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742
2022-01-06 15:06
2022-01-06 15:06
2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建设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ND-


来源:海关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美国农业部下调2025年农业收入预期,疲软态势将持续至2026年
美国农业部最新的农业收入预测强化了美国农业面临的艰难现实。
商店页面评分对投放影响
Google Play 页面评分,为什么很重要?很多团队把 Google Play 的评分当成“面子工程”:
Shopee发布紧急通知提醒;越南电商订单剧增,快递不堪重负;金华2025年进出口额首超万亿元
01 Shopee发布紧急通知提醒据外媒消息,面对猖獗的高科技诈骗,Shopee 正式发布紧急警告,提醒用户注意安全“红线”。第一条警告直接针对虚假信息和电子邮件的复杂程度。诈骗分子现在经常冒充 Shopee 发送拼写错误的通知、索取个人信息或提供诱人的工作机会。为了避免落入此类陷阱,用户必须记住,所有合法通知只会出现在 Shopee 应用或经过验证的社交媒体账户(带有蓝色勾号的账户)上。一条黄金法则是:绝对不要点击任何来路不明的链接或下载任何来自未知来源的附件,并立即向客服举报任何异常活动。关于账户安全,Shopee 特别强调了“重置密码”链接的风险。
长江和记:警告马士基
围绕巴拿马运河两端关键集装箱码头的运营权争议持续发酵。2月12日,长江和记实业发布最新声明称,已依据投资保护条约向巴拿马共和国正式发出争端通知并邀请磋商,同时警告马士基旗下APM Terminals(APMT),未经同意接管相关港口将引发法律行动。长和强调,两座码头能否持续运营,“完全取决于巴拿马最高法院和巴拿马政府的行动”,已不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长江和记12日的一份声明称,其正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障其在这两处巴拿马港口的“权益”。声明称,和记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已通知马士基航运集团,在未经长江和记同意下,任何由马士基航运集团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时期、以任何方式接管这两处港口的管理或运营,将引发“法律行动”。
靠一个睡袋,一年卖出3300万美金?从母婴爆品到品牌闭环,它做对了什么?
Kyte Baby的案例说明,真正有生命力的品牌,并不是靠概念创新突围,而是通过对真实需求的理解建立连接。
《非洲B2C电商与支付2026》报告:即时支付与移动基础设施驱动万亿美元数字商业新时代
最新报告显示非洲电商规模将于2033年突破万亿美元,即时支付与移动金融成为核心驱动力,智能手机普及和数字基础设施升级正重塑大陆商业格局。随着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即时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非洲数字商业正在进入结构性扩张阶段。最新发布的《Africa B2C E-Commerce & Payments 2026》报告指出,非洲电商与数字支付生态正在经历深刻转型,移动优先与实时支付正成为推动市场增长的关键力量。非洲电商迈向万亿美元规模报告预测,非洲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从 2024年的3170亿美元增长至2033年超过1万亿美元,进入长期结构性增长阶段。
亚马逊FBA新规:移除与销毁费用将按单件收取
AMZ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宣布,将调整其对 FBA(Fulfillment by Amazon)库存移除和销毁费用的计费方式,但相关费用标准本身不会发生变化。该调整将于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当日及之后创建的所有新移除或销毁订单。根据亚马逊发布的公告,未来 FBA 移除和销毁费用将改为“按单件商品”在商品被实际移除或销毁时逐一收取。此前,亚马逊是在整个移除或销毁订单完成后,一次性向卖家收取全部相关费用。亚马逊在公告中指出,这一改变旨在为卖家提供更清晰的费用可见性,让卖家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每一件商品被移除或销毁时所产生的具体费用。
暴雪重创,亚马逊卖家冰火两重天
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美国正遭遇 “炸弹气旋” 引发的冬季风暴,东南部(北卡、南卡、佐治亚、弗吉
亚马逊链接优化你做对了吗?
作为亚马逊运营,标题和图片是Listing 点击与转化的重要因素,我们需要通过数据表现,判断链接在什么时候需要
这3款产品已出现大量同款,其外观专利也在路上了!
近日有500多条外观专利正处于进行预审处理的阶段,其中这3个专利在亚马逊上有同款如果你正在销售或准备上线同类产品,可以提前对照产品的外观特征进行排查01旗杆支架先看看它的外观,这款旗杆支架采用双管设计,能将旗子直立或者45°固定,侧面有3个锁紧孔底座两侧留有缺口,便于定位安装/用轧带固定采用矩形底座,四角有预留安装孔;底部可见三个矩形凹槽和一个通孔从外观上来说,和目前市面上的其他双管旗杆产品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差异点:底座侧面无缺口;侧面锁紧孔数量不一右侧产品为亚马逊同款02防滑贴纸这种波浪型防滑贴纸的专利,除了看外形,还要看纹理其表面纹理整体呈波浪形,而且细看其纹理是一条条凸起的棱条点击图片放大如果你的产品也是波
今年4月,亚马逊或继续裁员!
裁员、重组、压预算,亚马逊的“紧日子”并没有结束。亚马逊的裁员潮已持续数月。路透社报道称,自2025年10月以来,亚马逊企业端累计宣布/推进的岗位调整规模约3万人,其中2026年1月下旬公开确认的一轮约1.6万人。而进入2月,裁撤开始从“总量口径”走向“执行清单”。AMZ123获悉,多份美国地方 WARN 文件与媒体披露显示,亚马逊下一轮裁撤的落地信息进一步明朗:相关裁撤的执行节点主要落在2026年4月28日前后,并将延续至6月下旬。从披露细节看,本轮裁撤呈现出两个关键词:技术岗位居多、区域集中落地。
东莞过亿大卖遭TRO,400万资金被冻结!
跨境圈里,TRO最狠的地方不在“官司输赢”,而在“先把生意按停”。TRO落到谁头上,体验其实都差不多:链接出状态、回款受限、运营动作被迫停一停。区别在于承受力:小卖家是“伤筋动骨”,一年白干;头部卖家更像“主引擎熄火”,一旦头部链接和资金链同时被卡,损失会按天放大。近期AMZ123从业内听闻,东莞亿级大卖赵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次“被按停”,险些一夜之间破产后起死回生的两个月。为还原事件的关键节点,AMZ123随后联系并采访了当事人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团队。赵先生在采访中回忆称,这次“被按停”的经历,几乎让他第一次真正体会到:跨境卖家对TRO/PI的恐惧,很多时候来自后台,而不是法庭。赵先生的遭遇始于2025年10月。
亚马逊如何找到你的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分析是亚马逊精细化运营的核心环节,精准定位竞品能够帮助你明确市场边界、优化产品策略、制定高效推广计划。本文将从判定标准、实操途径、核心原则三个维度,为你提供一套可直接落地的竞品挖掘方法。一、明确竞争对手只有先界定“谁是你的竞争对手”,后续的分析才有意义。判定的核心逻辑是:满足同一客户群体需求,具备高度可替代性。具体可通过以下4个维度精准筛选:相同的类目节点:优先选择与你的产品共享2-3级核心类目的ASIN。类目节点越精准,竞争相关性越强。相仿的外观设计:产品视觉呈现高度相似(如同款型、同材质外观),容易被消费者视为直接替代选项。近似的功能属性:核心功能与你的产品匹配,能够解决同一用户痛点。
30天卖了4万单,它凭借“回忆杀”成TikTok销量王
我在TikTok上卖“情侣年鉴”已月入400万+
《中企出海美国季度研究报告》PDF下载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与中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创新高地和消费市场,始终是中企出海战略中的关键目标。从制造业到科技领域,从消费品到金融服务,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既彰显了“中国智造”的全球竞争力,也面临复杂的政策环境、文化差异与市场竞争等挑战。
《跨境蓝海拉美市场洞察 - 墨西哥篇》PDF下载
墨西哥位于北美大陆南部,北邻美国,政局稳定,法律健全,是拉丁美洲地区第一贸易大国和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墨西哥拥有 1.28亿人口,是仅次于巴西的拉美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拉美第三大线上零售市场,无论是互联网的普及率还是使用率在拉美市场都处于佼佼者。
《东南亚出海合规实操指南手册》PDF下载
近年来,东南亚电商市场以迅猛的增长态势成为全球贸易的新蓝海,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六国凭借庞大的人口基数、持续提升的互联网渗透率吸引着无数中国卖家前来布局。
《2025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出海洞察报告 - 匈牙利篇》PDF下载
中国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已达50%,各主机厂纷纷开启价格战,让利消费者,并承担相应的利润损失,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逐渐成为红海的的大背景下,海逐渐成为各主机厂主动或被动的选择。
《2024哥伦比亚电商市场概览报告》PDF下载
哥伦比亚位于南美洲西北部,是拉丁美洲第三大国家,北部是加勒比海,东部与委内瑞拉接壤,东南方是巴西,南方是秘鲁和厄瓜多尔,西部是巴拿马和太平洋。

《2026独立站卖家日历》PDF下载
2026 独立站卖家日历 2026 全年营销节奏
《2025中东北非消费者数字经济报告》PDF下载
2025年的报告不仅持续跟踪数字经济的同比增长,也更深入:我们探讨了新兴技术对下一波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力,还首次将中东北非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行为偏好与全球其他市场进行对比。
《2025年终大促旺季AI消费趋势报告》PDF下载
随着人工智能 AI的爆发式增长,如 ChatGPT、Perplexity 和Llama等交互式聊天机器人正在渐渐成为大众研究和推荐的首选工具。根据 AI智能体功能的更新迭代,目前已经可以完成网购下单、预订服务、及交易支付,现已被统称为 AI智能体电商Agentic Commerce,且其采用率正呈现出滚雪球式的增长。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跨境平台资讯
AMZ123旗下跨境电商平台新闻栏目,专注全球跨境电商平台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跨境电商平台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跨境电商
专注跨境行业热点事件报道,每日坚持推送原创深度热文
AMZ123会员
「AMZ123会员」为出海者推出的一站式私享服务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跨境电商干货集结
跨境电商干货集结,是结合亚马逊跨境电商卖家交流群内大家在交流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汇总解答,将会持续更新大家当前最常遇见的问题。欢迎大家加入跨境电商干货集结卖家交流群一起探讨。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宁波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22-01-06 15:06
2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  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个人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建设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ND-


来源:海关发布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