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在和客户们沟通关于美国商标注册的问题时,我们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算是“近似/易混淆”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到底是他们的字形、读音、含义还是商品关联性?我们在设计、取名美国商标时,改如果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今天的文章,我们将用具体的案例来为您进行解答: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需综合评估 商标本身 和 商品/服务关联性 两大维度。

在美国商标注册中,1(a)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而非等到审查阶段再补交。一、1(a)申请的核心要求根据15 U.S.C. §1051(a)和TMEP §904,基于实际使用的申请需满足:1、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声明商标在商业中首次使用的具体时间(需精确到年月);2、使用证据(Specimen):提交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样本(如产品标签、包装、网站截图等)。

前言:在我们进行商标申请时,有时候会遇到一些理想和现实的差异问题。尤其是对于美国商标来说,因为其特殊的申请制度,注册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是会出现一定间隔的。那么,很多申请人在这个间隔的时间里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长这个样子,但因为考虑到通过率等原因,在提交注册时提交的图样长另外一个样子。也就是说,提交图样与实际使用图样不一致。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时候,是否会影响注册?在后续维权的时候可以成功吗?今天的文章,为您解答。

一、指定颜色(Color Claim)与不指定颜色的核心区别二、指定颜色时的色号描述规范当声明颜色时,需在申请中精确描述配色方案并符合USPTO技术标准:1. 色号系统选择首选Pantone:USPTO明确推荐使用Pantone Matching System(PMS),需注明Pantone编号(如Pantone 185 C)示例:颜色声明:商标由红色(Pantone 185 C)和白色(未着色区域)组成,其中文字部分为红色,背景- 替代方案:RGB值(仅限电子显示商标,如:R255 G0 B0CMYK值(印刷用途)通用颜色名称(如“金色”,但可能因描述模糊被要求补充Pantone编号)2. 描述逻辑要求位置对应

近日,美国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发布通知:由于政府资金短缺,美国版权局和国会图书馆都关闭了。因此,本局无法更新本网站上的信息、回复咨询或处理交易。为了确保收到日期,将接受注册和备案提交,但不会被处理。当政府重新开放时,网站更新和所有正常商业活动将恢复。如果您想提交版权注册或提交文件记录,可以使用我们的在线系统。现在提交您的注册申请将有助于确保最早的注册生效日期,尽管在版权局重新开放之前不会处理提交。需要提醒大家:虽然暂停的审查和发放证书,但是申请通道仍在正常开放中,版权申请仍然可以正常提交。并且,尽早提交有助于锁定登记日期。

前言在申请美国商标时,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 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目前美国采用第11版尼斯分类(共45类),申请人必须按商品/服务所属类别申报:前34类:商品(如服装、电子设备),后11类:服务(如餐饮、广告服务)。每大类下包含多个 “类似群组”(Group),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 / 服务被默认视为 “类似”,商标在类似商品 / 服务上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美国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必须基于 “实际已使用” 或 “有真诚使用意向” 的商品 / 服务选择分类,不可 “盲目多选” 或 “与使用场景无关”(USPTO 会严格审查 “使用证据” 或 “意向声明” 的真实性)。
日本发明专利证书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日本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日本商标注册证书以上就是今天的证书样本分享啦!
中国发明专利证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国商标注册证书中国美术版权证书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上就是今天的证书样本分享啦!
前言:在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时,有些申请人由于一开始并未想好到底想要将商标用于什么产品的销售上,但又不想放弃一个自己喜欢,通过率高的商标,而选择暂时随便选择一个商品去走申请流程。到自己的产品商标布局策略安排明白之后,发现和之前所填写的并不相符。那这个时候就会发出疑问:已申报的商品是“衬衫”,后续能否改为“裤子”?能否将销售产品的范围扩大?别急,今天的文章小编来为你解答。一、美国商标禁止“实质性扩大”商品范围根据USPTO规则(TMEP §1402.06):允许修改商品描述,但不得显著扩大原申请覆盖的范围(no material alteration)。
前言:对于美国商标注册而言,由于其采取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谁先在美国进行使用,商标就是谁的。所以申请方式也就分为了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两种方式。在注册过程中,实际使用所需要缴纳的官费会比意向使用要低。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关于你的商标在美国进行实际使用的使用证据。已知美国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了(1)同一产品实物图片;(2)对应的销售网站链接;(3)销售订单截图。这三个类型。我们在实际的注册过程中,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是建议大家尽量同时能够将这三个类型的使用证据材料都进行一个提供。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申请人还是无法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前言:2024 年 5 月 31 日,缅甸新《专利法》正式生效,结束了长期以来专利制度缺失的状态。但对在缅布局专利的中企而言,新制度下的无效风险已逐渐显现:未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导致专利质量缺乏区域背书,实用新型不做实质审查埋下稳定性隐患,药物专利的特殊限制更暗藏合规陷阱。本文将深度拆解缅甸专利无效制度的核心规则与实操痛点,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