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译文错误会直接导致驳回,且部分错误完全无法补救。 日本特许厅(JPO)对译文要求极端严格,尤其 PCT 进入日本(中国优先权→PCT→JP)时,翻译错误是授权失败的头号杀手。Part.1译文错误为何会导致驳回?(法律依据)1、日本专利法第 184 条之 4(PCT 进入译文要求):译文必须完整、准确反映国际申请(中文原文)内容。2、第 36 条第 4 项 / 第 6 项(充分公开 + 清楚性):译文导致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不清楚 → 直接驳回。3、第 184 条之 12:译文错误超出原文范围 → 构成新事项(新規事項) → 绝对驳回、不可补救。
PCT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法定期限: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Part.1期限与宽限主期限:优先权日 → 30 个月(必须提交进入日本的声明 / 表格)。翻译宽限期(关键):若在第 29~30 个月(到期前 2 个月)提交进入表格(No.53),翻译可再延 2 个月。即:最晚可到优先权日后 32 个月提交完整日文翻译。Part2错过期限的后果(30 个月 / 32 个月都超了)1、直接后果申请视为撤回(自动失效),在日专利权利彻底丧失。无法再通过原 PCT 进入日本,只能重新提交新申请(无优先权、风险极高)。
专利圈最近炸开了锅!一张2025年1月提交、2026年3月才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截图,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与讨论,让无数企业和发明人直呼“没想到”——曾经6-8个月就能拿证的实用新型专利,如今审查周期竟拉长至14个月,甚至部分案件耗时可达15-16个月,彻底告别了“快速拿证”的黄金时代。其实,这不是临时波动,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差异化审查、严打非正常申请、提升专利质量的长期政策落地。今天的文章,小编将从周期变化、周期延长的原因、实操应对方案几个方便为大家进行简单的分析。
为消除参与人工智能检索自动化试点项目(ASAP!)的资金障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职权免除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1.182 条提交、用于参与该项目的申请所对应的、《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1.17 (f) 条规定的申请费。本豁免适用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及当日之后,使用 PTO/SB/470 表格、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1.182 条提交的该项目参与申请。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提高该项目的受理专利申请数量。该局现计划在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技术中心(TC)间分配受理至少 3200 件专利申请,其中每个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技术中心至少受理 400 件。
在我们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最常见的申请流程应该就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注册→商标下证。的确,对于大多数常见国家来说,这一套流程是适用的。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也会默认所有国家都是这一套流程。但其实不然。我们在实操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国家提交申请后不多久,商标公告了,那时申请人来问我们,什么时候下证?那时我们便会解释一番:一些特殊国家采用的商标制度,是公告前置,即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公告,最后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会核准下证。这时候,商标的申请流程就会变成: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商标公告→实质审查→核准注册→商标下证。
随着《马德里议定书》于3月15日在格林纳达的正式生效,至今为止,马德里体系已有116个成员,覆盖了132个国家/地区,代表全球贸易的80%以上。
2025 年 12 月 10 日,越南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法》的重大修正案(即《2025 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这是越南迈向支持创新驱动型数字经济的关键一步。《2025 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该法案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代化,简化了工业产权程序,并强化了执法机制。这些改革重塑了越南知识产权的注册、执法与商业化路径,体现了越南与全球标准日益接轨的发展方向。
日本专利的充分公开(実施可能要件,Enablement) 要求非常严格,是 JPO 审查的 “重灾区”,尤其在软件、算法、化学、生物、AI领域极易因公开不足被驳回。其核心标准是:说明书必须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当業者)无需创造性劳动或过度实验,就能完整再现并实现发明的效果。Part.1法律依据1、第 36 条第 4 项第 1 号(核心):发明的详细说明,必须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程度,明确且充分记载。2、第 36 条第 6 项第 1 号(支持要件,Support):权利要求必须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不能超出公开范围。JPO 将这两条合并审查,公开不足 + 支持不足常同时驳回。
可以,但有严格条件:纯软件、纯算法、纯商业方法本身不能被授权;必须与硬件协作、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才符合日本专利法的 “发明” 定义。Part.1核心法律标准(JPO)日本专利法第 2 条第 1 项: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高度技术思想的创造。软件、程序本身(仅代码 / 算法):不属于 “利用自然规律”,原则上不合格。软件 + 硬件协作:通过计算机 / 设备具体实现信息处理、控制或技术效果 → 合格。商业方法:纯人为规则、商业模式、经济逻辑 → 不合格;但计算机化 + 技术手段 → 可合格。
美国时间3月17日下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特别的专利电子授予封面和商标注册证书,献礼美国诞生 250 周年,致敬生命权、自由权与创新探索精神全文内容翻译如下:今日,美国发明机构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经重新设计的专利电子授权书封页,纪念美国建国 250 周年,致敬两百五十年来的生命权、自由权与创新探索精神。本次更新的封页彰显美国创新发展的深厚历史底蕴,肯定知识产权在激励创新创造、推动经济增长中的持续作用。该 250 周年纪念标识由该局全机构设计大赛遴选产生。下周二,美国品牌机构 —— 美国商标局亦将推出全新改版的商标注册证书,加入本次纪念系列。
3月1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消息称:澳大利亚创新者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更广泛的国际检索选项,拥有更多选择、降低成本和更大灵活性。全文内容翻译如下:自2026年3月1日起,澳大利亚创新者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更广泛的国际检索选项,拥有更多选择、降低成本和更大灵活性。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人现在可以提名欧洲专利局(EPO)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作为其根据PCT设立的国际检索机构(ISA)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
商标注册制度的不断更新,意味着商标申请流程的不断完善,也代表着该国政府对商标审查的严格。这也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更多合法权益重要措施。近期,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颁布了新规,对以不同名义(个人/公司)不同身份(本国人/外国人)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做出了新调整。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的身份文件该法规通常要求申请文件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国籍和地址等信息,且为验证目的,电子提交系统中可能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然而,法规本身并未明确规定特定身份证件必须始终作为每项申请的强制性附件予以提交。
上个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才发布消息宣布要对非正常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综合施策治理。软件著作权即将和专利一样,出现非正常申请的现象。15日,中国版权中心再次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行为,提升登记质量,版权中心将在完善申请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软件版权登记申请诚信制度,引入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行为,引导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以保护原创为目的,共同维护良好版权登记秩序,推动我国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醒大家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内,发布了两条关于规范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行为的消息。由此可见此次打击软著非正常申请的态度之认真,力度之大。
很多内地卖家想把产品卖到香港,第一步就卡住了——没有香港商品条形码,产品根本进不了当地超市、电商平台,甚至过不了供应链审核。毕竟香港市场有自己的条码规范,和内地的“690-699”前缀条码不同,香港条码有专属标识,也是产品进入香港乃至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作为内地卖家,你不用再到处找零散攻略,这篇文章把申请香港商品条形码的核心条件、流程、费用、避坑点全部整理好,新手也能一步到位,少走冤枉路!Part.1香港商品条形码是什么?香港商品条形码遵循国际通用的GS1标准,最常用的是EAN-13格式,开头固定为“489”——这是GS1分配给香港的专属前缀,扫一眼就能识别出商品注册地在香港。
日本专利申请权(特許を受ける権利)可以自由转让,但必须向 JPO 办理移転登録(转让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Part.1转让核心流程1. 签订转让合同(Assignment)合同必须为原件或公证认证副本,JPO 不接受普通复印件。必备内容:日本申请号(无申请号时用 PCT 号)。转让人、受让人名称 / 地址(与 JPO 登记一致)。转让人签字(至少)、受让人签字(建议)。签署日期。明确转让标的:申请权整体 / 部分 / 持分2. 准备登记材料移転登録申請書(JPO 官方表格)转让合同原件 / 公证认证副本。受让人委任状(Power of Attorney)(申请中案件仅需受让人;已授权专利通常需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