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国内专利实用干货】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1748
2024-12-19 10:00
2024-12-19 10:00
1748

想系统掌握亚马逊广告的投放逻辑与底层闭环?点击免费学习《亚马逊广告基础逻辑》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异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理论上的研究也较少,理论与实践中出现很多分歧甚至相反的看法与结果。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内容及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要求上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差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许多不同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之处,实际评判时产生很多争议,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定结论。


一、外观设计侵权成立的条件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被控侵权产品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判定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首先应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面对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依据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的认知能力,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理应包括与专利产品实质上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的相似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准确限定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有助于准确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所做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限定无效。
      设计要点是外观专利设计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独创的、全新的部分,是设计人员在外观设计中独特的智慧体现,一件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取得专利权,正是由于这件外观设计具有其他外观设计所没有的独特的设计要点。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简要说明时,在判断一件设计是否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并说明其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独创部分与内容,以利评判人判断。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了设计要点图的,那么,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就是设计要点的证据。
      从某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说是一件能应用于一定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因此,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那么,请求保护的色彩应当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作是否侵权判断时,不应当仅考虑专利权人对色彩的语言描述,语言对色彩的描述是有限的,权利人还应该出具由专利局证明的相关色彩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色彩保护范围。双方争议过大时,应当与专利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色彩比对的方法,是将申请人提供给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逐一对比,而不是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之间的比对。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现实中的专利产品,有可能作了变动,至少不是照片或图片的完全复原。为了避免偏差,应当是侵权产品与照片或图片中的产品进行对比。

3、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项有用物品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外表,而不是外观设计存在其上的载体产品,因此,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材料、功能、大小、技术特性、结构内容等与品本身的有关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的外表,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一种思想、观点,所以,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设计者的构思技巧、技术方案、产品图案中文字的含义等一些有关思维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由设计人的独创性思考创造出来的,仅由产品的功能决定的形状、色彩、图案是产品的自然特性的反映,不属于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范畴,因此,仅由产品本身功能就能决定的形状、图案、色彩理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外观设计不能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公知技术,外观设计中公知技术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公知内容,是指外观设计的整体而言,不是指局部与要素。如果一件设计,在公知设计上加上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要素,表现出不同于公知设计成分的具有独创性且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仍然可构成一件专利,其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当然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于纯粹由已知技术组组合而成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是否可以取得专利,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争论。笔者认为,几种已知技术组合而成的新设计,如果申请人通过独特的、以前没有出现过的组合手段,起到了单一已知技术或者其他已知技术组合无法达到的效果,形成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并且符合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理论与实践均应该认定其为专利产品,受专利法的保护。侵犯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需属同类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存在于确定的产品之上,如果仅仅是一种图案,或者一幅图画,或者其组合,但是没有使用在确定的产品之上,其设计本身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不受专利法调整。此处所指的产品必须是申请时申请人指定的产品。产品必须有名称,申请外观设计时使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但是与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有关。
     产品是外观设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与其载体产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所以出现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如此实质性差别的规定,是因为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只有与特定的产品相结合,才能显现出独特的美感效果。试想,将一件用于冰箱上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应用于地毯上,其效果肯定差之千里。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面对的是普通消费者,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如果被控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用途与功能相同或重叠,在消费者眼中产生相同的美感效果,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该认定为类似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较。同样的理由,判断是否是同类产品,产品划分标准不能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商品分类的惯例与规律。只要根据消费者眼光,两种产品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种,就可以进行侵权比较。那种纯粹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依据,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严格限制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属于相同类别的做法,理论上不符合专利法立法本意,实践中不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理论上就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实际侵权评判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性或相似性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一)侵权评判中比较对象的确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比较的对象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并且经过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之间的比较,这就完全排除了将实际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的可能性。
      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首先,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不能保证其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有时为了追求更完美的效果,有可能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一些改动。拿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实际生产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比较,增加了专利侵权判断的不科学性与不准确性。
      其次,社会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了解依据,只能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必要时的简要说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评判时依据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作为依据,一方面增加了公众的负担,公众既要了解公告中的照片或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也要随时注意实际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向社会宣示的保护范围,这不仅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社会公众法外义务,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无所适从,无从得知其到底要保护的是那个产品,偏离了专利立法通过公开宣示专利的途径达到保护专利的目的。
      其次,如果拿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公告中的照片或图片中的专利产品不一致,法院势必要对实际生产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对被控侵权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这既背离了原先裁判的目的,也增加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根据以上分析,实际侵权评判中,应绝对禁止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与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际生产出的产品进行对比,以保证法律执行的公正性与裁判的准确性。


(二)侵权评判中相同性或者相似性比较的规则

 1、应以社会上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知识的掌握水准为依据,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本文上面提到过,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受众大多数是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技术水平及审美观点肯定不及外观设计的专业人员,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人,有时为了仿冒专利产品而不被轻易察觉,往往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些细微改动,这些改动,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一般不会察觉,往往都会误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去购买,而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往往轻易地能够分辨两者之间这些细微的改动。如果以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的水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两者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那么,那些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了细微改动、在专业人员眼中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而被社会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专利产品的被控侵权产品,都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将形同虚设,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全面观察,综合判断。
      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容易进行相同性判断。比较容易产生争论的是相似性判断。
      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图案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组合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是几个因素的结合。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整体效果引起美感的,因此无论外观设计是由单一还是组合要素构成,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不能把一项外观设计割裂开来或者孤立地观察。通过全面观察,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细微差别,在普通人的眼中不易察觉或者不影响整体效果,两者就是相似的产品;如果两个外观设计仅在个别元素上相同,主要构成元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整体效果有明显的差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相似性。
      3、肉眼观察,不能借助于科学手段及仪器。
      外观设计引起的美感效果,是通过人的视觉观察到的,不是通过科学手段或者仪器检测到的,因此,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仅可以人的眼睛的观察结果为依据,通过科学方法或仪器检测到的差别,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不能作为评判依据。
      4、着重要部。
      所谓要部,就是在一些产品中,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一件产品之所以取得专利授权,往往是在要部使人们产生了独有的不同以往的美感。可以说,要部是取得专利权的关键。所以,比较时,要部应作为重点。
      5、剔除公知设计部分。
      此规则是对全面观察,综合判断规则的补充。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公知设计时,从整体上观察,两者可能给人相同或近似的感觉,此时如果不注意观察考虑两者各自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是否有实质不同,就轻易下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在上述情况,专利权人之所以取得专利,不是因为其公知部分的原因,关键是其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所独具的美感。因此,进行比较时,首先应剔除两者中相同或近似的公知部分的内容,区别出两者之间的改进部分。在此阶段,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同,被控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外观设计中属于公知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应证明哪些部分是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改进部分。
       两者通过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近似,侵权行为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或其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通过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条件及评判规则方法的了解,一方面可以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与生产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配合专利法律人员进行专利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TikTok、Facebook、谷歌、Twitter广告服务,0门槛抢占全球流量!
极速开户+优化投流+风险保障+效果跟踪,仅需4步,轻松撬动亿万海外流量,让品牌销量翻倍增长!
已成功开通5000+账户
二维码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美国41%美妆销售已转向线上渠道,消费者购物行为转变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NielsenIQ的最新数据,消费者购买行为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全球美妆行业在2024年实现了7.3%的同比价值增长,电商渠道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核心力量。其中,美国市场约41%的美妆及个人护理产品销售通过线上渠道完成。全球美妆市场规模在2025年预计达到1万亿美元,美国贡献约1050亿美元,线上销售正在持续削弱传统实体零售的主导地位。从区域表现来看,拉丁美洲和非洲———中东地区成为全球美妆市场增长最快的区域,增速分别达到19.1%和27.1%。北美和西欧市场同样保持稳健增长,增幅分别为7.8%和7.7%。
TikTok美区再出新规,AM或被这两类卖家“内定”
就在上周,TikTok美国业务有了最终的归属。闻此消息的TikTok卖家们,一边细品“靴子落地”后的宁静祥和,一边打开支付软件把未缴的店铺保证金补足,摩拳擦掌规划2026年增长曲线。而另一条来自平台内部的重量级消息,却又将卖家刚补上的“安全感”,瞬间抽走了一半。01TikTok美区再出新规TT123了解到,据内部消息,TikTok美区自2026年起,TikTok美区的AM(客户经理)将停止面向全体商家提供支持,仅专项服务以下两类主体:战略重点商家:须为知名品牌方或其授权经销商,且满足以下任一营收门槛——美国市场全渠道年营收1000万美元,或亚马逊美国单店铺年营收1000万美元。
Flipkart收购Minivet AI,加强生成式AI与视频电商能力
AMZ123获悉,近日,Flipkart宣布,已收购生成式人工智能初创公司Minivet AI的多数股权,以进一步强化其在生成式 AI 领域的技术布局,并加快向视频化、对话式电商体验转型。Minivet AI 总部位于印度班加罗尔,成立于 2024 年,专注于为电商场景提供生成式视频与相关AI技术解决方案。此次交易的具体金额尚未披露,相关收购仍需满足常规交割条件。Flipkart 表示,此次收购旨在增强其核心技术能力,以应对电商行业向“视觉优先”和“沉浸式购物体验”加速演进的趋势。随着消费者越来越依赖图片、视频和互动式内容进行商品发现和决策,平台对生成式内容和智能交互能力的需求持续上升。
圣诞季单量骤跌,一批卖家广告费狂飙!
作者 | 林含@AMZ123声明 | 此文章版权归AMZ123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当圣诞钟声临近,亚马逊卖家们期盼的订单“圣诞老人”却并未如期而至。一边是少数卖家爆单的喜悦,另一边则是更多卖家面对提前“冻结”的销量曲线,陷入困惑与焦虑。AMZ123获悉,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圣诞旺季,亚马逊于12月16日9点启动"圣诞限时特卖",活动将持续至12月25日23:59分,涵盖多品类商品优惠。数以万计的跨境卖家原本期待着一场持续至25日深夜的销售盛宴。然而,预期中的单量狂潮并未均匀降临,取而代之的是一场急剧分化的市场“压力测试”,并在活动后期演变为大范围的销量下跌。活动伊始,市场的分野便已清晰可见。
销量腰斩!Temu卖家陷入流量寒冬
系统崩了、单量没了、广告爆了——2025年12月的跨境卖家社群,这类吐槽已成为高频词汇。从平台系统突发宕机导致订单处理停滞,到大批商品链接无预警下架,叠加年末本应爆发的消费需求迟迟未现,跨境电商行业正经历一场意料之外的震荡,而Temu卖家群体的体感尤为强烈。AMZ123获悉,自12月以来,不少卖家均反映Temu店铺流量、销量十分低迷。而到了12月中下旬,这种低迷情况更是进一步加剧,多个产品甚至出现了“销量连续多日下滑”的极端情况。“最近猛跌,真的是淡得不行了。”“Temu销量掉完了,看这情况都懒得上品了。”“天塌了Temu流量怎么能下降那么多,说好的圣诞旺季呢。
25年越南电商市场将达310亿美元,跨境交易规模扩大
AMZ123获悉,近日,越南工贸部数据显示,2025年越南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预计达到44.5亿美元,其中电商出口规模接近20亿美元,同比增长约78%,跨境电商正成为推动越南数字经济和出口增长的重要力量。从整体市场来看,越南电商行业仍保持高速扩张。工贸部预计,2025年越南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31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5%,约占全国商品和消费服务零售总额的10%。在全球范围内,越南继续位列电商增长最快的前十国家之一,在东盟市场规模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印尼和泰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加速,是推动整体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
字节25年利润预计将达500亿美元,TikTok带动增长
AMZ123获悉,近日,据彭博社报道,字节跳动有限公司预计在2025年实现约500亿美元利润,创下公司历史新高。这一表现主要得益于旗下TikTok在电商、直播购物以及海外市场的快速发展。知情人士透露,字节跳动在今年前三季度已实现约400亿美元净利润,超出公司内部对2025年的利润预期,其盈利规模接近美国竞争对手Meta的预期水平(约600亿美元)。尽管TikTok在美国面临严格监管和国家安全审查压力,并促使美方推动对其所有权结构进行重组,字节跳动仍保持快速扩张。
FedEx 26财年Q2营收235亿,盈利能力增强
AMZ123获悉,近日,FedEx发布了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2026财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本季度FedEx收入和利润同比显著增长,并上调了2026财年全年收入和盈利预期。以下为Q2财报亮点:①营收235亿美元,同比增长6.8%,为近三年来单季度首次超过 230亿美元。②营业利润为 13.8亿美元,去年同期为 10.5亿美元;调整后营业利润为 16.1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的 13.8亿美元。③营业利润率为 5.9%,去年同期为 4.8%;调整后营业利润率为 6.9%,去年同期为 6.3%。④净利润为 9.6亿美元,去年同期为 7.4亿美元;调整后净利润为 11.4亿美元,去年同期为 9.9亿美元。
深圳又发钱!这些跨境企业瓜分超3000万
在中国跨境电商的版图上,深圳是一座无法被忽略的“灯塔”。这里不仅聚集了全国近半的跨境电商主体,更以其完整的产业链、活跃的创新氛围和敏锐的市场嗅觉,持续引领着行业的趋势与变革。近日,深圳再度“遥遥领先”,给跨境企业“发钱”了。AMZ123获悉,12月16日,深圳商务局发布了2025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拟奖励项目公示的通知,拟发放奖励超3000万元。▲图片来源于:深圳市商务局网站通知显示,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具备海外独立站业务的跨境企业。最终,共有21家企业的36个独立站项目获得支持,涵盖智能家居、新能源、消费电子、运动科技等领域大卖。
电商新规!平台定价将被约束 |跨境圈一周头条
|圈子知道01平台定价权被约束《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将落地国内电商监管再出重磅文件。近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将于2026年4月起正式施行。新规直指平台长期存在的价格干预与不透明问题。规则明确提出,平台不得强制商家降价,不得要求“全网最低价”,也不得通过限流、下架等方式变相施压商家接受不合理定价条件,商品定价权将回归商家本身。同时,新规要求平台必须强化价格透明度,所有附加费用、自动续费规则需显著提示,并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先涨后降”等误导性价格行为。从行业角度看,这不仅是一次价格治理,更像是一场平台与商家关系的再平衡。
月销7000单的圣诞爆款,全靠这波亚马逊“傻瓜式”操作
把基础的逻辑执行到极致,你就赢了。
圣诞季单量骤跌,一批卖家广告费狂飙!
作者 | 林含@AMZ123声明 | 此文章版权归AMZ123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当圣诞钟声临近,亚马逊卖家们期盼的订单“圣诞老人”却并未如期而至。一边是少数卖家爆单的喜悦,另一边则是更多卖家面对提前“冻结”的销量曲线,陷入困惑与焦虑。AMZ123获悉,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圣诞旺季,亚马逊于12月16日9点启动"圣诞限时特卖",活动将持续至12月25日23:59分,涵盖多品类商品优惠。数以万计的跨境卖家原本期待着一场持续至25日深夜的销售盛宴。然而,预期中的单量狂潮并未均匀降临,取而代之的是一场急剧分化的市场“压力测试”,并在活动后期演变为大范围的销量下跌。活动伊始,市场的分野便已清晰可见。
跨境人必看!DDP、DDU、DAP、LDP到底有何区别?
DDP、DDU、DAP、LDP在跨境电商领域容易弄混淆。这次铭志会对每个术语的定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潜在风险以及适合的卖家画像等多个维度进行阐述,旨在为跨境电商卖家,提供一份清晰、实用且专业的行动指南。 一、DDP-完税后交货1、定义DDP是指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从发货地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国家内某个具体地点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2、买卖双方责任(1)卖方责任· 全程物流: 负责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所有运输安排 。· 出口清关: 办理货物在出口国的所有海关手续。· 进口清关: 办理货物在进口国的所有海关手续,这是DDP与许多其他术语的关键区别 。
90%抽检玩具不合规!法国加强电商平台玩具的监管力度
AMZ123获悉,近日,法国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DGCCRF)发布了2025年度玩具安全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玩具中,存在高度集中的合规与安全风险。被抽检的玩具中,90%存在不合规问题,超过60%被认定为危险产品。相比之下,线下及自营电商等传统玩具销售渠道整体合规水平明显更高。本次调查共覆盖近2000家玩具相关经营主体以及5家大型电商平台,其中4家为境外平台。相关平台单个平台的月度独立访客量介于700万至2200万之间。调查显示,电商平台市场在2024年已占法国玩具零售分销总营业额的20%以上,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对象。
销量腰斩!Temu卖家陷入流量寒冬
系统崩了、单量没了、广告爆了——2025年12月的跨境卖家社群,这类吐槽已成为高频词汇。从平台系统突发宕机导致订单处理停滞,到大批商品链接无预警下架,叠加年末本应爆发的消费需求迟迟未现,跨境电商行业正经历一场意料之外的震荡,而Temu卖家群体的体感尤为强烈。AMZ123获悉,自12月以来,不少卖家均反映Temu店铺流量、销量十分低迷。而到了12月中下旬,这种低迷情况更是进一步加剧,多个产品甚至出现了“销量连续多日下滑”的极端情况。“最近猛跌,真的是淡得不行了。”“Temu销量掉完了,看这情况都懒得上品了。”“天塌了Temu流量怎么能下降那么多,说好的圣诞旺季呢。
周受资内部信曝TikTok美国方案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头条当地时间12月18日,TikTok CEO周受资发出内部信,更新了TikTok美国业务进
《亚马逊生活日用品类攻略手册》PDF下载
作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生活百货品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家居用品、家具、车用配件、户外装备、园艺 工具、运动器材、家装用品、厨房、玩具以及宠物用品等众多领域。这类产品不仅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掘金泰国-市场洞察与战略机遇报告2025》PDF下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泰国作为东盟的核心枢纽,凭借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成为众多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目标。本报告深入剖析泰国市场的政策红利、消费趋势、产业机遇以及合规挑战,旨在为有志于开拓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行动指南,助力企业在东盟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欧美假日购物季营销指南》PDF下载
2025年美国假日购物季零售额预计同比仅增长1.2%,总销售额约1.359万亿美元,虽仍保持正增长,但为2009年以来最低增速,市场正在步入低增长的新常态。
《2025年跨境电商东南亚市场进入战略白皮书》PDF下载
东南亚电商,正以惊人的速度复刻中国电商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2024年东南亚电商GMV达到1284亿美元,短短5年涨幅超过3倍。全球电商2024年GMV增幅最快的十大市场中,东南亚独占四席。东南亚是拥有约6.7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在现今全球关税的不确定性大格局下,因其电商基建完善,利好的贸易政策,和更高的年轻人口占比,成为跨境卖家生意拓张焦点之一。
《2025年TikTok Shop玩具品类行业报告(欧美站)》PDF下载
分析TikTok Shop美国市场、英国市场、西班牙市场、墨西哥市场等主流市场点短视频及直播电商数据,选取TikTok与玩具爱好品类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报告。
《2025 洗护品类趋势与创新洞察》PDF下载
本报告独特价值:将消费者的“行为结果”据),揭示消费者深层心理动机、并能精准预判未来增长机会
《亚马逊双轨增长指南》PDF下载
亚马逊以“以客户为中心”为核心理念,通过整合B2B与B2C的全渠道服务,帮助卖家实现“一店双拓”-- 一次上架,同步触达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买家,获得双重收益。同时,基于Direct to Buyer(直接触达买家)的模式,更能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利润空间与品牌掌控力。
《亚马逊全球线上商采趋势与区域洞察》PDF下载
随着全球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B2B商采有望成为下一个万亿级别的蓝海市场然而,中国卖家在开拓海外企业商采市场时往往面临着一个关键挑战:难以准确把握海外企业买家的商采行为和决策模式。这种认知偏差不仅影响了产品开发方向,也制约了市场拓展策略的制定。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会员
「AMZ123会员」为出海者推出的一站式私享服务
AMZ123卖家导航
这个人很懒,还没有自我介绍
跨境平台资讯
AMZ123旗下跨境电商平台新闻栏目,专注全球跨境电商平台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跨境电商平台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国内专利实用干货】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4-12-19 10:00
1748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异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理论上的研究也较少,理论与实践中出现很多分歧甚至相反的看法与结果。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内容及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要求上同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差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有许多不同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之处,实际评判时产生很多争议,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定结论。


一、外观设计侵权成立的条件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被控侵权产品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判定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首先应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面对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依据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的认知能力,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理应包括与专利产品实质上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的相似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准确限定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有助于准确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所做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限定无效。
      设计要点是外观专利设计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独创的、全新的部分,是设计人员在外观设计中独特的智慧体现,一件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取得专利权,正是由于这件外观设计具有其他外观设计所没有的独特的设计要点。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简要说明时,在判断一件设计是否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并说明其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独创部分与内容,以利评判人判断。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了设计要点图的,那么,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就是设计要点的证据。
      从某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说是一件能应用于一定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因此,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那么,请求保护的色彩应当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作是否侵权判断时,不应当仅考虑专利权人对色彩的语言描述,语言对色彩的描述是有限的,权利人还应该出具由专利局证明的相关色彩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色彩保护范围。双方争议过大时,应当与专利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色彩比对的方法,是将申请人提供给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逐一对比,而不是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之间的比对。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现实中的专利产品,有可能作了变动,至少不是照片或图片的完全复原。为了避免偏差,应当是侵权产品与照片或图片中的产品进行对比。

3、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项有用物品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外表,而不是外观设计存在其上的载体产品,因此,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材料、功能、大小、技术特性、结构内容等与品本身的有关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的外表,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一种思想、观点,所以,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设计者的构思技巧、技术方案、产品图案中文字的含义等一些有关思维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由设计人的独创性思考创造出来的,仅由产品的功能决定的形状、色彩、图案是产品的自然特性的反映,不属于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范畴,因此,仅由产品本身功能就能决定的形状、图案、色彩理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外观设计不能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公知技术,外观设计中公知技术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公知内容,是指外观设计的整体而言,不是指局部与要素。如果一件设计,在公知设计上加上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要素,表现出不同于公知设计成分的具有独创性且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仍然可构成一件专利,其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当然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于纯粹由已知技术组组合而成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是否可以取得专利,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争论。笔者认为,几种已知技术组合而成的新设计,如果申请人通过独特的、以前没有出现过的组合手段,起到了单一已知技术或者其他已知技术组合无法达到的效果,形成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并且符合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理论与实践均应该认定其为专利产品,受专利法的保护。侵犯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需属同类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存在于确定的产品之上,如果仅仅是一种图案,或者一幅图画,或者其组合,但是没有使用在确定的产品之上,其设计本身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不受专利法调整。此处所指的产品必须是申请时申请人指定的产品。产品必须有名称,申请外观设计时使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但是与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有关。
     产品是外观设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与其载体产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之所以出现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如此实质性差别的规定,是因为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只有与特定的产品相结合,才能显现出独特的美感效果。试想,将一件用于冰箱上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应用于地毯上,其效果肯定差之千里。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面对的是普通消费者,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如果被控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用途与功能相同或重叠,在消费者眼中产生相同的美感效果,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该认定为类似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较。同样的理由,判断是否是同类产品,产品划分标准不能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商品分类的惯例与规律。只要根据消费者眼光,两种产品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种,就可以进行侵权比较。那种纯粹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依据,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严格限制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属于相同类别的做法,理论上不符合专利法立法本意,实践中不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二、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被控侵权产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理论上就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实际侵权评判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性或相似性的评判规则与方法。


(一)侵权评判中比较对象的确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比较的对象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并且经过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之间的比较,这就完全排除了将实际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的可能性。
      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首先,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不能保证其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有时为了追求更完美的效果,有可能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一些改动。拿专利权人或实际专利产品生产人实际生产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比较,增加了专利侵权判断的不科学性与不准确性。
      其次,社会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了解依据,只能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必要时的简要说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评判时依据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作为依据,一方面增加了公众的负担,公众既要了解公告中的照片或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也要随时注意实际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向社会宣示的保护范围,这不仅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社会公众法外义务,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无所适从,无从得知其到底要保护的是那个产品,偏离了专利立法通过公开宣示专利的途径达到保护专利的目的。
      其次,如果拿专利权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实际生产出的专利产品与公告中的照片或图片中的专利产品不一致,法院势必要对实际生产出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对被控侵权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这既背离了原先裁判的目的,也增加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根据以上分析,实际侵权评判中,应绝对禁止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与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际生产出的产品进行对比,以保证法律执行的公正性与裁判的准确性。


(二)侵权评判中相同性或者相似性比较的规则

 1、应以社会上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知识的掌握水准为依据,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本文上面提到过,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受众大多数是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技术水平及审美观点肯定不及外观设计的专业人员,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人,有时为了仿冒专利产品而不被轻易察觉,往往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些细微改动,这些改动,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一般不会察觉,往往都会误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去购买,而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往往轻易地能够分辨两者之间这些细微的改动。如果以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设计人员的水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两者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那么,那些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了细微改动、在专业人员眼中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而被社会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专利产品的被控侵权产品,都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将形同虚设,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全面观察,综合判断。
      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容易进行相同性判断。比较容易产生争论的是相似性判断。
      组成外观设计的形状、色彩、图案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组合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外观设计是几个因素的结合。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整体效果引起美感的,因此无论外观设计是由单一还是组合要素构成,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不能把一项外观设计割裂开来或者孤立地观察。通过全面观察,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细微差别,在普通人的眼中不易察觉或者不影响整体效果,两者就是相似的产品;如果两个外观设计仅在个别元素上相同,主要构成元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整体效果有明显的差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相似性。
      3、肉眼观察,不能借助于科学手段及仪器。
      外观设计引起的美感效果,是通过人的视觉观察到的,不是通过科学手段或者仪器检测到的,因此,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仅可以人的眼睛的观察结果为依据,通过科学方法或仪器检测到的差别,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本质特征,不能作为评判依据。
      4、着重要部。
      所谓要部,就是在一些产品中,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一件产品之所以取得专利授权,往往是在要部使人们产生了独有的不同以往的美感。可以说,要部是取得专利权的关键。所以,比较时,要部应作为重点。
      5、剔除公知设计部分。
      此规则是对全面观察,综合判断规则的补充。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公知设计时,从整体上观察,两者可能给人相同或近似的感觉,此时如果不注意观察考虑两者各自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是否有实质不同,就轻易下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有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在上述情况,专利权人之所以取得专利,不是因为其公知部分的原因,关键是其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所独具的美感。因此,进行比较时,首先应剔除两者中相同或近似的公知部分的内容,区别出两者之间的改进部分。在此阶段,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同,被控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外观设计中属于公知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应证明哪些部分是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改进部分。
       两者通过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近似,侵权行为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或其改进部分与专利产品的改进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通过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条件及评判规则方法的了解,一方面可以判断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与生产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配合专利法律人员进行专利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1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