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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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装运条款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交货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有两个关键的港口术语需要明确: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装运港通常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它是货物开始运输的起点。目的港则是买方指定,经过卖方确认的最终卸货地。合同中对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很多种:一是分别规定单一的港口,二是根据实际需求指定多个港口,或者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方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选择。
在确定国外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中国的对外政策,避免选择政策禁止的港口作为装卸点。其次,装卸港的指定需要具体明确,以避免任何误解。对于航线少或无直达船的目的地,合同应包含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于货物顺利运输。内陆城市不应作为装卸港,因为这会增加额外的运费和风险。同时,确保选定的港口是安全的停靠地点,避免潜在的航行风险。此外,要关注港口名称的准确性,防止重名问题。
在采用选择港时,价格核算通常基于运费最高的港口,且选择费用由买方承担。选择港的数量一般限制在三个以内,并且必须限定在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内。
扩展资料
交货在买卖合同中,交货是指货物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转移,即由卖方将货物转交给买方。其含义包括:交货的地点、交货方式和交货的时间。
海运提单的收货地点和交货地点有什么不一样
1、性质不同:收货地是承运人从托运人手中接收货物的地点,一般是内陆的某个地点,特别是内陆港时。交货地是最终交货的港口或地点。
2、特点不同:如果最终交货地是一个港口,那么可以说交货港,如果最终交货地不是港口而是内陆点尤其是海-陆联运时,那么最好说交货地,这样比较明确。承运人如果从石家庄开始接收货物,那么提单上Place of Receipt一栏应填Shijiazhuang,而不是Tianjin。这就是收货地。
3、应用不同:Port of Discharge指卸船的港口,Place of Delivery指交货的地点。卸船之后不一定意味着交货。如果是CY-CY条款,目的港卸船就是交货,此时Port of Discharge和Place of Delivery是一样的。比如开头的图片Port of Discharge和Place of Delivery都是里加RIGA。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对于运输价格应该尽可能文字确认,实际上不要担心货代的利润,只要考虑贸易的成本。
2、提单要仔细检查,一定要和合同,和LC对应检查,出现错误,及时修改。
3、配船要小心,不要因为没有注意跟踪而被甩货。
4、租整船是需要专业的人员参与,不要认为资格足够可以应付繁复的条文合同。花些钱请专业人员是值得的。
5、谈包干合作的时候要落实到文字,并且在付款的时候要坚持不支付其他费用。
以下是几份CIF条件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答案】:装运期为收到你方开来的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装运港上海,目的港新加坡。
其基本含义为,卖方的装运期以买方开来信用证的时间为准,即开来的信用证后10天内装运。这种规定装运期的方法较适合为买方特别加工的产品,或是对买方的信用有所考虑的情况;按指定港口装运,并运至指定目的港。$2004年3月、4月、5月三个月等量分批装运。
其基本含义为,该批货物在3月、4月、5月这三个月中,每个月装运一批货物,并且每个月的装运数量为总数量的1/3。如果任何一批未按期、按量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装运期为8月份,装运港大连,目的港纽约,不许分批装运。
其基本含义为,装运期从8月1日到8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但如果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装运日期不同、装货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按指定港口装运,并运至指定目的港。$装运期为今年年底以前,装运港青岛,目的港伦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其基本含义为,装运期从合同生效后到当年的12月31日或以前均可装运,并允许分批装运和在运输中转运;按指定港口装运,并运至指定目的港。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UCP5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域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及域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转运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四、装运通知
五、滞期和速遣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