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拒授AI作品版权
|AI实战大佬手把手教你用Agent重构跨境运营全链路,点击报名
3月3日消息,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受理一起有关人工智能生成艺术是否可获得版权保护的案件Thaler v. Perlmutter (1:22-cv-01564),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结果。该案围绕密苏里州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塞勒提出的上诉展开,其申请为一幅由AI系统独立生成的视觉作品登记版权,但遭到拒绝。
塞勒于2018年为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作品申请联邦版权登记,主张该图像由其AI系统“DABUS”独立创作。该作品描绘铁轨通向类似传送门的结构,周围伴有绿色与紫色植物形态图像。2022年,美国版权局以作品缺乏人类创作者为由拒绝登记,认为“创作主体必须为人类”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前提。

此后,塞勒提起诉讼。2023年,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支持版权局决定,指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法的基石要求”。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此次拒绝受理,意味着该判决正式生效。
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移。
非人类实体在法律所有权层面被视为作者,而非实际创作者。塞勒博士还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错误地剥夺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有的保护。上诉法院回应称,版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版权所有者的奖励只是次要考量。此外,美国版权局已经为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登记。所以,这一论点不成立。
《USCO可版权性报告》中提出的AIGC版权分析框架

1
AI生成内容 VS AI辅助内容
美国版权局指出:“将AI用作辅助创作作品的工具,与把AI当做人类创造力的替代品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在目前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上,一般倾向于按照“人类参与程度”的不同,将AI生成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类:
(1)AI自动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是指AI输出的内容完全或基本依靠AI自主运行生成,人类对AI的创作过程或最终生成内容未加修改或干预甚少。目前,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认定“人类”须为版权作品作者的国家普遍认为,因为AI自动生成内容缺乏“人类”作者,故该等内容不受版权法保护。
(2)AI辅助生成内容(AI-assisted Content):是指在AI内容的生成过程中,人类进行了创作性的参与——如输入了有创造性的提示词(prompts)或对于AI自动生成内容进行了后期加工,从而满足了“作者”的定义。至于AI辅助生成内容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认为需要按照“个案认定”的原则,考虑人类对于AI辅助生成内容是否有创作性的控制(human creative control)。
那么何谓“创作性的控制”呢?美国版权局及相关的案例认为,这取决于用户的输入指令(prompt)与AI的生成内容之间具有随机性或是可预测性。同时,美国版权局也指出:“一定程度的随机性并不会排除作者身份,但所谓的作者必须能够约束或引导AI对原始素材的处理”。换而言之,在使用AI工具的过程中,人类需要对于AI的生成内容有控制力。如果每次人类输入相同的指令,但AI生成内容大相径庭,则人类很难主张是此类AI生成内容的作者。
关于人类是否能够“创作性的控制”其作品的讨论历来有之。例如,美国在2011年审理的Kelly vs. Chicago Park District案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艺术家无法控制花园中的野花如何生长——这是由大自然(阳光、水及土壤)的随机力量来决定,而非人类的力量能控制——故认定艺术家播种的花园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2
AIGC制作场景分类
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也讨论了几种AIGC的生成场景,而不同场景下的版权保护规则也可能有所不同。
1. 提示词(Prompt):用户向AI系统输入了仅传达指示的提示词(prompt),AI基于提示词自动生成了相关内容,但人类并未基于AI自动生成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或后期加工时,美国版权局认为:“仅靠输入提示词,并不足以体现出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充分控制而使AI的使用者成为其生成内容的作者”。
2. 有表达性的输入指令(Expressive Inputs):当用户向AI系统输入的指令并非仅是提示词,而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方式(expressive inputs)”时,AI生成的内容有可能受版权保护。例如,在Rose Enigma案中,Kashtanova向AI系统输入的指令并不是简单的提示性文字,而是一幅非常具有独创性的手绘作品“玫瑰之脸”。因此,基于原告独创的该手绘作品及其他提示词生成的AI作品“玫瑰之脸”也在美国版权局成功获得登记。
3. 修改或编排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Modifying or Arranging AI-Generated Content):当人类将AI的生成内容视为“半成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如增添图像元素,调整色彩搭配,修改图片范围等)时,最后的作品也可能因人类后期的创作性活动而受版权保护。例如在《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中,Keirsey在原AI生成内容的基础上,使用了超过35次图像修补技术(inpaint)来完善原AI生成图像,并增加了第三只眼睛、融化的奶酪和人物上半身等要素。因此,美国版权局认为最终的作品体现了人类的创作性控制,故受版权保护。


3月3日消息,美国最高法院决定不受理一起有关人工智能生成艺术是否可获得版权保护的案件Thaler v. Perlmutter (1:22-cv-01564),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结果。该案围绕密苏里州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塞勒提出的上诉展开,其申请为一幅由AI系统独立生成的视觉作品登记版权,但遭到拒绝。
塞勒于2018年为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作品申请联邦版权登记,主张该图像由其AI系统“DABUS”独立创作。该作品描绘铁轨通向类似传送门的结构,周围伴有绿色与紫色植物形态图像。2022年,美国版权局以作品缺乏人类创作者为由拒绝登记,认为“创作主体必须为人类”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前提。

此后,塞勒提起诉讼。2023年,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支持版权局决定,指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法的基石要求”。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此次拒绝受理,意味着该判决正式生效。
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移。
非人类实体在法律所有权层面被视为作者,而非实际创作者。塞勒博士还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错误地剥夺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有的保护。上诉法院回应称,版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版权所有者的奖励只是次要考量。此外,美国版权局已经为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登记。所以,这一论点不成立。
《USCO可版权性报告》中提出的AIGC版权分析框架

1
AI生成内容 VS AI辅助内容
美国版权局指出:“将AI用作辅助创作作品的工具,与把AI当做人类创造力的替代品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在目前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上,一般倾向于按照“人类参与程度”的不同,将AI生成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类:
(1)AI自动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是指AI输出的内容完全或基本依靠AI自主运行生成,人类对AI的创作过程或最终生成内容未加修改或干预甚少。目前,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认定“人类”须为版权作品作者的国家普遍认为,因为AI自动生成内容缺乏“人类”作者,故该等内容不受版权法保护。
(2)AI辅助生成内容(AI-assisted Content):是指在AI内容的生成过程中,人类进行了创作性的参与——如输入了有创造性的提示词(prompts)或对于AI自动生成内容进行了后期加工,从而满足了“作者”的定义。至于AI辅助生成内容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认为需要按照“个案认定”的原则,考虑人类对于AI辅助生成内容是否有创作性的控制(human creative control)。
那么何谓“创作性的控制”呢?美国版权局及相关的案例认为,这取决于用户的输入指令(prompt)与AI的生成内容之间具有随机性或是可预测性。同时,美国版权局也指出:“一定程度的随机性并不会排除作者身份,但所谓的作者必须能够约束或引导AI对原始素材的处理”。换而言之,在使用AI工具的过程中,人类需要对于AI的生成内容有控制力。如果每次人类输入相同的指令,但AI生成内容大相径庭,则人类很难主张是此类AI生成内容的作者。
关于人类是否能够“创作性的控制”其作品的讨论历来有之。例如,美国在2011年审理的Kelly vs. Chicago Park District案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艺术家无法控制花园中的野花如何生长——这是由大自然(阳光、水及土壤)的随机力量来决定,而非人类的力量能控制——故认定艺术家播种的花园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2
AIGC制作场景分类
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也讨论了几种AIGC的生成场景,而不同场景下的版权保护规则也可能有所不同。
1. 提示词(Prompt):用户向AI系统输入了仅传达指示的提示词(prompt),AI基于提示词自动生成了相关内容,但人类并未基于AI自动生成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或后期加工时,美国版权局认为:“仅靠输入提示词,并不足以体现出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充分控制而使AI的使用者成为其生成内容的作者”。
2. 有表达性的输入指令(Expressive Inputs):当用户向AI系统输入的指令并非仅是提示词,而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方式(expressive inputs)”时,AI生成的内容有可能受版权保护。例如,在Rose Enigma案中,Kashtanova向AI系统输入的指令并不是简单的提示性文字,而是一幅非常具有独创性的手绘作品“玫瑰之脸”。因此,基于原告独创的该手绘作品及其他提示词生成的AI作品“玫瑰之脸”也在美国版权局成功获得登记。
3. 修改或编排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Modifying or Arranging AI-Generated Content):当人类将AI的生成内容视为“半成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如增添图像元素,调整色彩搭配,修改图片范围等)时,最后的作品也可能因人类后期的创作性活动而受版权保护。例如在《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中,Keirsey在原AI生成内容的基础上,使用了超过35次图像修补技术(inpaint)来完善原AI生成图像,并增加了第三只眼睛、融化的奶酪和人物上半身等要素。因此,美国版权局认为最终的作品体现了人类的创作性控制,故受版权保护。







福建
04-23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