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不实审国家,又添新成员!除了我们常见的卢森堡短期专利、尼日利亚发明专利外,近日小编发现,又有几个国家的专利,也不用进行实质审查,下证周期也很快。昨天的文章,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斯洛伐克实用专利的相关制度。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介绍另一个专利不实质审查的国家——捷克实用专利相关制度。
专利不实审国家,今日又添新成员!除了我们常见的卢森堡短期专利、尼日利亚发明专利外,近日小编发现,又有几个国家的专利,也不用进行实质审查,下证周期也很快。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斯洛伐克实用专利的相关制度。Part.1实用专利基本概念1、保护对象技术性创新(如机械装置、电子设备、日用工具等)。要求:新颖性:在申请日前未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包括使用、销售或出版物)。工业实用性:可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不保护:科学原理、软件算法、动植物品种、商业方法等(与发明专利类似)。创造性要求较低:无需证明“非显而易见性”(与发明专利的关键区别)。2、保护期限初始保护期:4年(自申请日起算)。
日本防御商标制度依据《商标法》第 64 条设立,专为已注册的驰名主商标提供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 / 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核心是 “驰名 + 混淆可能性” 双门槛,且防御商标无使用义务、权利附属于主商标。Part.1制度核心框架与立法目的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 64 条(2026 年现行有效)。2、保护对象:仅适用于已注册并在日本相关消费者中驰名的主商标。3、保护范围:在与主商标指定商品 / 服务非相同、非类似的类别中,针对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 / 服务,注册与主商标完全相同的防御商标。4、核心目的:以注册方式阻断抢注与混淆,无需在防御类别实际使用,区别于常规商标的 “使用导向” 保护。
日本商标申请提交后,图样原则上不能修改;商品 / 服务仅允许在不扩大 / 不变更申请主旨的前提下做减缩、修正类修改,且有严格时限与范围限制。Part.1商标图样修改规则1. 核心原则(《商标法》第 16 条之 2)绝对禁止实质性修改:不得更换、增删、变形核心识别要素(文字、图形、logo 主体),否则视为变更申请主旨,补正将被驳回。仅允许极小范围修正:仅限清晰度优化(如原图样模糊,提交更清晰的同一图样)、微小瑕疵修正(如线条、颜色细微调整,不改变整体识别)。时间窗口:仅在申请后至审查决定 / 异议 / 审判 / 再审程序终结前可补正;注册决定(査定)确定后,完全不能修改图样。
想把产品卖到英国,正规商品条形码是入场券。亚马逊、Tesco、Boots 等平台与商超,只认GS1 UK 官方 EAN-13 条码,非正规条码会直接导致下架、罚款甚至封店。Part.1英国商品条形码是什么?英国使用EAN-13(GTIN-13) 13 位标准条码,以 50 开头,由英国货品编码协会 GS1 UK 统一发放。
Part.1适合中国企业的公司类型(外资首选)印度允许外资注册多种实体,90% 以上中资企业选择: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私人有限公司(Pvt. Ltd.)外资可100% 持股(大部分行业)股东:2–200 人,自然人 / 法人均可董事:至少2 名董事,必须 1 名印度居民董事责任有限,融资、开户、合规最成熟适合:贸易、电商、制造、服务、科技等其他可选类型LLP 有限责任合伙:适合咨询、服务类,税负较低分公司 / 代表处:需 RBI 审批,不能盈利,仅用于联络 / 展示Part2注册核心条件1、董事要求至少 2 名董事,其中1 名印度居民董事(一年内在印居住≥182 天)外国
根据香港政府2026/27年度财政预算案及税务局、公司注册处最新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商业登记相关费用调整,新注册、年审费用同步上调150港元。具体变动如下需要提醒大家1、生效时间:以商业登记证生效日期为准,4月1日及之后生效的,均按新标准收费。2、影响对象:① 2026年4月1日后新注册的香港公司;② 2026年4月1日后到期年审的香港公司。3、费用说明:150港元为恢复征收1年的征费,并非长期上调,有效期仅1年。若您有香港公司注册、年审计划,建议合理安排时间,避开费用上调节点,降低成本~
2月11日,德国商标局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他们表示,对于2025年中以来恶意注册商标数量增加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后续,在出现可疑案件时,会强化审查,从源头遏制不正当竞争。通知原文翻译后如下:恶意商标申请数量攀升2025 年年中以来,多项特征引发申请人善意性质存疑的商标申请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申请人并非意图按照商标的固有功能使用商标,即用以标示其商品归属,反而将商标滥用作竞争手段。典型情形为:针对第三方已实际成功使用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保护的标识申请商标,借此向该第三方施压。针对上述可疑情形,德国专利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第 8 条第 2 款第 14 项的规定,对商标申请展开申请人恶意认定审查。
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一、官方定义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二、关于产品1、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2、产品是一个实体;产品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产业制造过程。3、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 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26日,国知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同步附上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对照表内容如下:
做过亚马逊品牌备案的客户应该都知道,在过去的流程中,当备案成功后,亚马逊会告知已经将验证码发送到品牌申请律师的邮箱或其他邮箱,需联系品牌代理公司索要验证码,拿到验证码后在CASE里回复那串验证码就等待最终结果。但就在近日,亚马逊品牌备案最新变动!备案审核通过后,无需发验证码了,而是会发确认链接邮件给律师,律师直接在链接里点击确认即可完成备案。同时,这也更加说明,选择一位可靠的代理律师,在商标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十分重要!但凡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律师出了问题,都会对商标造成很大的影响。
2月25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月14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对非正常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申请综合施策治理。这也就意味着软件著作权即将和专利一样,出现非正常申请的现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再局限于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数量也在逐渐上升。如果说,原来的软著申请是在追求数量,那么每年上升20%的这个数字,让很多人开始意识到:如同专利一样,这其中不免会掺杂着质量良莠不齐,恶意申请的情况。当然,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上个月,亚马逊就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试图抗辩其涉嫌与中国企业合谋规避美国专利商标局规章的诉讼提出反对意见,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的陈述符合法定要求,且西雅图联邦法院为本案的适当管辖法院。今日,小编将以此较为典型的跨境商标侵权诉讼案为例,和大家做一次核心的执业警示总结,这起案件不仅是跨境知识产权业务的典型争议,更为我们所有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执业红线,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一、事件详情这起案件的核心脉络十分明确:2024 年 9 月,亚马逊以合谋欺诈注册商标、协助发起虚假侵权投诉为由,将 IP 律师 Morton 及两家中国企业、三名中国个人诉至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
自从AI生成文本的技术逐渐成熟,知识产权领域对AI的运用便开始增多,甚至可以说到了泛滥的地步。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代理机构,亦或是专业律师,都会在各种环节去利用AI生成的文本,以求达到合规。但,我们也不止一次发出疑问:经过AI处理生成的文本,就是真实的,可靠的吗?其实不然。近期,就发生了一个利用AI生成判例文本,被指控不实的案例,值得我们思考。一、事件详情事情主要发生在亚马逊平台和某位美国商标代理律师之间。
在日本申请商标时,包含他人姓名、肖像或知名作品元素,原则上必须获得权利人授权,否则将因违反《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而被驳回注册,且后续使用可能构成侵权。以下从法律依据、授权要求、风险规避三方面详细说明。Part.1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2024 年 4 月 1 日修正后)日本《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现行有效)规定:包含他人肖像、他人在相关商品 / 服务领域被广泛认知的姓名、知名雅号 / 艺名 / 笔名及其简称的商标,未经该他人同意,不得注册。1. 姓名 / 肖像的授权边界肖像:绝对需授权—— 无论是否知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申请商标,一律驳回中国知识产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