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票为什么留待比对(为什么海关留存待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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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票为什么会滞留
海关发票滞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核流程复杂
海关发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流程,包括核对商品信息、检验报关资料、确认税费等。这些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特别是在一些大型港口或繁忙的海关,由于处理量巨大,审核流程可能会更加复杂,导致发票滞留。
2.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
如果发票中的申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如品名、数量、价格、产地等关键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海关在审核时可能会产生疑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从而导致发票滞留。
3.税费问题
海关在计算税费时,可能会因为税率、货币汇率等问题产生争议或延迟,这也会导致发票滞留。特别是在涉及大额税款或特殊商品时,海关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和确定相关税费。
详细解释:
海关发票的滞留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问题。首先,海关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了审核流程的繁琐。海关需要确保进出口商品的合规性,因此会对每一份发票进行仔细的审核。此外,不同商品可能涉及不同的税费标准、监管政策等,这也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其次,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海关发票的审核至关重要。如果申报信息有误,海关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来核实和调查。这不仅影响了发票的审核速度,还可能导致商品被扣留。
最后,税费问题也是导致发票滞留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海关和进出口商可能对税费的计算存在分歧,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发票滞留。因此,为了避免海关发票的滞留,进出口商需要确保提交准确的申报信息,并了解相关的税费和监管政策。同时,与海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并加快审核速度。
海关发票的抬头一般应该是()
进口地的收货人。
根据百度题库显示不同于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的抬头一般是货物在进口地的收货人,也就是提单的被通知人。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供,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境外海关留存待验发票丢失不适用
您要问的是境外海关留存待验发票丢失不适用怎么办?办法如下:
1、向境外海关提供相关购物信息和证据,说明发票的重要性和丢失的情况。
2、协助境外海关进行调查和核实,提供必要的合作和配合。
3、寻求境外旅游公司、使馆或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寻找解决方案和权益保护。
什么是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进口人凭以向进口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为进口国海关估价定税,核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关税,审核出口人有否低价倾销,或接受其政府补贴,以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可供进口国海关编制统计使用。
海关发票比对不通过,显示缺联,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
海关发票是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国,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供进口商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情况,供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