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退税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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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时,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完成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则需收取人民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除公告第五条所列情况外,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需填写《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提供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对于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需密切关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期,确保及时完成收汇。同时,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需特别注意人民币收款凭证的提供,以符合公告要求。对于暂时无法收汇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合理安排财务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汇,以避免影响退(免)税政策的享受。
此外,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还需确保提供的所有收汇资料真实有效,避免因资料不全或虚假资料导致退(免)税申请被拒绝。因此,企业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企业还需注意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收汇操作合规。对于涉及外汇的出口货物,企业还需关注汇率变动风险,合理安排财务计划,以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
总之,出口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申报时,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要求,确保收汇资料真实有效,并合理安排财务计划,以确保退(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
出口退税用人民币结算怎么申报
在跨境业务中,当出口商品以人民币结算时,需注意出口商品汇率配置表中的“币制名称”应选择“人民币”,而“当期汇率”则应填写为100.00。
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业务类型为跨境贸易的,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表”。在这个表格中,“原币代码”应为“cny”,币制币别将显示为“人民币”,这通常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内容。
同时,在此表中还需录入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业务类型将显示为“跨境贸易”。在备注栏中,建议注明“kj”,以便于后续审核和处理。
这样的操作有助于确保出口退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币制选择错误或其他信息遗漏导致的申报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会因不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建议参照具体系统的使用说明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申报怎么
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申报,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凭证提供和代理业务办理。在试点地区,由于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企业在申报时需注意调整策略。代理出口业务中同样存在此问题,影响单证办理。税务机关在审核外汇核销单时,需调整策略,确保流程简化,不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对人民币账户实施监控,需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中落实监管措施。此环节对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影响显著,需考虑细节问题。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需确认税务机关对当前情况的态度。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方面可为后续疑点处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同意暂时不申报,将避免超期申报情况。如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则需准备试点证明、增加备注信息、确保数据采集准确性,并遵循税务机关的审核流程。系统升级前,企业应按照当前系统流程操作,确保流程的连续性。
在单证业务办理中,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自身身份及业务性质的资料,以确认审核疑点。同时,提醒委托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方式,确保业务流程顺畅。此外,代理出口业务中,企业需确认受托企业是否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条件,确保业务顺利进行。对于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的情况,企业需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提供其他资料进行办理。
有一单报关出口,是用人民币结算的,怎么报出口退税
问:我们出口报关时用的美元,以前都是付的美元,现在国外客户想付人民币,影响退税不?再就是如果付的人民币,出口申报的时候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您公司出口,出口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国外客户付人民币,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可直接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人民币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案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