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欧元海关关税的常见问题解答

3欧元关税将按商品件数征收,适用于货物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包裹。该措施适用于通过线上购买并直接配送给消费者的商品。
该措施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持续至2028年7月1日。届时,欧盟用于电子商务的海关数据中心(EU Customs Data Hub for e-commerce)将投入运行,届时海关关税将根据商品的价值、原产地和税则归类(商品编码)进行计算。
欧盟理事会于2026年2月通过的相关法规取消了150欧元以下商品的免征关税(de minimis)门槛,并明确规定,在过渡期间,将采用每件商品统一征收固定金额关税的简化临时税率。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海关部门需要处理的业务量大幅增长的问题。
根据海关申报流程,临时3欧元关税将按照每件商品进行征收。例如:

在海关术语中,需要缴纳关税的一方被称为申报人(declarant),并因此成为债务人(debtor)。关于实施3欧元关税措施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是消费者。
当商品进入欧盟时,正确缴纳3欧元关税的法律责任由以下主体承担:
电商平台和卖家;
或者向海关申报货物的承运人或代理机构。
因此,这项关税并不是由消费者在收货时支付的费用。换言之,买家在收到包裹时不会被要求额外支付该3欧元关税,该费用应由负责海关申报的相关主体提前处理。
在线购物的消费者不承担缴纳该关税的法律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关税债务人(debtor)将是电商平台(例如IOSS持有人)或参与进口商品销售和运输的其他企业,也可能是负责申报货物的承运商或任何授权代表。这些主体将最终承担缴纳关税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不会因为海关关税而产生意外的额外费用,从而避免了因关税产生的“到货补缴费用”问题。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以及承运商,需要调整其系统和业务流程,以适应新的关税征收机制。
从2026年11月起,企业还必须在海关申报中填写相关的产品识别信息(product identifiers);同时,企业可以选择从2026年7月1日起自愿提前进行申报。
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了相关指导文件,企业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要求,可以联系各成员国的海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对于海关部门而言,申报流程要求在货物完成海关放行时征收相应关税,而现有的海关系统已经为此做好了准备。
未来,欧盟海关数据中心(EU Customs Data Hub)将对相关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并进一步简化和便利整个流程。不过,各成员国仍将遵循统一原则:
一旦货物在某一个欧盟成员国完成清关,就可以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无需再次接受额外检查。
该关税的征收将按照现有海关流程执行。
欧盟理事会于2026年2月通过的取消低价值免税门槛(de minimis threshold)相关法规明确指出,为应对取消该门槛带来的实际影响,需要使用欧盟层面和各成员国现有的数字化工具来管理相关业务流程。
欧盟委员会一直与各成员国保持密切合作,以确保在临时3欧元关税措施正式实施的第一天起,相关操作方案和执行机制已经准备就绪。
在2028年7月1日临时3欧元关税措施结束后,欧盟将恢复适用标准海关关税制度。
这意味着,关税金额将根据商品的以下因素进行计算:
商品价值;
商品原产地;
商品的税则分类(海关编码)。
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最终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可能高于3欧元,也可能低于3欧元。
该措施的目标是让目前被归类为低价值商品(low-value products)的进口商品,与其他进入欧盟的商品一样接受统一的海关规则管理,从而:
确保欧盟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中的公平竞争;
为欧盟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 playing field)。
由海关关税产生的收入,将继续在支持欧盟政策重点和战略目标的资金筹措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
75%的关税收入将进入欧盟预算;
25%的收入将由各成员国保留,用于支持本国的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无论是进入欧盟预算,还是由成员国保留使用,这些资金最终都将惠及欧盟公民。
这两项措施都是欧盟在全球贸易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改革和现代化欧盟海关联盟(EU Customs Union)的一部分,尤其针对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领域。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措施。
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
提升商品合规水平;
保障消费者安全;
确保欧盟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维护消费者的购物选择。
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海关关税(customs duties):
针对的是商品本身;
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品,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
通常会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拟议中的处理费(handling fee):
旨在补偿海关部门因处理相关商品而增加的成本,包括:
审核申报数据;
开展风险分析;
在必要情况下进行文件检查和实物查验;
确保商品能够获准进入欧盟自由流通。
该处理费计划最迟于2026年11月开始实施。
欧盟已在实施3欧元临时关税措施的二级法规(secondary legislation)中引入了反滥用条款(anti-abuse clause)。
该反滥用条款允许海关部门有效适用远程销售(distance sale)的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商品在进入欧盟之前已经经过多次销售,而其中一次销售属于“远程销售”(例如通过线上渠道销售给欧盟消费者),那么海关在执行相关海关规则时,将重点关注最终发生的远程销售交易。
如果海关部门在核查海关申报信息后认定,相关商品实际上是通过远程销售方式售出的,则应按照适用于远程销售的相关程序规则进行处理,即视同该商品原本就是通过远程销售方式出售。
该条款将允许海关部门忽略一些旨在规避临时关税的安排,例如:
通过人为修改合同条款来隐藏实际面向消费者的销售行为;
将商品或订单进行拆分、合并处理;
通过调整交易结构来逃避关税缴纳。
其最终目标是防止企业或相关主体通过人为设计交易模式来规避3欧元临时关税。
欧盟层面的处理费(Union handling fee)概念最早于2025年2月由欧盟委员会在《关于安全和可持续电子商务的综合欧盟工具箱(comprehensive EU toolbox for safe and sustainable e-commerce)》通信文件中提出。
该措施旨在通过为海关部门提供额外支持,进一步强化欧盟拟议中的海关改革措施。
自那以后,一些欧盟成员国开始研究引入国家级海关处理费(national customs handling fee)的可能性,其中部分国家已经实施了相关费用,但各国在费用设计和政策目的方面存在差异。
在欧盟统一处理费方案正式实施之前,成员国可以引入本国的处理费,但前提是该费用:
必须符合《欧盟海关法典》(UCC,Union Customs Code)第52条的规定;
必须与整体欧盟海关法律框架保持一致。
根据规定: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才能向经济运营商(economic operators)收取相关费用或收费;
且该费用必须对应于海关行政部门实际提供的某项具体服务。
当欧盟统一处理费(Union handling fee)开始实施后,成员国必须停止执行本国的处理费措施,最迟不得晚于2026年11月。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
对欧盟单一市场造成扭曲;
或导致进口商品流向处理费最低的成员国,即所谓的“边境购物”(border-shopping)现象。
自2026年7月1日起,3欧元临时海关关税将在任何国家级处理费之外额外征收。换句话说,如果某成员国仍存在有效的国家处理费,在该期间进口商品可能需要同时承担:
3欧元临时海关关税 + 国家处理费(如适用)。
以上内容来源欧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