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什么?如何开展业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1039),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怎么参加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一、备案要求
1、企业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商品备案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完成商品备案(网址:http://dgboc.dg.gov.cn/gddgtrade)。对经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此贸易方式: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出口申报
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企业通过一体化、转关两种模式申报出口货物。
常平海关(5214):
为东莞市场采购业务主管海关,负责办理以通关一体化模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货物的申报手续。
东莞海关(5204)、凤岗海关(5207)、东莞长安海关(5213):
负责办理以陆运转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货物的申报、验放和转关监管等海关手续。
申报要求:
申报数据须来源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申报地海关为市场集聚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常平海关、东莞海关、凤岗海关、东莞长安海关)。
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
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得为中国内地。
运输方式不得为非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便利简化申报: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1.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2.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实施检验检疫的;
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东莞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已上线“一键简化申报”功能,企业可通过该功能快速完成简化申报哦。
三、出口申报前监管
对于需在采购地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市场采购商品,企业需提供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并在出口申报前向常平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在产地实施的出口申报前监管,按现有规定执行。
小额小批量报检: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小批量单一出口商品(同一HS编码),可实施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账:
1.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
2.重量不超过50公斤。
以下情形不适用:
出口食品、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危险货物和危化品;
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
发货人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
四、预包装食品出口
为进一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的提质增量和稳健发展,丰富出口商品种类,目前东莞市已启动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试点。
2024年5月29日,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首票业务在东莞寮步车检场申报出口并成功放行,试点正式启动。
1、现阶段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的产品种类:
酒、糕点饼干(含肉含蛋产品除外)、饮料(含乳饮料除外)、糖果及巧克力、坚果与籽类制品(熟制)、调味品(水产调料品除外)、果蔬罐头、面条及包馅面食(含肉含蛋产品除外)、食用植物油、蜜饯、豆制品等。后续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2、现阶段支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地区,非洲国家地区。后续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