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签发规则及条件解读
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优惠政策,小编整理了RCEP相关政策解读文件,本期主要讲“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什么及使用规则。
一、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的时候可以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例如:
原产于印尼的1000吨橡胶在出口过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新加坡进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装后,500吨发往了中国,500吨发往了韩国。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以便分装后的橡胶在中国和韩国进口申报进口享受RCEP协定税率。
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分类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为如下两类:
1.中间缔约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中间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不论是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还是声明,均适用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相同的核查程序。
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特点
(一)本质是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不能单独出具,申请时必须持有原始货物出口缔约方所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明。在上例中,企业在新加坡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应提供印尼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的初始原产地证明。
(二)签发主体可以是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
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都可以签发背对背证明。在上例中,在初始原产地证明有效的情况下,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来签发。
(三)与现行自贸协定类似证明有所区别。
目前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仅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与背对背证明相类似。与之相比,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更详尽,可操作性更强且种类更广,包括了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四、背对背原产地证证明规则解读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也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并且内容格式都应当符合关于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此外,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它所依据的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一致的。
五、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签发要求
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示有效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并载有其签发日期和编号;
2.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也要符合原产地证明最低信息要求;
4.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除物流分拆等必要操作以外的其他进一步处理;
5.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显示拆分后数量,所有拆分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的数量总和。
六、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意义
RCEP实施生效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制度将使进出口企业在产业布局、销售策略和和物流安排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这不仅有利于货物在成员国间进行运输和物流拆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将进一步推动地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优化融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七、案例解析
中国一家企业出口一批享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机械设备1000台,中国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签发了原产地证书,注明RCEP原产国为中国。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200台发往菲律宾,800台发往印度尼西亚。
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可以依据中国签证机构签发的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申报进口享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