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地利商标异议制度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商标制度既遵循欧盟统一规则,又保留了部分本国特色。奥地利商标异议程序注重效率和程序公平,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救济路径。一奥地利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奥地利的商标异议事务由 奥地利专利局(Österreichisches Patentamt, ÖPA) 统一主管,具体职责包括: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公告;2、直接审查异议申请,组织双方答辩及证据交换;3、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行政决定。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制度比荷卢经济联盟(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简称比荷卢)实行统一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制度,其商标异议程序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 集中管理,具有高效、透明的特点。一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受理机构所有商标异议案件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 统一受理和审查。BOIP 是比荷卢三国的官方管理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异议处理及争议裁决。行政终局性:对BOIP的异议裁定不服的,需直接向比荷卢法院(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提起上诉,而非成员国国内法院。

【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行政程序与实务策略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以《工业产权法》(Ley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LPI)为基石,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主导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为辅。作为拉美重要市场,墨西哥专利无效程序兼具效率与对抗性,且因医药、能源领域的技术争议日益突出,成为跨国企业的关键战场。本文系统解析墨西哥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程序特点与实务策略。

【印度】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程序变革与实务挑战印度专利无效制度以《1970年专利法》为核心,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健康(尤其是药品可及性)为特色。通过严格的专利性标准(如第3(d)条)和独特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印度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独树一帜。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判例演进与程序变革,系统解析印度专利无效制度的关键规则与实务策略。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印度专利法》第64条)根据《印度专利法》第64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核心特色:第3(d)条:印度独有的“疗效门槛”,在诺华诉印度案(2013)中确立,成为药品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

【日本】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与实务策略日本作为全球创新指数领先的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行政审判为主导、司法审查为保障,形成高效且严谨的“双阶制”体系。与德国的分轨制不同,日本专利无效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日本专利局(JPO),法院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日本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日本专利法》第123条)根据《日本专利法》(特許法)第123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特殊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仅限新颖性、实用性和重复授权(《实用新型法》第37条)。

俄罗斯商标异议制度一俄罗斯商标异议受理机构俄罗斯的商标异议由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 统一主管,具体由其下设的 专利争议委员会(Chamber for Patent Disputes) 负责异议案件的审理。Rospatent:承担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及异议材料的形式审查职责。专利争议委员会:作为独立行政机构,负责异议的实质审查、组织双方质证,并作出最终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 提起行政诉讼,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葡萄牙商标异议制度一葡萄牙商标异议受理机构葡萄牙商标异议的官方管理机构为 葡萄牙工业产权局(Institut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简称INPI),其职责包括: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形式审查;2、公告通过初步审查的商标;3、直接受理并裁定商标异议案件(异议全程在INPI行政程序内完成,无需进入司法程序,除非后续上诉);4、作出异议成立或驳回的行政决定。对INPI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里斯本上诉法院(Tribunal da Relação de Lisboa) 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专利无效制度深度解析:双轨司法体系、欧洲枢纽地位与攻防策略德国作为欧洲专利诉讼的核心战场,其专利无效制度以司法双轨制为特色——专利无效由联邦专利法院(BPatG)专属管辖,侵权诉讼则由地区法院审理,形成全球独有的“分轨制”(Bifurcation)。这一制度既加速了侵权救济,也催生了复杂的无效攻防策略。结合其在欧洲专利组织(EPO)和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核心地位,德国专利无效制度已成为跨国企业必须精研的“战略要塞”。

西班牙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双轨程序与欧盟协同策略西班牙作为欧盟第四大经济体,其专利无效制度融合大陆法系严谨性、欧盟规则及本土产业特色(如制药、可再生能源)。与意大利类似,西班牙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无效程序,但诉讼效率位居欧洲前列。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西班牙专利无效制度的核心逻辑与实务策略。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西班牙专利法》Ley 24/2015)根据《西班牙专利法》(Ley de Patentes)第102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特殊规定:医药专利:补充保护证书(SPC)与基础专利绑定,基础专利无效则SPC自动失效(第114条)。
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二)接上篇四缺乏显著特征的餐饮行业标志常见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旨,缺乏显著特征是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1标志仅有餐饮类商品或服务项目1、标志仅有餐饮类商品通用名称。例如,“面包”“蛋糕”“肉夹馍”“ 肉饼”“疙瘩汤”“汉堡包”“花卷”“馒头”“小笼包”“胡辣汤”“ 脆皮豆腐”“ 虾饺”“ 烩面”“ 臊子面”“小面”“燃面”“葱油面”“艾窝窝”“驴打滚”等。2、标志仅有餐饮服务通用名称。
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一)一制定目的1引导商标申请“注册有德”本指引旨在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避免使用容易导致误认的标志并应选 取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注册 商标 。 同时 ,在使用含地名的标志 申请注册时,还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真 实性的原则。2引导商标使用“行权有界”本指引旨在通过列出规范使用注 册商标以及正当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 的注意事项,引导商标专用权人遵循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商标中包含的餐饮行业通用名 称 、地名等公共资源 。 同时 ,引 导 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相关标志 ,避 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 。
北马其顿商标异议制度一北马其顿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北马其顿采用双层级行政审查体系:1、行政主管机构国家工业产权局(SOIP)异议处:负责案件受理、形式审查及初步裁决工业产权上诉委员会:由3名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处理复审及复杂案件2、司法管辖机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斯科普里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可提交至北马其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分庭(2022年设立)代理特殊要求: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北马其顿注册专利代理人提交非马其顿语文件需经司法部认证翻译(中文文件需经北马其顿驻华使馆认证)商标异议二北马其顿商标异议提出时机北马其顿实施混合异议期制度:1、首次公告期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在SOIP官网公告90天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18:00
芬兰商标异议制度一芬兰商标异议受理机构芬兰实行双层管辖体系:1、行政主管机构芬兰专利与注册局(PRH)商标异议处:全权负责异议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及实质裁决工业产权申诉委员会:由法律、技术和环保领域专家组成三人小组处理复杂案件2、司法审查机构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可诉至芬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2023年专设北欧法律专家库)3、代理特殊规定:欧盟/欧洲经济区(EEA)申请人可委托欧盟注册律师代理非欧盟申请人须通过芬兰专利代理人协会(SPAY)注册成员提交文件语言接受芬兰语、瑞典语或英语(非官方语言需附加芬/瑞语摘要)商标异议二芬兰商标异议提出时机芬兰采用欧盟标准+北欧特别规则:1、官方
【国知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35家代理非正常申请数量较多的机构拟作出停业、吊销等处罚导语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了6月份的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信息量很多,但大家关心的重点仍然是已经连续开展了7年的针对代理行业的“蓝天”行动。发布会中提及的内容有很多,小编为大家总结出以下几点:一今年强调综合治理,四个方面新举措1、进一步净化市场2、进一步突出综合施策3、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4、进一步引导行业自律二今年集中整治的重点1、对假冒他人申请、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集中查处;2、对不符合许可备案条件的机构开展集中整改;3、对不规范招揽代理业务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等。
ONE【PCT要涨价了!】国知局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在其官网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正式宣布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将于7月1日起正式进行上调。TWO具体变更前后费用对比适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