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国内新成立的公司没有满一年,提供不了企业纳税报表怎么办。?答:如果是当年成立的公司,纳税报表就不用提供,需要企查查查询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然后进行打印。比如 2025.01.05 日成立的公司,直接打印下企查查页面。十二、不纳税且没有做过费减记录的工商企业作为申请人呢,该怎么提供微实体证明材料?答:纳税报表这是必须提供的材料(纳税报表的第一行营业收入要少于 223740 美元),如果没有,则无法进行微实体的认证。十三、如果申请人都没有申请国内专利,美国也没有申请过,也没有做过中国费减备案记录?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答:仅需纳税报表(纳税报表的第一行营业收入要少于 223740 美元)以及个税申报记录。

前言:摩洛哥商标异议制度以 《工业产权法》(Law No. 23-13 of 2014) 为核心法律框架,由 摩洛哥工业与商业产权局(OMPIC) 负责执行。该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混淆和恶意注册。一、商标异议受理机构摩洛哥工业与商业产权局(OMPIC) 是商标异议的法定主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1、商标审查与公告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合规性)和实质审查(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通过审查的商标在 《摩洛哥官方工业产权公报》(Bulletin Officie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公告,异议期自公告日起算。

纳米比亚商标异议制度以 《2019年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No. 1 of 2019) 为核心法律框架,由 商业与知识产权局(Busines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uthority, BIPA) 执行。该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防止恶意注册和权利冲突。一、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商业与知识产权局(BIPA) 是唯一法定主管机构,职能包括:1、审查与公告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合规性)和实质审查(显著性与冲突检索)。

六、新申请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是否只需要上一年的税务证明就可以?答:是的,上一自然年的证明。举个例子:我现在是2025年的8月14日要进行申请,那么我只需要提供2024年一整年的证明就可以了。七、申请人或者发明人是美籍华人,微实体,要提供什么资料?答:当地国纳税报表。八、纳税申报表能否只在第一页盖章?是否接受仅提供关键两页或者缺少一页的盖章?如果不盖章可以吗?答:只需要在汇总页进行盖章即可。九、如果不提供纳税表或者个税证明,还能进行办理吗?答:不可以。这是规定,必须要提供的。十、如果是以大学的名义进行申请,该如何提供资料?答:任何大学均属于小实体起步,不存在微实体的情况。按照小/大实体所需材料提供即可。

一、申请人中国纳税报表能做费减备案,是不是就符合微实体?答: 纳税报表仅作为辅助参考,更重要的是核实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收入情况,因为存在纳税申报可能虚报的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拥有关联店铺,即使这些收入未在报表中申报,其产生的实际销售收入也必须计入总收入评估,这些电商平台都会留存详细的交易记录,可以轻松查证过往的销售数据。 如果确定没有后,再参考纳税报表第1行的营业收入数据,若超过$223,740 美元(收入预计每年 9 月份,专利局会更新一次,差额不大),即使中国能做费减,也不符合微实体认定标准。(因为收入超过了)。

前言: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微实体(Micro Entity)资格的审查要求,为确保申请合规性并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专利失效,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所有以微实体名义提交的美国专利新申请,均需提供微实体资格证明文件。

前言在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犹如独特的拼图碎片,共同构建起全球创新保护的大框架。今天,我们把目光聚焦于菲律宾,深入探究其专利无效制度,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进行专利布局的企业与个人,提供关键的制度指引。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一)启动主体利害关系人:在菲律宾,当专利授权后,若任何一方认为该专利的存在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便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启动无效程序。常见的如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发现某专利可能阻碍自身产品的市场拓展,且该专利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嫌疑,此时竞争对手就有资格向相关机构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前言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与科技竞争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于韩国这样一个高度依赖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国家,完善且高效的专利制度是保障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活力的基石。专利无效制度作为专利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如同精密仪器的校准器,确保着专利授权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今天,我们就一同深入探索韩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奥秘。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一)启动主体利害关系人:在韩国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都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请求专利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较为广泛,典型的如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前言:南非商标异议制度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其法律框架以**《1993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No. 194 of 1993)及《商标条例》为核心,由公司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CIPC)** 负责执行。以下从五大维度系统解析该制度:一、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公司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 是南非商标异议的法定主管机构,隶属于贸工部(DTIC),具体职能包括:1、审查与公告: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完整性)和实质审查(显著性与在先冲突)。
前言蒙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采用 “行政审查单轨制”,由蒙古国知识产权局(MIPO)主导,司法审查仅作有限监督。以下基于《蒙古专利法》(2015年修订)及实务操作解析核心规则:一、法律框架与流程1. 法律依据《专利法》(Patent Law of Mongolia, 2015)《知识产权局条例》(Regulation on MIPO)管理机构:蒙古国知识产权局(Mongol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MIPO)2. 核心程序:行政无效宣告关键特征:单轨制设计:无效宣告仅能通过MIPO行政程序启动(区别于中国“行政+司法”双轨制)。
前言朝鲜的专利无效制度具有鲜明的国家主导特征,其法律框架、审查机制和实操规则与中国、蒙古等国有显著差异。以下基于朝鲜《发明法》(2017年修订)及实务信息进行系统解析:一、法律框架与核心特征1. 法律依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明法》(2017年修订版)管理机构:国家发明局(State Invention Bureau, SIB)下设 发明审查委员会(Invention Examination Committee)负责无效审查2. 制度性质:行政单轨制+国家干预关键特征:无司法救济:SIB的无效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区别于中蒙制度)。
前言台湾地区专利无效制度采用 “行政举发为主、司法确认为辅”的二元架构,其核心程序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的行政审查,后续可衔接行政诉讼。
前言:马拉维商标异议制度是权利主体维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注册的核心法律屏障,由马拉维注册总局(Registrar General’s Department, RGD) 统一管理。该制度严格遵循《马拉维商标法》(Trademarks Act, Cap. 49:01)及配套规则,兼顾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以下从五大维度系统解析该制度:一、商标异议受理机构马拉维注册总局(RGD) 是异议程序的法定主管机构,隶属司法部,下设商标局具体执行。其核心职能包括:1、审查与公告: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合规性)和实质审查(显著性、冲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