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申报规范
由于每辆汽车需要的汽车零部件达到1万个左右,而这些零部件又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在技术标准、生产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汽车零部件进口体量大、商品种类繁杂、申报要素项目众多,并且长期以来采用传统手工逐条、逐项申报方式,导致汽车零部件进口存在申报耗时长、差错多等问题,成为进口企业的痛点、难点。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小编今天带你一起学习汽车零部件如何规范申报。
一、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64号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具体申报要求
1.属于“零部件清单”范围内,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2.既含有“零部件清单”所列32种商品,又包括其他品名,建议分报关单进行申报。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商品名称”栏
规范格式:中文名称/品牌/成套散件或毛坯或整机特征
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应在品牌后加注“整机特征”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规格型号”栏
规范格式;S(W、WF)/零部件编号/适用汽车品牌和车型/其他需申报指标
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或“W”字样以区分“生产件”和“维修件”,上述字样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规格型号”栏
规范格式:S(W、WF)/零部件编号/TY/其他需申报指标
“通用零部件”适用于2个(及以上)品牌和车型,适用于2个(及以上)四位数品目(8701—8705)的进口零部件。
“备注”栏
规范格式:CT/零部件编号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但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备注”栏
规范格式:ZT/零部件编号/价值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构成整机基本特征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及所进口零部件占总成的价值比。
“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
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规格型号”栏
规范格式:S(W、WF)/零部件编号/适用汽车品牌和车型/其他需电报指标
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或“W”字样以区分“生产件”和“维修件”,上述字样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