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
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工作涉及国门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海关持续强化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力度,以下是进出口危险品时经常会遇到的不合规情况,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借鉴。
案例一: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不一致
海关对某企业申报的一批危险化学品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危险公示标签中所列的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与安全数据单相比,缺失部分内容,不符合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第4.2.9.3条“所有危险性说明都应当出现在安全标签上,按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顺序排列”的规定。
安全数据单信息整改前的危险公示标签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整改前的危险公示标签
整改后的危险公示标签
案例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内袋扎口不符合要求
海关在对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所用纤维圆桶的内袋扎口绳带只有一道,不符合SN/T0370.3-201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三部分:使用鉴定》第3.3.3.4条“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后放行。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货证不符
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的一批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货物采用闭口塑料桶包装,塑料桶上显示的容器生产日期为8月,而申报提供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显示包装容器生产日期为4月,两者不一致,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第4.1.2.3条“容器的性能应符合SN/T 0370.2-2021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隶属海关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案例四: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性能检验的包装
海关对一批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展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双瓦楞纸箱内装闭口塑料瓶的组合包装形式,但无法提供外包装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且未申报包装使用鉴定,不符合SN/T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三部分:使用鉴定》第4.1.2.3条“容器的性能应符合SN/T0370.2-2021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隶属海关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按规定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案例五:装载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罐式集装箱接地保护不合格
海关辖区某企业申报一批危险化学品,货物使用罐式集装箱装运,海关查验关员在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运输该批危险化学品的罐式集装箱接地保护不到位,不符合SN/T 1935.3-2007《出口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包装检验规程》第4.2.11条“罐式集装箱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闪点标准的物质,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应当能够作电气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案例六: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超最大允许限量
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的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开展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货机运输,且使用的包装为207L闭口塑料桶,超出《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中联合国编号2385对应包装规则364规定货机运输单个包装件最大不超过60L的限量要求。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按规定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案例七:中型散货容器未在相对两面张贴运输标签
海关对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开展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的包装为IBC桶,但仅在单面张贴运输标签,不符合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附录A中A.2.1.8“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应在相对的两面贴标签”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案例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未贴运输标签
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的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装载该货物的外包装上未张贴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签,不符合SN/T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第4.1.2.6条“危险货物包装上应加贴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性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并符合《规章范本》的要求”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九: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破损
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的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其中1桶纤维圆桶破损严重,内衬裸露,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第4.1.3.1条“危险货物包装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案例十:出口危险货物运输标签尺寸不符合要求
海关对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张贴的运输警示标签边长不足100mm,不符合SN/T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附录A.1.1条款“标签形状应为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100mm×100mm”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完成后二次检验合格放行。
以上内容来源合肥海关12360,案例也来自合肥各海关,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