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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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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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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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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拉丁美洲电商巨头美客多计划在2026年向智利市场投入7.5亿美元,与2025年的投资规模相比,此番金额增幅达到27%。据了解,过去六年里,美客多在智利的累计投入已突破20亿美元,伴随新一轮的投资,预计2026年将为智利直接创造1200个新增就业岗位。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巨额资金投入将流向物流基础设施的扩容与金融科技生态的完善。在物流端,美客多将在圣地亚哥启动第二个大型配送中心的建设,预计今年下半年即可投入使用。该中心能够存储超过1500万件商品,旨在直接拉高订单履约效率。此外,美客多还计划将物流网络向智利北部和南部延伸,试图弥合不同区域间网购体验的落差。
中东停火,跨境物流成本或下降
美伊冲突,按下了“暂停键”。当地时间4月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个人社交平台Truth Social上发文称,应巴基斯坦请求,其已同意暂停对伊朗的轰炸和攻击,为期两周,并表示这将是一次双向停火。随后,当地时间4月8日凌晨,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也发表声明回应称,根据最高领袖的建议和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接受巴基斯坦提出的停火提议。据巴基斯坦总理透露,该停火协议已于伊朗时间4月8日凌晨3时(北京时间4月8日8时)生效。尽管该停火协议的期限仅为两周,但其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局势进一步恶化的担忧,并为包括跨境电商行业在内的全球市场提供了预期向好的信号。
非洲平台Industrie Africa将于4月30日关闭电商业务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非洲奢侈时尚领域标杆平台的Industrie Africa,将于2026年4月30日正式关闭其电商业务。曾几何时,Industrie Africa的线上成绩单相当亮眼。自2017年,其以内容平台起步、2020年5月正式开通线上零售功能以来,该平台已汇聚了来自21个非洲国家的75位设计师品牌,商品远销全球56个国家与地区,数字内容社区更是延伸至193个国家。然而,其风光无限的背后却藏着一个致命的弱点:销售额中约有八成依赖美国消费者。正因如此,当美国贸易政策突然转向时,Industrie Africa的发展命脉便被扼住。
靠AI带货,国产“鸟浴神器”在TikTok卖了5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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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与USPS达成新协议,保留80%配送量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亚马逊与USPS达成新的包裹配送协议,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得以延续。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新协议下,USPS将保留约80%的亚马逊包裹配送业务,规模超过每年10亿件,这一结果明显好于此前市场预期的削减三分之二甚至更多业务量的情况。此次协议对于财务承压的USPS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其最大客户,亚马逊每年为USPS贡献约60亿美元收入,而USPS的年度运营预算约为800亿美元。此前,USPS曾警告称最早可能在今年10月出现现金耗尽风险,而一旦失去亚马逊订单,将对其运营构成重大冲击。
亚马逊2026图片新规落地!不合规图片偷偷吃掉流量
根据相关信息,2026年,亚马逊正式更新产品图片审核政策,在全站点启动更严格的AI+人工双重审核。
银发经济崛起!日本电商增量或将大爆发
《全球电商市场报告——日本篇》重磅发布!
“万能扳手”上线25天,在TikTok美区成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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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二手服装市场加速增长,2030年将达3930亿美元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在线二手平台ThredUp发布的第14份《2026年二手市场报告》显示,美国二手服装市场正在加速增长,并逐步改变整体服装消费结构。2025年,美国二手服装市场(包括线上、线下转售以及捐赠和旧货渠道)同比增长19%,为2021年以来最快增速,且增速达到整体服装零售市场的3.6倍。从全球来看,二手服装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30年达到393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9%,并占全球服装消费的约10%。消费端渗透率也在持续提升,2025年已有59%的消费者购买过二手服装,较三年前提升了7个百分点,显示出二手消费正从小众走向主流。在线渠道的增长尤为明显。
注意!深圳严查货代免税开票
深圳货代圈,最近有点“风声鹤唳”。前不久,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甩出一份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海关失信认证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300多家物流公司被点了名。然而名单还没消化完,新的风又吹到了税务端。AMZ123获悉,据业内消息,近日已有多家货代企业收到来自深圳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发票开展自查。据了解,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数据筛查发现,部分企业在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需要尽快核实是否存在误开免税发票、误享税收优惠等问题,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申报。从通知内容来看,这一轮排查主要盯住了三个地方。
韩国电商激战:Temu速卖通猛攻,Coupang地位稳固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韩国第一电商平台Coupang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后,中国跨境电商平台迅速抓住机会,大量吸纳新用户。根据数据分析平台IGAWorks移动指数4月7日发布的数据,Temu在3月份的新增应用安装量达到74.93万次,继2月(67.09万次)之后连续第二个月位居榜首。同期,速卖通(AliExpress)的新增安装量也达到36.90万次,保持强劲增长势头。业内人士指出,这些中国平台推出的超低价商品和极具吸引力的免运费政策,是吸引韩国新客户涌入的主要原因。在韩国本土平台中,Naver旗下的Naver Plus Store上月新增安装量为67.41万次,排名第二,但已被Temu超越。
《TikTok Shop突破末次触达归因(LTA)ROAS分析报告》PDF下载
在数字化浪潮中,广告主正面临有效衡量广告支出回报率(ROAS)的挑战。传统未次触达归因(LTA)模型因数据收集难度和归因偏差问题已难以满足广告主的需求,因此,探索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电商报告:品牌独立站五步升级锁定未来确定性增长》PDF下载
调研显示,出海商家针对家居、时尚及消费电子等品类布局比例均超过30%。独立站凭借其高度品牌化、个性化、场景化及功能性等优势,精准契合上述品类对品牌调性、场景交互及沉浸式体验的核心诉求,正成为商家黑五大促期提升销量、构建品牌竞争壁垒的关键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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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正在将文化内容、社群互动与商业转化深度融合,形成一个高度协同的内容商业生态,其价值早已不再局限于内容带来的直接收入。从更广义的商业视角来看,达人价值的核心在于真实影响力-即其内容对商品与服务产生影响并促成转化所形成的整体商业价值,这一能力正构成达人在内容电商体系中的带货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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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时尚品类概览 主题选品合辑 巴西站点上新 泰国站点上新 菲律宾站点上新 越南站点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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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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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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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美国仓储
2019-03-19 17:41
10483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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