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作用及格式(海运提单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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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属于一种运输单据。作用包括: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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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运提单有什么作用呢
海运提单的含义和性质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2.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Ironstriploose of missing)、“包装不固”(In sufficiently Packed)、“X件损坏”(X Package in damage condition)等。但是,并非提单有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于1951年规定为下列3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不明白地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如只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桶”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和国家和航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有时在装船沓会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不良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r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灵活,签发清洁提单,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对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非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所以提单不易转让。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需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者凭提单提货。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通过背书方式可以流通或转让。所以,又称可转让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指定目的港,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经由两程以上船舶运输至指定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海陆、海空、海河、海海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卖方可凭联运提单在当地银行结汇。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上载明只负责自己直接承运区段发生货损,只要货物卸离他的运输工具,其责任即告终止。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rom B/L),是指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下面内容又带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详细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省略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
(6)根据其他情况分为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对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一般都有“装舱面”(On Deck)字样。舱面货(Deck Cargo)风险较大,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舱面货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舱面提单。但有些货物,如易燃、易爆、剧毒、体积大的货物和活牲畜等必须装在甲板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和信用证中就应规定“允许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条款,这样,舱面提单才可结汇。但采用集装箱运输时,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和国际航运中的一般解释,装于舱面的集装箱是“船舱的延伸”,与舱内货物处于同等地位。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属过期单。
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业签发。
在我们出口业务中,往往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采用倒签提单。有人认为倒签提单是解决迟期装船的有效方式,用起来特别随便,好像是一种正常签发提单的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日期,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尽管不用或少用这两种提单。
(7)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通过EDI技术将纸面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电子提单不是书面单证,而是显示在计算机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结构化了的电子数据。有关各方,包括卖方、发货人或托运人、银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保险公司、港口、买方和收货人,都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采取电子收货人提货,不需要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电子提单的使用加速单证流转,防止在流转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提单的使用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在巴黎召开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 Lading),本规则是当前指导电子提单使用的法律依据。
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 EDI系统,将有关各方的计算机联成网络而实现的。电子计算机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数字、文字、条款等,按特定的规则,转化为电子信息(Electronic Message),借助于电子通讯设备,从一台计算机转送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其完整流转过程是:
1)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订舱电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运人确认托运人提出的各项条款。
2)承运人接受订舱,则电子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向托运人发送接受订舱及有关运输合同条件的EDI信息,由托运人的EDI系统加以确认并通知运输调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运人的EDI系统向海关和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EDI系统发送申请报关,商检出口的EDI证书,经确认后传送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统批准放行。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由EDI系统自动向托运人发送收货信息(Receipt Message),托运人确认后,托运人即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5)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EDI收据并由承运人的EDI系统发送电子提单给托运人和银行的EDI系统,同时给托运人一个更新的电子签名的电讯密码,经托运人确认后即对货物具有了支配权,电子提单签发完结。
6)托运人的EDI系统向银行的EDI系统发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和电子提单等电子单据,经银行确认后即完成结汇。
7)托运人的EDI系统发送信息通知承运人,货物已转移给银行,随后承运人的EDI系统销毁与托运人的通讯密码,并向银行提供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8)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的EDI系统向承运人发出电讯通知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收货人。
9)承运人的EDI系统向收货人的EDI系统发送EDI信息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传送电子提单及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10)承运人的EDI系统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EDI信息,将货物的说明、船舶情况及收货人的名称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货人得到到货通知后通知运输调度,凭其身份证明在指定地点提货。
在电子提单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电子提单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电子提单的安全关键在于密码的保密性和在传递过程中防止被人偷换,必须严加防范,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对电子提单的立法工作。
3.提单的内容。世界上每个轮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和提单条款,但其基本内容都是按照《海牙规则》加以规定的。提单的正面内容除了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船名、国籍、航次、装运港、运费、提单签发份数、签单日期以及签单人外,还有如下规定:
(1)托运人所提供的详细情况有:货名、标志和号数、件数、毛重、尺码等。如填写不准、错误或谎报,一切后果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责。
(2)声明货物表在状况良好已装上船,并应在卸货港或该船所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3)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4)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的持有人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提单的背面条款包括:
(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2)承运人免责条款;
(3)索赔与诉讼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4)有关特殊货物运输条款;
(5)其他条款。
提单条款基本上是依据1924年制定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的规定。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与权利和豁免做了规定,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障,但从《海牙规则》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制定《海牙规则》是主要航运国,代表船方利益的,所以其内容明显地偏袒船方利益。如承运人的免责条款竟达17条之多,因而受到代表货方利益的不发达国家的反对。为此,联合国于1978年3月在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Carrier of Go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的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货方的利益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如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原来的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扩展到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直至交付货物为止,并进一步明确规定承运人须对交货延误负责。删去了《海牙规则》规定的17条免责条款。每件货物赔偿责任限制提高了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诉讼时效也延长2年。《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海运提单的内容有哪些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1
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记名式
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不记名式
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指示式
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Endorsed to×××”,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
船名(Ocean Vessel)
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
唛头(shipping Marks/Marks& No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
包装与件数(No.& kind of Packages)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of Packages in Words)填写: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
商品名称(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
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
运费支付(Freight& Charges)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
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CIF和CFR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Charter 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
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延,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一Dated 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Advanccd 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13
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CP500》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第23条a(1)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14
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
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单条款上未规定份数,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drawn on us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in duplicate”,表明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当然包括提单,全都是一式两份。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1 of Lading 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根据《UCP500》第23条a(4)款规定:“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对此类规定,就要看实际船方签发正本的份数而定。
15
提单号码(B/L NO)
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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