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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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符合特定成分、尺寸范围的不锈钢扁平轧制板材和带材,即使经过各种加工或在第三国处理,只要本质未改变,基本都会被纳入 A-570-042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2022 年至 2023 年,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材料经越南加工仍属于规避,需继续征收 AD 反倾销税。
背景(Background)
2016 年 2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一份由 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 LLC(以 ATI Flat Rolled Products 名义经营)、North American Stainless 以及 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述同时附有一份针对中国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申诉方为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的美国国内生产商,代表了在美国从事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生产(Manufacture)的美国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6 年 3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启动反倾销税调查。
2016 年 9 月 19 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以及 19 CFR 351.210(c) 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发布了其对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调查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7 年 3 月 2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根据该法案第 735(b)(1)(A)(i) 条和第 735(d) 条的规定,通知美国商务部其最终裁定,认定美国相关行业因进口涉案商品而受到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7 年 4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042),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58.04%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与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2022 年 3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发布了对该反倾销税令的首次日落复审的通知。根据复审结果,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裁定,撤销对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SSS)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该法案第 751(d)(2) 条以及 19 CFR 351.218(a),2022 年 11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令(A-570-042),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进口时必须先缴纳的预估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无论其为卷材还是直材。不锈钢是一种合金钢(Alloy steel),其碳含量(按重量计)不超过 1.2%,铬含量不超过 10.5%,可含有或不含其他元素。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板材和带材为扁平轧制产品(Flat-rolled product),宽度大于 9.5 毫米,厚度为 0.3048 毫米至 4.75 毫米之间,并经过退火(Annealed)或其他热处理(Heat treated),以及酸洗(Pickled)或其他除鳞处理(Descaled)。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板材和带材还可以进行进一步加工(例如,冷轧(Cold-rolled)、退火(Annealed)、回火(Tempered)、抛光(Polished)、镀铝(Aluminized)、涂层(Coated)、喷漆(Painted)、上清漆(Varnished)、修边(Trimmed)、切割(Cut)、冲孔(Punched)或分条(Slit)等),但前提是此类加工后仍保持上述规定的板材和带材的特定尺寸。上述产品包括各种形状的产品,并包括横截面位为矩形或非矩形的产品,只要该横截面是在轧制工艺(Rolling process)之后形成的,即“轧制后加工”(Worked after rolling)的产品(例如,边缘经过倒角或圆角处理的产品)。
就上述宽度和厚度要求而言:(1)当标称尺寸和实际尺寸不一致时,如果根据上述定义,应用标称尺寸或实际尺寸会使产品处于范围之内,则该产品即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以及(2)当某一具体产品的宽度和厚度存在变化(例如,某些非矩形截面产品的厚度,或某些非矩形形状产品的宽度等),应以其最大宽度或最大厚度作为判断依据。
凡是符合上述书面物理描述,且其化学成分未超过前述所列任何一种元素含量上限的产品,除非被明确排除,均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涉案产品还包括在第三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包括但不限于冷轧、退火、回火、抛光、镀铝、涂层、喷漆、上清漆、修边、切割、冲孔和/或分条等,或任何其他加工;只要这些加工如果在原产国进行时不会使该产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则该产品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以下产品:(1)未进行退火或其他热处理,且未经过酸洗或其他除鳞处理的板材和带材(Sheet and strip);(2)板材(Plate)(即厚度为 4.75 毫米或以上的扁平轧制不锈钢产品(Fla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以及(3)扁平线材(Flat wire)(即经冷轧(Cold-rolled)形成、具有轧机边缘(Mill edge)、横截面为矩形,且宽度不超过 9.5 毫米的产品)。
该反倾销税令涉案商品目前可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项下:7219.13.0031、7219.13.0051、7219.13.0071、7219.13.0081、7219.14.0030、7219.14.0065、7219.14.0090、7219.23.0030、7219.23.0060、7219.24.0030、7219.24.0060、7219.32.0005、7219.32.0020、7219.32.0025、7219.32.0035、7219.32.0036、7219.32.0038、7219.32.0042、7219.32.0044、7219.32.0045、7219.32.0060、7219.33.0005、7219.33.0020、7219.33.0025、7219.33.0035、7219.33.0036、7219.33.0038、7219.33.0042、7219.33.0044、7219.33.0045、7219.33.0070、7219.33.0080、7219.34.0005、7219.34.0020、7219.34.0025、7219.34.0030、7219.34.0035、7219.34.0050、7219.35.0005、7219.35.0015、7219.35.0030、7219.35.0035、7219.35.0050、7219.90.0010、7219.90.0020、7219.90.0025、7219.90.0060、7219.90.0080、7220.12.1000、7220.12.5000、7220.20.1010、7220.20.1015、7220.20.1060、7220.20.1080、7220.20.6005、7220.20.6010、7220.20.6015、7220.20.6060、7220.20.6080、7220.20.7005、7220.20.7010、7220.20.7015、7220.20.7060、7220.20.7080、7220.90.0010、7220.90.0015、7220.90.0060 以及 7220.90.008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只要是符合特定成分、尺寸范围的不锈钢扁平轧制板材和带材,即使经过各种加工或在第三国处理,只要本质未改变,基本都会被纳入 A-570-042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2022 年至 2023 年,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材料经越南加工仍属于规避,需继续征收 AD 反倾销税。
背景(Background)
2016 年 2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一份由 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 LLC(以 ATI Flat Rolled Products 名义经营)、North American Stainless 以及 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述同时附有一份针对中国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申诉方为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的美国国内生产商,代表了在美国从事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生产(Manufacture)的美国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6 年 3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启动反倾销税调查。
2016 年 9 月 19 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以及 19 CFR 351.210(c) 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发布了其对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调查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7 年 3 月 2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根据该法案第 735(b)(1)(A)(i) 条和第 735(d) 条的规定,通知美国商务部其最终裁定,认定美国相关行业因进口涉案商品而受到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7 年 4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042),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58.04%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与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2022 年 3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发布了对该反倾销税令的首次日落复审的通知。根据复审结果,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裁定,撤销对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SSS)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该法案第 751(d)(2) 条以及 19 CFR 351.218(a),2022 年 11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令(A-570-042),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进口时必须先缴纳的预估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无论其为卷材还是直材。不锈钢是一种合金钢(Alloy steel),其碳含量(按重量计)不超过 1.2%,铬含量不超过 10.5%,可含有或不含其他元素。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板材和带材为扁平轧制产品(Flat-rolled product),宽度大于 9.5 毫米,厚度为 0.3048 毫米至 4.75 毫米之间,并经过退火(Annealed)或其他热处理(Heat treated),以及酸洗(Pickled)或其他除鳞处理(Descaled)。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板材和带材还可以进行进一步加工(例如,冷轧(Cold-rolled)、退火(Annealed)、回火(Tempered)、抛光(Polished)、镀铝(Aluminized)、涂层(Coated)、喷漆(Painted)、上清漆(Varnished)、修边(Trimmed)、切割(Cut)、冲孔(Punched)或分条(Slit)等),但前提是此类加工后仍保持上述规定的板材和带材的特定尺寸。上述产品包括各种形状的产品,并包括横截面位为矩形或非矩形的产品,只要该横截面是在轧制工艺(Rolling process)之后形成的,即“轧制后加工”(Worked after rolling)的产品(例如,边缘经过倒角或圆角处理的产品)。
就上述宽度和厚度要求而言:(1)当标称尺寸和实际尺寸不一致时,如果根据上述定义,应用标称尺寸或实际尺寸会使产品处于范围之内,则该产品即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以及(2)当某一具体产品的宽度和厚度存在变化(例如,某些非矩形截面产品的厚度,或某些非矩形形状产品的宽度等),应以其最大宽度或最大厚度作为判断依据。
凡是符合上述书面物理描述,且其化学成分未超过前述所列任何一种元素含量上限的产品,除非被明确排除,均属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涉案产品还包括在第三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包括但不限于冷轧、退火、回火、抛光、镀铝、涂层、喷漆、上清漆、修边、切割、冲孔和/或分条等,或任何其他加工;只要这些加工如果在原产国进行时不会使该产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则该产品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以下产品:(1)未进行退火或其他热处理,且未经过酸洗或其他除鳞处理的板材和带材(Sheet and strip);(2)板材(Plate)(即厚度为 4.75 毫米或以上的扁平轧制不锈钢产品(Fla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roducts));以及(3)扁平线材(Flat wire)(即经冷轧(Cold-rolled)形成、具有轧机边缘(Mill edge)、横截面为矩形,且宽度不超过 9.5 毫米的产品)。
该反倾销税令涉案商品目前可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项下:7219.13.0031、7219.13.0051、7219.13.0071、7219.13.0081、7219.14.0030、7219.14.0065、7219.14.0090、7219.23.0030、7219.23.0060、7219.24.0030、7219.24.0060、7219.32.0005、7219.32.0020、7219.32.0025、7219.32.0035、7219.32.0036、7219.32.0038、7219.32.0042、7219.32.0044、7219.32.0045、7219.32.0060、7219.33.0005、7219.33.0020、7219.33.0025、7219.33.0035、7219.33.0036、7219.33.0038、7219.33.0042、7219.33.0044、7219.33.0045、7219.33.0070、7219.33.0080、7219.34.0005、7219.34.0020、7219.34.0025、7219.34.0030、7219.34.0035、7219.34.0050、7219.35.0005、7219.35.0015、7219.35.0030、7219.35.0035、7219.35.0050、7219.90.0010、7219.90.0020、7219.90.0025、7219.90.0060、7219.90.0080、7220.12.1000、7220.12.5000、7220.20.1010、7220.20.1015、7220.20.1060、7220.20.1080、7220.20.6005、7220.20.6010、7220.20.6015、7220.20.6060、7220.20.6080、7220.20.7005、7220.20.7010、7220.20.7015、7220.20.7060、7220.20.7080、7220.90.0010、7220.90.0015、7220.90.0060 以及 7220.90.008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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