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理念:一体化防御策略101和112问题并非孤立存在。一份撰写不佳的说明书(112问题)会使权利要求看起来更像一个“黑箱”式的抽象概念(101问题)。反之,一个详细、具体、充满了技术细节的说明书,能为权利要求提供坚实的支撑,并帮助论证该发明包含了“显著更多”的内容,从而满足101的要求。因此,规避风险的策略是构建一个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互支撑、层层递进的防御体系。第一部分:规避第101条(可专利客体)风险的策略核心是通过撰写技巧,在权利要求中直接嵌入“发明构思”,使其能通过 Alice/Mayo 两步测试法。

一、公告期时长与规则1、法定公告期:30天: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将在USPTO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公告,第三方可在公告日起 30个自然日 内提出异议。不可缩短:该期限为法定最低时限,USPTO无权缩减。2、延期请求(第三方发起):异议意向通知(Notice of Extension Request):潜在异议人可在30天截止日前提交 Extension Request to Oppose(延期请求),获得额外时间评估是否正式异议。延期时长上限限制:异议准备期最长 150天(30天原期限+累计120天延期),超期则丧失异议权。

土耳其政府已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8条第7款,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报了关于国际注册(IR)商标申请及续展的个别费用调整。新的费用标准将自2025年12月12日起正式生效。生效后,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土耳其的商标申请与续展费用将全面小幅下调。这意味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土耳其指定商标保护的申请人,在2025年12月12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或后续指定,以及办理商标续展时,将适用调整后的新费用标准。想要提醒大家:此次调整虽然部分费用有所下降,但仍建议有在土耳其进行商标布局需求的申请人,密切关注官方后续发布的详细费用表,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提交时间,以优化知识产权成本。

一、答复期限:6个月1、起算时间:自Office Action 签发日期(非收到日)起算。2、截止日期:6个月整(USPTO不接受“自然月”计算,需精确到日)。示例:若通知签发日为2024年1月15日,答复截止日为2024年7月15日。3、查询截止日:登录USPTO的 TSDR系统(Trademark Status and Document Retrieval)输入申请号,实时查看剩余天数。二、逾期未答复的后果1、申请自动放弃(Abandoned)系统在截止日次日将申请状态标记为 “Abandoned”,丧失商标优先权。

前言:定制商品通常是指商品生产商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过特定设计、生产流程和技术手段,量身定制并生产出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外观、尺寸、颜色、材质等方面满足客户的独特要求,还可以在功能、性能、配置等方面实现客户的特定需求。在定制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确保知识产权的合规性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定制商品的销售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DMCA?DMCA 指“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是美国 1998 年 10 月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对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前言随着全球经济大环境呈现出下行趋势,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商卖家们会发现,传统常见的跨境电商平台越来越难做了。不仅成本越来越高,而且利润越来越低,虽然消费者的选择多,但比价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了。消费者们越来越倾向于一些低价,薄利多销的产品。于是,拼多多旗下的TEMU开始兴起,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卖家争相涌入。但相较于亚马逊、速卖通等老平台来说,大家对于TEMU平台的了解并不多,网上关于其各种操作和教程也并不清晰。所以,接下来的文章,我们将为各位跨境电商的卖家们带来一系列TEMU平台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操作流程。

一、形式审查(Formality Examination)时间:提交申请后1-3个月审查重点:1、申请文件完整性核对申请人信息、商标图样、商品/服务分类(Nice分类)是否齐全。验证使用基础(实际使用/意向使用)对应的声明文件(如使用证据、SOU声明)是否合规。2、费用缴纳检查官费是否足额支付3、商标可受理性初步排除明显不可注册的标识(如通用名称、国旗等违禁元素)。4、结果处理:通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正通知(Office Action):若文件缺失或格式错误,需在6个月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前言:由于美国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在先使用”制度的特殊性,就导致很多申请人在选择商标申请方式的时候就会首选基于“实际使用”这一更加节省申请成本的方式。在注册之前先让该商标在美国市场上被实际使用一段时间,收集准备好实际使用证明之后,再向USPTO提交注册申请。但是,这样做,就会出现一个无可避免的问题:时间差。实际使用与提交申请期间所空出来的时间,一旦该商标被其他申请人盯上,自己又没有及时提交申请,商标很有可能就会被别人提前注册。这时,当准备好使用证据的申请人去提交申请时,就会出现所提交的商标与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冲突的情况。
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拟推进关于多方复审(IPR)的拟议规则通知(NPRM),就对专利重复发起挑战的提案征求公众意见。全文翻译如下:今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就一项旨在限制对专利发起重复质疑的提案征求公众意见。美国专利商标局担忧,即便极具法律效力的专利,在遭遇连续或并行质疑时,其可靠性也会受损。美国国会赋予了专利商标局局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由其判定多方复审(IPR)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对专利制度有益、何种情况下无益。而重复质疑显然对专利制度并无益处。
前言:在和客户们沟通关于美国商标注册的问题时,我们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算是“近似/易混淆”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到底是他们的字形、读音、含义还是商品关联性?我们在设计、取名美国商标时,改如果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今天的文章,我们将用具体的案例来为您进行解答: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需综合评估 商标本身 和 商品/服务关联性 两大维度。
在美国商标注册中,1(a)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而非等到审查阶段再补交。一、1(a)申请的核心要求根据15 U.S.C. §1051(a)和TMEP §904,基于实际使用的申请需满足:1、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声明商标在商业中首次使用的具体时间(需精确到年月);2、使用证据(Specimen):提交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样本(如产品标签、包装、网站截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