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目的港弃货,产生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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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这一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处置费用等,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规则的重塑,正在把风险从境外收货人转移至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行业格局随之生变。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海商法相比,核心变化体现在三点:
责任主体反转:由“收货人优先责任”转为“托运人原则责任”;
责任触发细化: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等)后再拒提,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通知义务: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最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场景下,责任将直接落在托运人一方。
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托运人”的法律内涵。根据规定,托运人分为: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人);
实际托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
在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责任。
这直接带来一个行业共识变化:
👉 “谁订舱,谁兜底”
常见业务场景对应如下:
外贸公司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 货代承担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承担
尤其在FOB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第一责任人。
在新规则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将显著扩大:
滞港费(堆存费):按天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
滞期/箱费(Demurrage/Detention):集装箱占用费用,日费率高
仓储及操作费:卸货、转运、存储等费用
拍卖/销毁费用:货物处置成本
法律费用:追偿、诉讼相关费用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货值,而现在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风险。
新规不仅影响外贸企业,也对货代行业产生深远冲击:
追责路径缩短:船公司可直接在境内向契约托运人追偿
货代角色变化:从“中介协调者”转向“潜在责任主体”
坏账风险增加:货代垫付后向货主追偿,可能面临失联或无法回收
尤其是服务中小客户、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与资金压力。
在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1. 明确责任主体:锁定“契约托运人”
无人提货责任以“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为判断标准,而非提单抬头或实际发货人。
2. 承运人必须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若承运人未及时通知托运人,导致费用扩大,托运人有权拒绝承担扩大部分。
3. 收货人“行使权利”才承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正本提单提货 指示交付或变更目的港 提出运输索赔
仅查询信息、未实际操作,不构成“行使权利”。
除责任变化外,新法还同步强化托运人职责:
应确保货物适运并依约交付(第67条) 承担无人提货费用与风险(第93条) 新增合同变更权(第96条)
整体体现为:权责对等,但风险前移。
面对新规,企业需系统性调整:
外贸企业: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 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 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企业:
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 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 严控客户准入,避免高风险订单
新《海商法》第93条的实施,本质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跨境追偿难”问题的一次制度性修正。对承运人而言,追偿路径更清晰;但对外贸企业与货代而言,则意味着风险显著前移。
5月1日之后,“货到港即结束”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
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加明确但也更严苛的规则:
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
在新规则下,谁能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谁就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责任”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这一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弃货,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处置费用等,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规则的重塑,正在把风险从境外收货人转移至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行业格局随之生变。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海商法相比,核心变化体现在三点:
责任主体反转:由“收货人优先责任”转为“托运人原则责任”;
责任触发细化: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等)后再拒提,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通知义务: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最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场景下,责任将直接落在托运人一方。
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托运人”的法律内涵。根据规定,托运人分为: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人);
实际托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
在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承担责任。
这直接带来一个行业共识变化:
👉 “谁订舱,谁兜底”
常见业务场景对应如下:
外贸公司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 货代承担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承担
尤其在FOB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第一责任人。
在新规则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将显著扩大:
滞港费(堆存费):按天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
滞期/箱费(Demurrage/Detention):集装箱占用费用,日费率高
仓储及操作费:卸货、转运、存储等费用
拍卖/销毁费用:货物处置成本
法律费用:追偿、诉讼相关费用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货值,而现在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风险。
新规不仅影响外贸企业,也对货代行业产生深远冲击:
追责路径缩短:船公司可直接在境内向契约托运人追偿
货代角色变化:从“中介协调者”转向“潜在责任主体”
坏账风险增加:货代垫付后向货主追偿,可能面临失联或无法回收
尤其是服务中小客户、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与资金压力。
在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1. 明确责任主体:锁定“契约托运人”
无人提货责任以“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为判断标准,而非提单抬头或实际发货人。
2. 承运人必须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若承运人未及时通知托运人,导致费用扩大,托运人有权拒绝承担扩大部分。
3. 收货人“行使权利”才承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正本提单提货 指示交付或变更目的港 提出运输索赔
仅查询信息、未实际操作,不构成“行使权利”。
除责任变化外,新法还同步强化托运人职责:
应确保货物适运并依约交付(第67条) 承担无人提货费用与风险(第93条) 新增合同变更权(第96条)
整体体现为:权责对等,但风险前移。
面对新规,企业需系统性调整:
外贸企业: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 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 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企业:
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 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 严控客户准入,避免高风险订单
新《海商法》第93条的实施,本质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跨境追偿难”问题的一次制度性修正。对承运人而言,追偿路径更清晰;但对外贸企业与货代而言,则意味着风险显著前移。
5月1日之后,“货到港即结束”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
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加明确但也更严苛的规则:
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
在新规则下,谁能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谁就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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