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分类解析(海运提单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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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有哪些常见的分类
海运提单常见的分类大致可分为9个类。
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③指示提单(Order B/L)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②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①清洁提单(Clean B/L)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4、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
④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5、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①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②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①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②顺签提单(Post-date B/L)
③预借提单(Advanced B/L)
④过期提单(Stale B/L)
7、按收费方式划分
①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②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
③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8、按提单签发的不同划分
①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②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NVOCC B/L)
9、特殊提单
①合并提单(Omnibus B/L)
②并装提单(Combined B/L)
③分提单(Separate B/L)
④交换提单(Switch B/L)
⑤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⑥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 B/L)
⑦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海运提单有哪些常见的分类这种分类有什么价值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装船,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的主要作用如下:
1、在启运港,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在运输过程中,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
3、在目的港,提单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契约证明。
提单的种类如下: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 L)。这种提单又称为装运提单,指货物已全部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注明船名、装船日期和已装船(On Board)字样。信用证上均规定要求已装船B/L。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又称为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另一种做法是,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单并小签,即变为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最早在19世纪末美国出现,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箱前签发备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 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已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一般不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3)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只填写“凭指示”、“凭××指示”字样,即To order,TO order of.。这种提单可凭背书进行转让,它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指示提单在卖方未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仍有货物所有权,如经空白背书后,则成为不记名提单,是凭单提货的凭证;如经记名背书即成为记名提单。
3.按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清洁提单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的批注。银行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的必备条件。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在装船时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沾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批注,并将其转移到提单上,这就是不清洁提单。由于这类提单不能结汇,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应慎重从事,不接受保函。
4.按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 L)。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货物在转运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联运所使用的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Transport B/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 L)。这种提单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联合运输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提单上往往加注:cy-cy,door-door等,实行场到场、门到门运输。
5.按提单格式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 L)。这是指提单的印就格式,提单既有正面记载的事项,又有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 L)。这种提单只有正面必要记载项目而无背面条款。一般提单副本及租船合同的提单为简式提单,后者要参照租船合同的规定。
6.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分。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正本提单指可凭以押汇货款和向目的港船公司或其代理提货的提单。正本提单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正本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五份的,以便托运人遗失其中一份,可凭其他各份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
(2)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Copy,简称Copy B/L)。这是对正本提单相对的提单,没有承运人签发,也没有提单背面条款。
7.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 B/ L)。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 L)。提单上一般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
8.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to Collect B/L)。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B/ L),又称起码提单。
9.按其他方式划分的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 B/ L)。指晚于信用证到期日去议付的提单,另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也称过期提单。近洋国家间合同一般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
(2)倒签提单。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保函要求,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主要因为实际装期晚于信用证装期,通过倒签避免托运人违约。倒签提单的风险,主要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以“伪造提单”为由,拒绝提货并起诉。因而倒签既违约、又违法。
(3)顺签提单(Up-dated B/ L)。顺签提单与倒签相反,提单上装期在开船之后,这主要发生在卖方分批大量发货,而发货时间没到,货已备齐而要求船方办顺签。
(4)预借提单(Advanced B/L)。由于信用证到期、货已进港、报关,但未上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便结汇。这种被“借”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以上几种违约提单,货运的保函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5)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提单,注明“装甲板”(on deck)字样。按《海牙规则》,甲板货物不属于货物范畴,承运人对其灭失、损失不负责。
(6)成组提单(Groupage B/L)。成组提单又称并提单、总提单,是将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所列货物为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和同一收货人———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且使用海洋提单(Ocean B/L,Carrier’s B/ L)。这种提单只供提货用,各家货主收到的是分提单。
(7)分提单(Separte B/L)(House B/ L)。分提单一类是成组提单上货物分属不同货主,为不同货而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拼箱运输中的分提单,一般不由船公司签发,而由国际货运代理签发,又称为货代提单、拼箱提单、集运分提单。另一类是大宗散货到一目的港由一份并提单与几个收货人的分提单组成。
(8)交换提单(Switch B/ L)。由于贸易需要,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凭交换提单另换一套提单,仍运至原船目的港。因此将启运港签发提单称为交换提单。
(9)包裹提单(Parcel Receipt)。船公司为少量低值的货物———行李、礼品运输而签发。它不可转让,有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
(10)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 L)。集装箱提单与普通提单作用与法律效力相同,但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提单上所装货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提单上不出现甲板提单字样,且多数集装箱提单对运输全过程负责,提单签发人可以是船公司,也可以是多式联运承运人。
如何读懂海运提单
1.提单的正面条款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2.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