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副簿注册流程(英文商标注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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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主簿”与“副簿”有什么区别
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于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目前,大多数申请人到美国申请注册商标,除非有特殊说明,一般都是指主簿注册。总的来说,获得副簿注册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不如主簿注册,但是,副簿注册较主簿注册更灵活,而且对一部分缺乏显著性无法获得主簿注册的商标,通过副簿注册同样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的区别
依据《兰哈姆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辨别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有资格申请主簿商标。与此不同的是,商标不具有《兰哈姆法》规定的以上功能,而是仅仅具有“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可以申请副簿注册。也就是说,主簿注册既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还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而副簿注册仅能起到区分后者的作用。
另外,美国商标法规定以下文字、符号或标记不准作为商标注册: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记;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标记;说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包括地名与产地不同的地名标记、美国常用的姓等。
但是,前四种标记是绝对排斥在注册簿之外的;对第五种标记,如果经审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的功能,则可以批准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过连续5年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主簿注册有异议公告程序,任何人如果认为公告商标的注册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话,可以自该商标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审判上诉委员会提交异议书。而副簿注册没有异议公告程序,但是有商标撤销公告程序,同样公告在官方公报上。任何人如果认为该副簿注册损害了其利益,可以对该副簿注册提出撤销。
申请人申请主簿注册,主要基于4种基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一、实际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以前已经在美国使用。第二、意图使用,即欲申请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还没有在美国使用,但是必须有诚意将来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规定,申请人最晚必须在核准通知签发之日起3年内使用该申请的商标并递交使用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第三、基于国外注册,即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以基于其商标在国内注册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基于国外申请或称国外优先权,即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基于优先权提交的申请需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国内注册证明。
而副簿注册只有一种申请基础,即必须基于实际使用,也就是说该商标必须已经在美国商业上合法地使用才能申请副簿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商标只要以“实际使用”为基础,可以同时申请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除此之外的以上3种基础,只能申请主簿注册。
主簿注册的优势
总的来说,申请人通过主簿注册获得的保护大于副簿注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全国范围内的通告。主簿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全国范围内的通告,可以使未经授权的使用者无法证实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的,这对于确定侵权和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
可作为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确实证据或者初步证据。一旦商标主簿注册所有人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了他人侵犯,欲采取异议或者诉讼程序保护其正当权利时,该主簿注册可以作为证明其具有该商标专用权以及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初步证据或确实证据。
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可争辩性。一件主簿注册商标在注册之后经过5年的连续使用,其间如果没有他人对其提出抗辩,其后他人便不能以缺乏显著性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再提出抗辩。因此,如果一件商标已经取得不可争辩性,那么可以推定该商标或者属于非描述性商标,或者属于已经产生第二含义的情况。
在主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向海关备案该注册商标,阻止非经授权的仿冒商标的商品进口。
副簿注册的优势
商标不能作为主簿注册获得保护时,选择副簿注册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商标同样可以标注“诱R”;能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部分国家商标法规定,欲注册的商标必须获得申请人原属国注册或第三国注册后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想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保护,可以基于美国的副簿注册;适用联邦法院诉讼,即在副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就商标侵权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权利。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一旦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认为其显著性较弱时,往往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进行争辩。美国审查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争辩是否能被审查员接受很难预测。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将该商标转化为副簿注册,同样不失为保护申请人商标权的一个策略。
答案来源:美国商标“主簿”和“副簿”有什么区别
美国商标注册的几个小知识点
美国商标注册的几个小知识点:
1、美国商标分为联邦商标和洲际商标。
2、美国商标分主簿和副簿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通过注册副簿商标取得。
3、中文商标要用英文写明读音及含义。最好不要对字体进行设计,中文字体设计很夸张很虚幻没有意义,别人换个普通字,也可以注册。
4、英文商标如没有独创设计,可使用普通字体进行申请注册,普通字体保护范围更大。如果有颜色,需要针对颜色的色卡进行说明,注意,灰色在美国也是颜色商标。
5、拼音商标很重要,汉字是祖国的象形文字起源而来,重形不重音。因此,我们祖国同音不同义的文字很多,而在美国,注册了一个拼音的同音商标,就可以排斥所有其它同音汉语商标注册甚至使用的权力。因此,先占有某个发音的商标,也很重要。
基础提交的美国商标,从申请、审查、注册发证到续展一共经历9个步骤:
1、申请提交。向美国商标局提交申请后,会分配一个申请号,此号码将在很多场合用于与美国商标局进行通信或进行某项法律程序,可以通过该网站输入这串序列号进行查询,美国商标局记载了所有商标始末状态。该阶段会大约经历3个月左右时间进入下一阶段。
2、商标审查。这一阶段会经历大约1个月左右时间,如果申请符合最基本的形式要求,那么申请会被分配到某个审查官手上,该审查官对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进行审查,不论结果如何,官方不会退还缴纳的申请官费。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进入下面的阶段,即3a或3b阶段。
3a、公告阶段。如果没有理由拒绝商标注册,那么就会将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the Official Gazette(OG))上,该公告每周在线刊登,大约在批准后1个月左右,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该公告期有30天,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该申请的反对,如果没有反对,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第8步骤。
3b、审查意见阶段。如果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认为有任何形式或实质上的理由拒绝该商标注册,便会发出官方意见(Office action),该官方意见必须进行答复,如果不答复便会视为该申请无效(除非是针对部分商品上作出的官方意见),官方意见发出之日起有6个月答复期。在六个月内根据申请人的反应进入到4a或4b阶段。
4a、申请人予以答复。为了避免申请被放弃,申请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及时回应每一个官方发出的拒绝理由,审查官将根据回应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是否已经解决。
4b、申请人未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未在六个月内回应官方,申请就会被视为放弃。放弃的意思是指申请过程结束,商标不予登记,申请费用也不会被退回。当然,这一阶段出现后,还可以在2个月内提交一份恢复请求,说明不答复的原因并缴纳相应的恢复费用便可以重新启动答复程序。
5a、答复后的公告阶段。这一段事实上和3a完全一样,只不过是在答复后进行的。
5b、官方最终审查意见。如果在此前的答复中,未能解决相应的问题,那么,官方审查官会选择是否发出最终审查意见,该最终的意思是指,申请人必须在这一次回应中解决所有问题,否则将会进入到上诉程序。大约在六个月左右进入到6a或6b阶段。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并不是在第一次下发官方意见后未能通过就一定会发最终意见,有的时候有些意见会发出几次,只有当审查官觉得只需要最后一次答复时才会发出最终审查意见。
6a、申请人及时回应最终意见。这一阶段基本和4a阶段的程序一样。
6b、申请人未予以答复。这一阶段也和4b阶段的程序相同。
7a、最终答复后的公告阶段。如果此前答复未能解决问题,并不会刊登公告,直到最终答复意见解决后才会进行公告阶段。
7b、上诉阶段。如果最终意见未能解决,申请人可以向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提起上诉(TTAB)。
8、登记阶段。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便会核准注册,注册后需要在第5-6年的时候进行下面的第9步骤来维持商标权利继续有效。
9、第8条款宣誓。根据美国商标法第8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在第5-6年时提交一份使用声明,以确保该商标继续保持有效。
10、第9条款续展和第8条款宣誓。同上条规定一样,商标注册后第10条的时候需要进行续展,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商标的续展正好处在第2个5年阶段,因此,需要同第8条款使用声明一同办理。
美国商标怎样区分“主簿”和“副簿”
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
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著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著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