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9960
2019-03-19 17:41
2019-03-19 17:41
9960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美国农业部下调2025年农业收入预期,疲软态势将持续至2026年
美国农业部最新的农业收入预测强化了美国农业面临的艰难现实。
商店页面评分对投放影响
Google Play 页面评分,为什么很重要?很多团队把 Google Play 的评分当成“面子工程”:
Shopee发布紧急通知提醒;越南电商订单剧增,快递不堪重负;金华2025年进出口额首超万亿元
01 Shopee发布紧急通知提醒据外媒消息,面对猖獗的高科技诈骗,Shopee 正式发布紧急警告,提醒用户注意安全“红线”。第一条警告直接针对虚假信息和电子邮件的复杂程度。诈骗分子现在经常冒充 Shopee 发送拼写错误的通知、索取个人信息或提供诱人的工作机会。为了避免落入此类陷阱,用户必须记住,所有合法通知只会出现在 Shopee 应用或经过验证的社交媒体账户(带有蓝色勾号的账户)上。一条黄金法则是:绝对不要点击任何来路不明的链接或下载任何来自未知来源的附件,并立即向客服举报任何异常活动。关于账户安全,Shopee 特别强调了“重置密码”链接的风险。
长江和记:警告马士基
围绕巴拿马运河两端关键集装箱码头的运营权争议持续发酵。2月12日,长江和记实业发布最新声明称,已依据投资保护条约向巴拿马共和国正式发出争端通知并邀请磋商,同时警告马士基旗下APM Terminals(APMT),未经同意接管相关港口将引发法律行动。长和强调,两座码头能否持续运营,“完全取决于巴拿马最高法院和巴拿马政府的行动”,已不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长江和记12日的一份声明称,其正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保障其在这两处巴拿马港口的“权益”。声明称,和记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已通知马士基航运集团,在未经长江和记同意下,任何由马士基航运集团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时期、以任何方式接管这两处港口的管理或运营,将引发“法律行动”。
靠一个睡袋,一年卖出3300万美金?从母婴爆品到品牌闭环,它做对了什么?
Kyte Baby的案例说明,真正有生命力的品牌,并不是靠概念创新突围,而是通过对真实需求的理解建立连接。
《非洲B2C电商与支付2026》报告:即时支付与移动基础设施驱动万亿美元数字商业新时代
最新报告显示非洲电商规模将于2033年突破万亿美元,即时支付与移动金融成为核心驱动力,智能手机普及和数字基础设施升级正重塑大陆商业格局。随着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即时支付体系的快速发展,非洲数字商业正在进入结构性扩张阶段。最新发布的《Africa B2C E-Commerce & Payments 2026》报告指出,非洲电商与数字支付生态正在经历深刻转型,移动优先与实时支付正成为推动市场增长的关键力量。非洲电商迈向万亿美元规模报告预测,非洲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从 2024年的3170亿美元增长至2033年超过1万亿美元,进入长期结构性增长阶段。
亚马逊FBA新规:移除与销毁费用将按单件收取
AMZ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宣布,将调整其对 FBA(Fulfillment by Amazon)库存移除和销毁费用的计费方式,但相关费用标准本身不会发生变化。该调整将于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当日及之后创建的所有新移除或销毁订单。根据亚马逊发布的公告,未来 FBA 移除和销毁费用将改为“按单件商品”在商品被实际移除或销毁时逐一收取。此前,亚马逊是在整个移除或销毁订单完成后,一次性向卖家收取全部相关费用。亚马逊在公告中指出,这一改变旨在为卖家提供更清晰的费用可见性,让卖家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每一件商品被移除或销毁时所产生的具体费用。
暴雪重创,亚马逊卖家冰火两重天
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美国正遭遇 “炸弹气旋” 引发的冬季风暴,东南部(北卡、南卡、佐治亚、弗吉
亚马逊链接优化你做对了吗?
作为亚马逊运营,标题和图片是Listing 点击与转化的重要因素,我们需要通过数据表现,判断链接在什么时候需要
这3款产品已出现大量同款,其外观专利也在路上了!
近日有500多条外观专利正处于进行预审处理的阶段,其中这3个专利在亚马逊上有同款如果你正在销售或准备上线同类产品,可以提前对照产品的外观特征进行排查01旗杆支架先看看它的外观,这款旗杆支架采用双管设计,能将旗子直立或者45°固定,侧面有3个锁紧孔底座两侧留有缺口,便于定位安装/用轧带固定采用矩形底座,四角有预留安装孔;底部可见三个矩形凹槽和一个通孔从外观上来说,和目前市面上的其他双管旗杆产品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差异点:底座侧面无缺口;侧面锁紧孔数量不一右侧产品为亚马逊同款02防滑贴纸这种波浪型防滑贴纸的专利,除了看外形,还要看纹理其表面纹理整体呈波浪形,而且细看其纹理是一条条凸起的棱条点击图片放大如果你的产品也是波
今年4月,亚马逊或继续裁员!
裁员、重组、压预算,亚马逊的“紧日子”并没有结束。亚马逊的裁员潮已持续数月。路透社报道称,自2025年10月以来,亚马逊企业端累计宣布/推进的岗位调整规模约3万人,其中2026年1月下旬公开确认的一轮约1.6万人。而进入2月,裁撤开始从“总量口径”走向“执行清单”。AMZ123获悉,多份美国地方 WARN 文件与媒体披露显示,亚马逊下一轮裁撤的落地信息进一步明朗:相关裁撤的执行节点主要落在2026年4月28日前后,并将延续至6月下旬。从披露细节看,本轮裁撤呈现出两个关键词:技术岗位居多、区域集中落地。
东莞过亿大卖遭TRO,400万资金被冻结!
跨境圈里,TRO最狠的地方不在“官司输赢”,而在“先把生意按停”。TRO落到谁头上,体验其实都差不多:链接出状态、回款受限、运营动作被迫停一停。区别在于承受力:小卖家是“伤筋动骨”,一年白干;头部卖家更像“主引擎熄火”,一旦头部链接和资金链同时被卡,损失会按天放大。近期AMZ123从业内听闻,东莞亿级大卖赵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次“被按停”,险些一夜之间破产后起死回生的两个月。为还原事件的关键节点,AMZ123随后联系并采访了当事人赵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团队。赵先生在采访中回忆称,这次“被按停”的经历,几乎让他第一次真正体会到:跨境卖家对TRO/PI的恐惧,很多时候来自后台,而不是法庭。赵先生的遭遇始于2025年10月。
亚马逊如何找到你的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分析是亚马逊精细化运营的核心环节,精准定位竞品能够帮助你明确市场边界、优化产品策略、制定高效推广计划。本文将从判定标准、实操途径、核心原则三个维度,为你提供一套可直接落地的竞品挖掘方法。一、明确竞争对手只有先界定“谁是你的竞争对手”,后续的分析才有意义。判定的核心逻辑是:满足同一客户群体需求,具备高度可替代性。具体可通过以下4个维度精准筛选:相同的类目节点:优先选择与你的产品共享2-3级核心类目的ASIN。类目节点越精准,竞争相关性越强。相仿的外观设计:产品视觉呈现高度相似(如同款型、同材质外观),容易被消费者视为直接替代选项。近似的功能属性:核心功能与你的产品匹配,能够解决同一用户痛点。
30天卖了4万单,它凭借“回忆杀”成TikTok销量王
我在TikTok上卖“情侣年鉴”已月入400万+
《中企出海美国季度研究报告》PDF下载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与中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创新高地和消费市场,始终是中企出海战略中的关键目标。从制造业到科技领域,从消费品到金融服务,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既彰显了“中国智造”的全球竞争力,也面临复杂的政策环境、文化差异与市场竞争等挑战。
《跨境蓝海拉美市场洞察 - 墨西哥篇》PDF下载
墨西哥位于北美大陆南部,北邻美国,政局稳定,法律健全,是拉丁美洲地区第一贸易大国和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墨西哥拥有 1.28亿人口,是仅次于巴西的拉美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拉美第三大线上零售市场,无论是互联网的普及率还是使用率在拉美市场都处于佼佼者。
《东南亚出海合规实操指南手册》PDF下载
近年来,东南亚电商市场以迅猛的增长态势成为全球贸易的新蓝海,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六国凭借庞大的人口基数、持续提升的互联网渗透率吸引着无数中国卖家前来布局。
《2025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出海洞察报告 - 匈牙利篇》PDF下载
中国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已达50%,各主机厂纷纷开启价格战,让利消费者,并承担相应的利润损失,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逐渐成为红海的的大背景下,海逐渐成为各主机厂主动或被动的选择。
《2024哥伦比亚电商市场概览报告》PDF下载
哥伦比亚位于南美洲西北部,是拉丁美洲第三大国家,北部是加勒比海,东部与委内瑞拉接壤,东南方是巴西,南方是秘鲁和厄瓜多尔,西部是巴拿马和太平洋。

《2026独立站卖家日历》PDF下载
2026 独立站卖家日历 2026 全年营销节奏
《2025中东北非消费者数字经济报告》PDF下载
2025年的报告不仅持续跟踪数字经济的同比增长,也更深入:我们探讨了新兴技术对下一波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力,还首次将中东北非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行为偏好与全球其他市场进行对比。
《2025年终大促旺季AI消费趋势报告》PDF下载
随着人工智能 AI的爆发式增长,如 ChatGPT、Perplexity 和Llama等交互式聊天机器人正在渐渐成为大众研究和推荐的首选工具。根据 AI智能体功能的更新迭代,目前已经可以完成网购下单、预订服务、及交易支付,现已被统称为 AI智能体电商Agentic Commerce,且其采用率正呈现出滚雪球式的增长。
AMZ123跨境电商
专注跨境行业热点事件报道,每日坚持推送原创深度热文
跨境科普达人
科普各种跨境小知识,科普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大小事,尽在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欧洲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欧洲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欧洲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欧洲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侃侃跨境那些事儿
不侃废话,挣钱要紧!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美国仓储
2019-03-19 17:41
9960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