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和汇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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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签发日期及地点这一项怎么填根据什么来填
签发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者有效期,地点当然是受益人的所在地或者所在国。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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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具填写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汇票出票日期、及信用证汇票意义
信用证汇票出票日期应该晚于发票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前或之后均可——因为,发票是所有单据中日期最早的,而汇票只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取价款的凭据,出票日期只要不早于发票,不晚于交单日即可。
信用证下汇票意义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款的命令,即要求受票人按照汇票所载明的金额付款。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下,必须提交汇票,而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无需汇票;至于即期信用证,要不要汇票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而定——至于意义,则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款的命令。
信用证有效期和信用证的汇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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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of L/C]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证均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出口人必须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将汇票和装运单据提交议付行或开证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才有效。有效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5天,是为使’出口商准备单据和邮递所需日期。如信用证有效期规定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情况,但未列明自何时起算日,则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为起算日。如信用证到期日适逢银行停业日,则规定的到期日,可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信用证的受托开证条款[Opening Clause of L/C]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其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声明条文。它是开证行受托开证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本行受某某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之委托开立以某某人(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的汇票条款[Drawn Clause of L/C]信用证对凭汇票取款的规定。其条款的内容为:受益人应凭汇票取款,开立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一式两份即期或远期的汇票,汇票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几十。汇票上应注明出票依据,即汇票是根据开证行某号信用证开立的。这出票条款是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要项”之一,缺少此条,开证行有权拒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并未规定受益人必须开立汇票。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法律分析: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以开证行开出的日期而定的——信用证开出的当天即为开证日,信用证的31条款就是开证日期。
(1)开证日期: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客户交单的单证文件要在开证日后。
(2)有效期:L/C证的最后效期,过了这天,信用证就失效,信用证上的一切要求或承诺都不具效力,开证人可要求返回开证保证金,开证行也不再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3)合同签订日期一般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合同是双方开立信用证的一个依据,一般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中约定开立,比如交货日期,成交金额和条件等等。
(4)装运期:即货物必须在装运期内出运,大部分单证文件的签发日期必须在出运日以前,至少是同一日期.比如INV、PL、CO、保险单、检验文件等等,当然装船通知可以晚于出运日,但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装运期主要依据客户的生产日期,通常在收到客人信用证后安排生产,那出运日期就是生产周期+单证制作日期。
法律依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