企业,更将倒逼和赋能企业“看清”自身,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征程中,锻造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创新活力的、真正可持续的生命线。这既是监管的初衷,更是企业基业长青的韧性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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