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保证和付款(银行汇票的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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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保证是什么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具体讲,它有以下涵义:
(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用,票据债务人本应就票据债务负责,若以其为保证人,对增加票据信用毫无意义,故法律一般不允许票据债务人为保证人。
如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担任保证人。付款人在承兑前并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也可以为保证人。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特定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并非限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均得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保证其票据债务的履行。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虽有其独立性,但须以有出票行为为前提,因而从这一角度看,它是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按法定方式为之,否则无效
(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
保证的成立按法定的方式在票据上为之即可生效,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后手的同意,因而为单方行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
一般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票据保证除被保证的债务因形式要式欠缺而无效外,被保证的债务即使实质上无效,票据保证仍有效成立。
银行保函和汇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银行保函和汇票都是授信业务,银行都承担风险,都是涉及三方。
不同点:
1、要求不同: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2、功能不同: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是一种委付证券。
保函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汇票特征:
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四、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商业汇票的保证如果附有条件
A.附有条件的保证是否具有效力
按照票抄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B.商业汇票的背书为何不得附有条件
商业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这句话是票据法的明文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是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的,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这一点同民法上的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
2、如果背书所附条件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则易造成票据流转上的限制以及票据权利的纠纷,不利于票据流通,所以票据法直接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即使背书附条件也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
C.汇票附有条件的保证有法律效力吗
汇票附有条件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48条明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其后果是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专之外,保属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E.票据的保证是否可以附有条件为什么
根据抄《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的票据法上的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因为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如果在票据的保证中可以附加条件,则票据的流通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因为持票人无法了解到自己所持有的票据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对于持票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保证是不能够附条件的。
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保证中附加了条件,并且当事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条件的记载,则可以视为没有进行过任何有关条件的记载,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汇票保证的责任。
简言之,票据保证中,对保证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F.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错
错。
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G.为什么票据保证不得时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H.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票据责任是独立的,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后,条件的实现与否与票据责任以及保证责任无关。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形成了,与附有的条件其实是两件事情。
再换句话说,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应用的是《票据法》,附有的条件若得不到满足,应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I.商业承兑汇票是如何保证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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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清)
J.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如果附有条件必须满足所附条件对不对
不对。付款人承兑汇票必须是无条件承兑,如果承兑汇票如何附有条件,就认为是付款人拒绝承兑此汇票,那么承兑行为就是无效的,付款人就不是汇票的债务人,持票人只有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了。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有明文规定——
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与保证金的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所以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多少要看出票人的信用等级。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用途是为了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且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所以在我国银行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扩展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分为两类:
1、占用授信敞口的
不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比如说,某公司申请开立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就需要存入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此基础上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此时,这个公司的目的就只在于那1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等于延迟付款了)。即全额承兑不占用授信额度。
2、不占用授信敞口的。
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必须先向银行申请授信,此时需提供相关抵押、担保,或资信良好的公司也有纯信用方式的。待授信审批后,再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比如:银行给予某公司1000万元的授信敞口,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40%。公司申请开立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此时需存入保证金400万元,剩余600万元就是占用授信敞口,且余4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授信敞口占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