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常见问题】想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冲突,是否必然被驳回?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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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审查员依据杜邦因素( Factors)综合评估,商标相似度和商品/服务关联性是核心因素。
关键例外:即使商标相同,若商品/服务无任何关联(如“APPLE”用于计算机与“APPLE”用于殡葬服务),仍可能获准注册。
2、突破点分析
①商品/服务差异:
例:在先商标“TIGER”注册于第9类(电池),新申请“TIGER”用于第25类(服装),因类别无关联可能通过审查。
②商标差异化设计:
例:在先商标为纯文字SUN”,新申请“SUN+图形logo”,可能因显著差异被接受(In re Viterra Inc. 案)。
三、非必然驳回的法定例外情形
1、并存协议(Coexistence Agreement)
①适用条件:
双方商标在 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混淆;
协议明确 使用范围、地域限制 等条款(需提交USPTO备案)。
②成功案例:
In re Thomas J. Lipton, Inc. 案中,通过并存协议解决了“LIPTON”与“LIPTON TEA”的冲突。
2、获得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Letter of Consent)
①效力:USPTO通常采信同意书,但保留最终裁量权(In re Bay State Brewing Co. 案)。
②内容要求:需明确声明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并附证据(如市场共存记录)。
3、部分放弃权利(Disclaimer)
策略:对商标中非显著部分(如通用词汇)声明放弃专用权。
例:申请“CLOUD DATA SERVICES”时,声明放弃“DATA SERVICES”专用权,规避与“CLOUD”商标的冲突。
四、应对策略
1、收到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后的应对步骤

2、程序性救济手段
①请求商标并存注册(Concurrent Use Registration):
需证明申请人在特定地域使用商标且不会造成混淆(15 U.S.C. §1052(d))。
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Cancellation Proceeding):
若在先商标已注册但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基于“未使用”申请撤销(15 U.S.C. §1064)。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


USPTO审查员依据杜邦因素( Factors)综合评估,商标相似度和商品/服务关联性是核心因素。
关键例外:即使商标相同,若商品/服务无任何关联(如“APPLE”用于计算机与“APPLE”用于殡葬服务),仍可能获准注册。
2、突破点分析
①商品/服务差异:
例:在先商标“TIGER”注册于第9类(电池),新申请“TIGER”用于第25类(服装),因类别无关联可能通过审查。
②商标差异化设计:
例:在先商标为纯文字SUN”,新申请“SUN+图形logo”,可能因显著差异被接受(In re Viterra Inc. 案)。
三、非必然驳回的法定例外情形
1、并存协议(Coexistence Agreement)
①适用条件:
双方商标在 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混淆;
协议明确 使用范围、地域限制 等条款(需提交USPTO备案)。
②成功案例:
In re Thomas J. Lipton, Inc. 案中,通过并存协议解决了“LIPTON”与“LIPTON TEA”的冲突。
2、获得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Letter of Consent)
①效力:USPTO通常采信同意书,但保留最终裁量权(In re Bay State Brewing Co. 案)。
②内容要求:需明确声明 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并附证据(如市场共存记录)。
3、部分放弃权利(Disclaimer)
策略:对商标中非显著部分(如通用词汇)声明放弃专用权。
例:申请“CLOUD DATA SERVICES”时,声明放弃“DATA SERVICES”专用权,规避与“CLOUD”商标的冲突。
四、应对策略
1、收到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后的应对步骤

2、程序性救济手段
①请求商标并存注册(Concurrent Use Registration):
需证明申请人在特定地域使用商标且不会造成混淆(15 U.S.C. §1052(d))。
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Cancellation Proceeding):
若在先商标已注册但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基于“未使用”申请撤销(15 U.S.C.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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