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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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3章*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第5章*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第二类植物产品第8章*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制品第17章*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第18章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4章*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0章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
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
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
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
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
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注意事项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
卸货港必须是秘鲁的港口。
第五栏:
该栏可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
第八栏:
对应第七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如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该百分比应高于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本6位HS编码所要求的百分比。
附《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附件)。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写货物的价值。
第十三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
六、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七、证书遗失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直运规则》。
十、出口商声明
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六百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书面声明即可。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
是指大陆、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相关协定下使用的原产地证。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政府指定部门签发的证明该货物原产于该国的证明文书。原产地证书监管证件代码为“Y”。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填报。随附单据代码栏填写“y”,
随附单据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4)+“:”+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ecfa项下商品,应填报为:“<14:1-3,5>”。
扩展资料:
实行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无法提交纸质产地证书或提交纸质产地证书无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报关单电子数据与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担保验放,海关三级审批后,按非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保证金。
在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纸质产地证书和电子数据,按优惠贸易协定适用税率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超过担保期限的,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不再享受协定优惠关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惠原产地证书
什么是原产地证它的作用是什么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是核定关税的依据;确定采用何种非关税措施的依据;国家贸易统计和制定政策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扩展资料:
该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产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