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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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什么意思啊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这是国家之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各国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关贸总协定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它促使各缔约方通过谈判减免了关税、规范了非关税措施等。但它的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关贸总协定属于“临时协议”,而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因此关贸总协定没有国际公认的法人地位,缺乏组织基础;
2、关贸总协定管辖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而对于近三十年来发展迅速、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加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国际投资问题没有涉及;
3、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作用有限,它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仲裁结果,该小组报告就不能通过。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后来国际社会寻求发展出来了另外一个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了它。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全文
全文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减让表
1.
(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什么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1947年由包括美国、英国和法国在内的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的一项多边国际协定。其宗旨是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自1948年1月1日起,GATT开始正式运作,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组织。经过多年的多边贸易谈判,GATT成功地减少了大量的关税,扩大了国际贸易的规模。到1994年,GATT的成员国已增加到128个。
1993年12月,GATT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取得了重大进展,各国代表批准了一份包含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内容的“最后文件”。1995年12月12日,GATT的成员国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GATT的历史使命结束,世界贸易组织随后取代了GATT。
GATT的主要作用包括: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套处理贸易关系的规则和原则;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规则和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关税减让和贸易自由化的平台;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更优惠的贸易条件;提供了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
尽管GATT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体制和规则上的局限性,如缺乏对某些规则的法律约束、存在“灰色区域”、对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允许某些非自由化措施的存在,GATT最终被WTO所取代。
中国是GATT的创始国之一,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席位被台湾当局占据。1971年中国大陆代表团取代了台湾代表团,成为GATT的合法代表。1986年,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在1991年1月1日正式成为GATT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