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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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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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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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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Z123获悉,近日,AliExpress的数据显示,平台11月的消费者参与度与卖家销售额大幅增长。今年11月11日至19日举行的AliExpress双十一购物节活动期间,波兰用户的参与度显著提升,日活跃用户数量同比增长37%。随着去年秋季AliExpress开放波兰本地卖家入驻,今年波兰本地卖家的参与度也明显提高,他们在此次双十一促销期间的GMV同比增长74%。从消费偏好来看,智能生活类产品持续吸引波兰消费者,智能家居与清洁设备成为销售榜单的主导品类。Dreame、ILIFE、Laresar等品牌的扫地机器人和自动吸尘设备进入最畅销产品行列,反映波兰家庭对智能化、便捷化生活方式的需求不断上升。
亚马逊印度计划投资127亿美元,推动本地云和AI基础设施建设
AMZ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宣布,将在2030年前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在印度的普及,计划投入127亿美元建设本地云和AI基础设施。亚马逊表示,这项长期投资将为超过1500万家中小企业带来AI应用能力,同时在2030年前为400万名公立学校学生提供AI素养课程与职业教育,提高数字技能普及度。亚马逊认为,AI正成为提升印度数字包容性的关键力量,能够突破语言、读写能力与访问渠道的限制,让更多个人与企业受益。在中小企业领域,亚马逊正在推出新一代AI工具,以降低经营门槛、简化业务操作并提升增长效率。
“黑五网一”DTC投放数据复盘,流量都去哪了?
2025 年“黑五网一”大战,终于落下帷幕。除了 GMV ,这场仗花了多少“弹药”,你算清楚了吗?流量场上的每一发子弹,都正中靶心了吗?偏离的原因找到了吗?除了看自己后台的数据,还要看清整个大盘的趋势——这决定了我们下一步该往哪儿走。基于 GoodsFox 监控的投放数据,我们有以下发现:服装、美妆的竞争力度只增不减3D 打印与机械键盘,从“小众圈层”跃升为热门赛道宠物经济的流量稳定,不靠爆点也能撑起大盘这些变化背后,都在重塑今年“黑五网一”的投放结构,我们先从流量基本盘讲起——尽管每年都有新风口,但从广告投放的绝对体量来看,传统大盘仍在支撑整体流量水位。
还在“索评”?亚马逊Review管理的红线与出路
亚马逊的评论管理格局是如何改变的?首先要明确一点:过去几年,亚马逊的Review生态系统发生了剧变,这对各类管理工具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买家端,那些专门用来标记“虚假评论”(或帮助买家鉴别真伪)的老一代工具正在失效甚至消失。不少买家就因为Fakespot在平台冲突、合规问题和数据接口变更的压力下关停而感到措手不及。Fakespot是一个分析电商产品评论真实性、帮助消费者识别虚假评价的平台。在卖家端,亚马逊的政策合规和风控机制变得更加严厉。这意味着Review的风险红线变了:以前那些“地毯式索评”或“送测(Giveaway)”的套路可能有效,但现在操作这些手段的封号风险极高。
AMZ123PayPal计算器使用指南及常见问题详解(内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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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亚马逊公布2026年战略重心变化
AMZ123获悉,12月4日,2025年亚马逊全球开店跨境峰会上,亚马逊回顾了过去一年里中国卖家在亚马逊上所取得的进展,并围绕2026年四大业务战略重点——供应链服务、AI赋能、全球拓展布局、本地服务,揭晓了40余项创新举措。根据亚马逊披露的数据:2025年以来,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全球站点售出数十亿件商品,在美欧等成熟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15%,在新兴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30%;2025年以来,销售额达到200万、500万、8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长均超过20%;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幅近30%。
卖家还在等口径!欠税公示制度却已明确落地
卖家还在“等政策”,但政策已明确趋严过去几个月里,跨境卖家对税务政策最大的期待就是——“能不能再等等,看会不会有新口径”。但事实上,政策并没有往宽松走,而是沿着“数据透明—提醒申报—强化监管”这条路径一步步推进。AMZ123了解到,目前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完成涉税信息报送,卖家的线上线下销售数据已全面纳入监管体系。随着数据比对展开,税务部门对申报明显低于平台数据的经营者陆续发出提示,要求补充申报;多数卖家在收到提示后完成了更正,但也的确还有部分经营者迟迟没有动作,继续处于观望甚至低申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态度也开始变得更为明确: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将从提醒阶段进入到强化管理阶段。
汽配类目又现吸金王,TikTok卖家30天入账1100万
月销量暴涨36007900%,这一汽配用品在TikTok卖爆了
亚马逊新功能,能救你一整条链接!
最近有卖家后台发现,亚马逊多了一个新功能,看起来不起眼,实则很关键——绩效提醒(Performance Notifications)。这个功能解决了我们运营过程中的一个老大难:链接出问题时能不能第一时间被提醒?以前我们发现Listing出状况,大多靠“事后诸葛”:出单突然断了,去查是不是被下架;关键词排名一夜暴跌,才想起去对比转化率;广告Acos拉爆、CTR异常,才知道图可能挂了;等你发现问题,可能已经晚了。这次,亚马逊终于“良心发现”,开始主动提醒你链接的数据异常了。这个新功能到底能干啥?说白了,它就是一个链接级别的数据异常预警系统。
TikTok Shop英国站黑五创历史新高,销售额同比飙升50%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TikTok的公告,TikTok Shop英国站在今年黑色星期五期间创下平台历史最高销售纪录,整体销售额较去年同期提升50%。高峰期出现在黑色星期五当天,当日每秒售出27件商品,刷新TikTok Shop在英国的单日销售纪录。今年消费者开始促销季的时间更早,“假黑五”(Fake Friday,即黑五前一周)的销售额达到去年黑色星期五的纪录水平。黑五周末期间,“TikTok Shop Black Friday”搜索量同比增长404%,成为2025年与黑五相关的最高热度搜索词。同期,平台活跃购物人数较去年增加28%。
跨界AI失败?深圳大卖资产重组终止!
12月2日,跨境3C 配件大卖杰美特发布公告,宣布决定终止筹划以现金方式收购AI 算力解决方案提供商思腾合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腾合力”)控制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场筹划半年、备受行业关注的跨界收购突然落幕,消息一出引发市场热议。AMZ123获悉,杰美特于2025年6月21日首次披露了筹划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拟通过现金交易控股思腾合力,该交易初步测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杰美特是“中国手机壳第一股”,主营业务为移动智能终端保护类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产品包括手机、平板及穿戴设备的保护壳与表带等。
欧盟拟推动多项新规,加强海关、税收和电商平台监管
AMZ123获悉,近日,欧盟正在准备多项新规,限制来自亚洲平台的大量低价、有潜在危害性的进口商品流入,以针对不公平市场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和消费者保护。欧盟执委会相关官员在消费者权利日的会议上表示,2026年将推出法律修订与配套措施,以应对近期抽检显示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并完善跨境追责机制。欧盟执委会官员指出,近期对来自中国电商平台的化妆品抽检结果令人担忧,被检样品中有高达97%含有对健康有害的物质。目前每天有约1200万件此类小额包裹进入欧盟,一年合计约46亿件包裹。为应对有害进口产品流入,欧盟拟首先取消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包裹的关税豁免政策。取消豁免政策,并配合边境海关加强查验,预计将显著抑制低质商品的跨境流入。
《亚马逊生活日用品类攻略手册》PDF下载
作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生活百货品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家居用品、家具、车用配件、户外装备、园艺 工具、运动器材、家装用品、厨房、玩具以及宠物用品等众多领域。这类产品不仅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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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泰国作为东盟的核心枢纽,凭借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成为众多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目标。本报告深入剖析泰国市场的政策红利、消费趋势、产业机遇以及合规挑战,旨在为有志于开拓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行动指南,助力企业在东盟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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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美国假日购物季零售额预计同比仅增长1.2%,总销售额约1.359万亿美元,虽仍保持正增长,但为2009年以来最低增速,市场正在步入低增长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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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再降18亿元,4月1日起实施!
美国仓储
2019-03-19 17:41
9590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具体事项如下:


1

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

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

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9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27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三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四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五章拖轮费


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每拖轮艘次费率分别按表8(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表9(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部分)规定计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公布。长江干线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靠离的泊位与最近的拖轮基地距离超过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轮费可按基准费率的110%收取;距离超过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条 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具体联动机制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停泊费

 第二十八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和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2(B)和表6编号2(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2(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二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七章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围油栏使用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规定费率计收。

第八章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包括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舱),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包括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九章库场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条 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七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四十八条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福州港按内河港口收费标准计费。


  


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表7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引航里程按运价里程计算。


  


表8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9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表10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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