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苯二酚反倾销税:对美国终止,对日本复审

我国从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40.5%,美国30.1%。
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1月2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我国从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40.5%,美国30.1%。
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1月2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