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段时间,国内严查专利代理机构合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可以说是引起了圈内的广泛关注。国知局、市监局、行业协会相继发出多条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处罚通报,更是让圈内看到了此次严查的决心和力度。之前的文章,《不止美国在查!国内也在严查专利代理机构的合规问题!》就为大家分享了近期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专利处罚案例来提醒大家合规操作。28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也发布了:关于发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的通知。以下是通知的具体内容以及《警示录》的全文内容《警示录》的全文内容

日本商标注册费的法定缴纳时限为 JPO 发出注册核准通知(含可注册决定副本)的邮寄日起 30 日,无宽限期,逾期未缴则申请视为放弃,商标权不生效;注册费可选择一次性缴 10 年或分两期缴(首期 5 年 + 后期 5 年),2026 年电子申请标准如下:Part.1缴纳时限与核心规则1、法定时限:自 JPO 发出注册核准通知的邮寄日起 30 日,以邮戳或系统记录为准,境内外申请人统一适用,不可延期桓台县人民政府。2、逾期后果:未在 30 日内足额缴纳,申请视为放弃,无法通过补缴费恢复,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日本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定时限为收到 JPO 异议通知之日起 30 日(国内申请人)或3 个月(境外申请人,含代理),不可延期;未答辩不必然导致撤销,但答辩失败且异议成立会被撤销注册,以下是详细说明。Part.1异议答辩时限与核心规则法定时限:国内申请人 30 日、境外申请人 3 个月,自 JPO 异议通知送达日起算,无延期可能,逾期视为放弃答辩权。送达认定:以 JPO 官网记录或邮寄回执为准,境外申请人需预留代理转交时间,避免因传递延误逾期。提交方式:通过 JPO 在线系统提交或邮寄纸质件(日文),需附答辩书、证据清单、代理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强制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

1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关于商标的行政命令与制裁】发布了新的“show cause order补充陈述理由令”文件。该文件指出,深圳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未取得 USPTO 商标事务代理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USPTO 商标案件实务规则》,代表他人提交了超过 19,000 份商标相关文件,其中的一万五千多件商标都将面临失效和撤销的风险。以下是小编整理出的文件中的核心内容:一、违规规模涉及至少 15,932 件商标申请及注册记录,提交文件超 19,000 份,其中 3,361 件仍处于非终止状态。

继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成立标准必要专利(SEP)工作组后,这一美国创新主管机构13日宣布推出一项新的试点项目,旨在激励美国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及非营利组织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组织(SDOs)的相关工作。即将启动的 “标准参与与代表激励(SPARK)试点项目”(Standards Participation and Representation Kudos, SPARK)将针对性解决这一难题:向符合资格且为标准制定组织活动作出技术贡献或提供其他实质性参与的美国实体,发放限定数量的加速认证。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通知: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原文具体翻译如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将其与其他 IP5 专利局合作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有效期延长至 2029 年 1 月 5 日,使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继续享受加速审查带来的权益,同时践行美国专利商标局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承诺。其他 IP5 专利局包括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案例一、广东某专利事务所被市监局罚没6.6万元这条行政处罚出现在网站“信用广东”中,处罚显示,经查,2024年1月-12月期间,当事人代理的77件专利,其申请文件由当事人实习专利代理师撰写,均使用专利代理师的签名并提交国知局系统,但该专利代理师均未对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默许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名,涉案专利共77件。

近几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商标的合规审查愈发严格,无论是正在申请过程中的,还是已经申请成功下证的,一旦程序不合规,就会随时面临爆雷风险。小编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发现,年底这两个月,又出现了几份责令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文件中相继指出,又有几百几千件专利申请可能存在严重合规问题,并在最终可能会采取终止申请等制裁措施。通过对两份文件的浏览,小编总结出此次爆雷的主要违规情形:1、专利申请由未注册执业者但受申请人雇佣或委托的第三方准备并提交文件,构成在USPTO从事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使用未经授权的代理服务,属于为不当目的提交文件,违反相关规定。

Part.1异议期日本商标采用 “先注册、后异议” 模式,异议期为商标注册公告(商標掲載公報)发行日起 2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需证明利害关系),逾期提出的异议申请将被不予受理経済産業省 特許庁Part2异议提出的法定理由(一)绝对理由(违反注册要件,任何人可提)1、违反《商标法》第 3 条(缺乏显著性):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如直接描述商品功能 / 材质 / 产地)、简单几何图形 / 字母组合等,无法区分商品 / 服务来源。
Part.1核心救济途径(逐级救济,不可越级)1. 拒絶査定不服審判(复审,JPO 内部救济)适用前提:对 JPO 审查员作出的最终驳回决定(非驳回理由通知书)不服,且已完成驳回答辩仍被维持驳回。申请时限:自驳回决定正本送达日起3 个月内(境外申请人同,不可延期,逾期失权)。申请主体:商标申请人(可委托日本专利代理人办理)。审理机构:JPO 审判部(3-5 名审判官合议审理,独立于原审查部门)。核心材料:复审申请书(明确请求撤销驳回、准予注册)、理由书(逐条反驳原驳回理由)、新证据(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共存协议、在先商标撤销 / 无效证据等)、原申请及答辩材料副本。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专利审查公众意见(Public Comment on Patent Examination) ,是第三方参与专利授权监管、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或专利权人辅助审查员全面认知技术的重要路径。该方式无需高昂费用、流程相对简便,且能对专利授权走向产生实质性影响,是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中的“低成本策略工具”。本文从实操角度,拆解公众意见的递交全流程、核心要求及实务技巧,助力从业者精准落地。
欧洲专利局在其官网中发布通知:鉴于扩展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的出具时效性已实现持续改善,欧洲专利局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将 PACE 项目的加速机制限定于审查阶段。届时,专用的欧洲专利局表格 1005 仅包含审查阶段的加速请求事项。Part1修订背景及目的自 2015 年前述通知发布以来,欧洲专利局始终恪守承诺,致力于在申请日或《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161 条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为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专利局未担任(指定)国际检索单位的 PCT 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案件)出具扩展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这一成果为欧洲专利局审查 PACE 项目、提供更高效服务创造了条件。
根据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显示: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已于2025年12月11日决定,将于2026年4月1日起上调欧洲发明专利官费。大多数官方费用将上调约 5%,其中包括检索费、审查费、指定费以及授权费。提交费(包括超页费及多代分案申请的附加费)、异议费以及上诉费则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前后对比如下需要提醒大家为了节省申请成本,需要尽快赶在官费调整前尽早布局,合理规划安排好申请的时间。若申请人在 2026 年 4 月前完成费用缴纳,即可享受现行费率,避免因费率调整产生额外成本。
在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与纠纷应对中,美国专利无效程序是绕不开的核心议题。其中,单方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简称EPR)凭借“低成本、低门槛、灵活性高”的特点,成为众多企业挑战竞争对手专利有效性或优化自身专利稳定性的首选路径。本文将从定义、流程、核心特点、实务价值四大维度,拆解这一USPTO经典行政程序,为从业者提供可落地的参考。
Part.1“与在先商标近似” 的修改与答辩策略该驳回属相对理由,核心是破除 “混淆可能性”,可从商标差异、商品 / 服务区分、证据补强、协商共存四方面推进,且需注意早期审查期间的修改限制。1、修改策略(不影响加速资格的前提)删减非核心商品 / 服务:仅保留与在先商标不类似的类别,且申请早期审查后至审查开始前不得修改商品 / 服务分类,否则会丧失加速资格。调整商标显著部分:修改文字字形(如艺术化变形)、图形构图或颜色组合,突出与在先商标的视觉 / 含义差异,且不改变核心识别要素,避免被认定为新商标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