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发盘撤回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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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差异
以前有所差异,不过随着我国的入世,慢慢会趋于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很多,其中各内国法中都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内容;而国际公约常用的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有国际惯例。上次课我们介绍了国际惯例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我们介绍一下国际公约中使用率较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章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都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适用。
(3)如果当事人营业地不处在公约成员国内,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可以适用。也就是说,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两者的合同不能适用公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适用甲国冲突规范而指向作为公约成员国的丙国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该合同。公约这样规定在于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对这条款进行了保留,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指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2、营业所在地
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如办事处等。如当事人在世界各地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该买卖合同以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法人各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一般包括要约邀请(商务实践中称询盘Inquiry)、要约(发盘offer)、反要约(还盘counter offer)、承诺(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要约与承诺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邀请后及时作出要约,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要约邀请不是每次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要约邀请,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要约。
(二)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可见,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求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在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不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当没有具体列明有效时,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要约人一般都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6日复到此地等;(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要约在效期为6天。
3、要约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要约,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关于其生效时间,有两种主张,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要约人将要约发出的同时,要约就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即认为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我国各联合国销售公约都采用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但是撤回要赶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即可撤回或修改。
(2)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否撤销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认为可以随时撤销,而大陆法国则认为不可。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公约还规定了不得撤销的情况:(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一般附时限的要约视为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行动的。
5、要约效力的终止
(1)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时间内)内未被接受;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被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的;
(4)要约发出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国对该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反要约
是指受要约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要约提出的条件而修改要约的内容。
(四)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承诺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要不是实质上的变更,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异的通知,可构成有效的承诺;
(3)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一般与要约传递方式相同或较快捷。
2、承诺生效的时间
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也有两种主张,一是投邮主义,一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按习惯也可通过为一定行为表示接受。
3、逾期承诺
迟到的承诺只能视作一个新的要约,公约作了灵活的处理,只要要约人接受了迟来的承诺,愿意承受逾期承诺的约束,合同可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订立。但如因邮寄途中的非承诺人的原因引起的迟到,则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而失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与要约不同,要约不但可撤回还可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承诺就可撤回。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合同成立时就是生效日,但有时,合同虽成立却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化价,约因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法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卖方义务
1、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卖方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1)交货地点
公约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而只在自己的营业地交货。如订合同时,都知道在其他地点的则在其他地点。涉及运输时,则交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义务。此外,通过贸易术语的选用也可确定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在合理时间交货。
(3)书证的交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是实际交货,货物与代表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买方,完成所有权与占有的同时转移;二是象征交货,只交代表所有权的证书,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2、卖方的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卖方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2)所有权担保
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含义有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如侵犯知识产权等。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的义务
2、收取货物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1、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
2、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1)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见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数量条款
1、主要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
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
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货物的作价方法有:
(1)固定价格
(2)滑动价格
(3)后定价格
(4)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
五、装运条款
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般)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
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
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
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1)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2)事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
(4)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十、仲裁条款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第三章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三、先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1、先期违约
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分割履行契约与先期违约
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五、物风险的转移
1、风险划分原则
2、风险转移时间
第三章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结算票据
(一)、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1)、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3)、划线支票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4)、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5)、转帐支票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四)、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1、票据风险
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2、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3、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二)、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三)、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四)、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相关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实务关税问题
1、实盘可否撤回?为什么?
可撤回。发盘人必须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收盘人,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否则不能撤回
2、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发盘人,这在法律上成为“迟到的接受”,又称逾期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其发盘已经失效。
3、简述FOB术语与CIF术语的区别。
1)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 FOB中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中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CIF由卖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指定装运港;CIF指定目的港。
4、简述FOB术语与FAS术语的区别。
1)交货地点不同。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2)风险转移不同。FOB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FAS风险以船边为界,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5、分析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异同点。
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1)相同点:
1三者都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2风险转移相同,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3都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费用。
4都由买方在目的港办理收获和进口手续。
5都在装运港交货,。
6都是象征性交货。
2)不同点:
1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运费,CIF包含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2 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CIF、CFR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CFR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 CIF条件下,买方付款前得知货物已灭失,可否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不可以。
CIF从交货方式来看,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收取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符合要求的,无论货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损失,买方都必须支付货款。
7、按CFR术语成交卖方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办理保险手续。因为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8、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班轮运输具有航线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的4个基本特点。此外,班轮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班轮运价已包括装卸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班轮运输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一般在码头仓库即可交接货物。
9、按“件”为单位成交能否利用增减5%的惯例?为什么?
不可以。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溢短装条款则不适用。所以当以“件”为单位时不能用溢短装,即不能用此惯例。
10、什么是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转船是指货物在装运后允许在中途转装其他船舶均达目的港。
11、出口时可否接受“选择港”,为什么?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几个要求:
1)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各个选择港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而且是一般班轮公司的船都能够停靠的基本港口;
2)应该在合同内规定由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总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
因此,只要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便可以接受“选择港”。
12、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论述)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支配该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货物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都列明在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应以此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装载是否作分批装运论?为什么?
不作为分批装运。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14、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危险必须是危及到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或额外的。
5)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15、超过签发日期21天的提单银行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日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的提单为过期提单,银行不在其信用证项下予以议付。
16、除外责任及其范围。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基本险中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品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7、托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论述)
含义: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诺,或者凭付款/承诺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特点:
1)对出口商来讲,付款交单的方式比承兑方式更为有利。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代收行不能将有关的商业单据交付进口商,因此进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处置权仍属于出口商。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以从代收行处取走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汇票到期却拒不付款,或者进口商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出口商会因此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在先,进口商付款在后,等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者仅需要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18、战争险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有什么区别?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运在内,直至该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
19、出口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控制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制单环节要谨慎。托收项下银行只检查单据,并不审核单据。进口商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要仔细审核单据,以保证出口的货物与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于制单的错误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
3)要特别注意远期付款交单,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4)从保险方面控制风险。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P或CIF术语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风险。
20、以托收方式进口,向银行付款取得单据,事后发现单据是假的,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银行无责任。因为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仅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对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商业单据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规定的义务。
21、说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论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因此银行也就代替了开证申请人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证是独立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了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到原来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各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22、什么是对开信用证?它所适用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结算。
23、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1)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业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
外贸中的询盘,报盘和还盘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1、邀请发盘(询盘)2、发盘3、还盘4、接受5、签订合同6、合同的履行1、询盘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2、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3、还盘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4、接受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5、签订合同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6、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