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作为东非共同体(EAC)重要成员国,卢旺达建立了高效透明的商标保护体系。其异议制度依据2021年《知识产权法》及卢旺达发展委员会(RDB)操作指南运行,为权利人提供重要维权渠道。

【阿联酋】专利无效制度:宗教合规与技术主权的平衡艺术阿联酋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核心国家,其专利制度融合大陆法系框架、伊斯兰教法(Sharia)原则及自贸区特殊规则,形成全球独特的三轨制无效机制。本文以2021年联邦专利法(Federal Law No. 11)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知识产权条例为基准,解析企业应对阿联酋专利无效的攻防策略。

【巴西】专利无效制度:法律框架与新兴市场挑战巴西作为拉丁美洲最大经济体,其专利制度融合大陆法系传统与本土公共卫生政策,形成独特的无效机制。根据2023年修订的《工业产权法》(Lei nº 9,279/1996),专利无效程序兼具行政审查与司法救济双轨特色。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典型案例及跨境企业应对策略深度解析。PART.01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工业产权法》第50条)专利权可基于以下任一要件被宣告无效:01.新颖性破坏(Novelidade)优先权日前全球范围公开披露(含使用、销售、出版物)。特殊规则:在巴西境内的公开实验享有12个月宽限期(第12条),但需提前向INPI(专利局)备案。

【最新通知!】加拿大商标官费将于26年1月1日进行上涨近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通知:根据《服务费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与商标申请和注册、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和注册相关的某些费用将增加 2.7%。请注意,并非所有费用都会按年调整。ONE调整前后费用对比具体调整前后费用对比以及价格涨幅如图所示👇👇👇TWO未发生变动项目官费THREE需要提醒大家此次费用涨幅大约在2.7%左右,这对代理机构、申请人来说,无疑意味着成本会相应的增加。因此,有计划布局加拿大商标的申请人,不妨考虑抓住这还未涨价的时间,尽快安排,提交申请。

冰岛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冰岛的商标制度融合了欧盟指令与本国特色,其异议程序以高效透明著称。以下依据冰岛《商标法》(Lög um einkarétt á höfundarverkum)及冰岛知识产权局(ISIPO)最新指南,解析五大核心内容:一冰岛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冰岛商标异议由冰岛知识产权局(Hugverkastofan Íslands, ISIPO)统一管辖,承担全流程管理职责:ISIPO:负责商标审查、公告、异议受理、调解及行政裁决。

爱沙尼亚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的商标制度深度融合欧盟规则,同时依托高度数字化的行政体系实现高效运作。其商标异议制度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救济路径,以下从五大核心维度解析:一爱沙尼亚商标异议受理机构爱沙尼亚商标异议由 爱沙尼亚专利局(Eesti Patendiamet, EPA) 统一管辖:EPA:负责商标审查、公告、异议受理及行政裁定,全程通过 电子系统(e-töölaud) 处理。司法救济:对EPA裁定不服的,可向 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 起诉,最终可上诉至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

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一):一般要求一视图类型二视图形式三视图数量四视图名称五不要求保护部分的表达六视图背景七阴影线、分割线、指示线和虚线八透明部分的表达九视图格式及大小十视图质量

【澳大利亚】专利无效制度:法律架构与实务解析专利制度的有效性是维护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平衡的核心机制。澳大利亚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为基石,通过行政与司法双轨程序确保专利权质量的可靠性。本文从无效要件、程序路径、典型案例及企业策略等维度,剖析澳大利亚专利无效制度的特点与实务要点。PART.01法律框架:专利无效的四大法定理由根据《专利法》第138条,专利权可能因以下任一理由被宣告无效:01.新颖性缺陷(Lack of Novelty)发明在优先权日之前已通过公开使用、销售或出版物(含全球范围)被充分披露。

【加拿大】专利无效制度:法律框架与实务指南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而专利权的稳定性直接影响这一平衡。加拿大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建立了兼具效率与公正的专利无效机制。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典型案例及实务策略多维度解析这一制度。PART.01法律框架与无效基础加拿大现行《专利法》(Patent Act)明确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可在联邦法院或加拿大专利复审委员会(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的诉讼程序中受到挑战。
奥地利商标异议制度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商标制度既遵循欧盟统一规则,又保留了部分本国特色。奥地利商标异议程序注重效率和程序公平,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救济路径。一奥地利商标异议受理机构奥地利的商标异议事务由 奥地利专利局(Österreichisches Patentamt, ÖPA) 统一主管,具体职责包括: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公告;2、直接审查异议申请,组织双方答辩及证据交换;3、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行政决定。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制度比荷卢经济联盟(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简称比荷卢)实行统一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制度,其商标异议程序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 集中管理,具有高效、透明的特点。一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异议受理机构所有商标异议案件由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 统一受理和审查。BOIP 是比荷卢三国的官方管理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异议处理及争议裁决。行政终局性:对BOIP的异议裁定不服的,需直接向比荷卢法院(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提起上诉,而非成员国国内法院。
【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行政程序与实务策略墨西哥专利无效制度以《工业产权法》(Ley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LPI)为基石,由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主导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为辅。作为拉美重要市场,墨西哥专利无效程序兼具效率与对抗性,且因医药、能源领域的技术争议日益突出,成为跨国企业的关键战场。本文系统解析墨西哥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程序特点与实务策略。
【印度】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法律框架、程序变革与实务挑战印度专利无效制度以《1970年专利法》为核心,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健康(尤其是药品可及性)为特色。通过严格的专利性标准(如第3(d)条)和独特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印度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独树一帜。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判例演进与程序变革,系统解析印度专利无效制度的关键规则与实务策略。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印度专利法》第64条)根据《印度专利法》第64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包括:核心特色:第3(d)条:印度独有的“疗效门槛”,在诺华诉印度案(2013)中确立,成为药品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
【日本】专利无效制度全解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与实务策略日本作为全球创新指数领先的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行政审判为主导、司法审查为保障,形成高效且严谨的“双阶制”体系。与德国的分轨制不同,日本专利无效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日本专利局(JPO),法院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日本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日本专利法》第123条)根据《日本专利法》(特許法)第123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特殊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仅限新颖性、实用性和重复授权(《实用新型法》第37条)。
俄罗斯商标异议制度一俄罗斯商标异议受理机构俄罗斯的商标异议由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 统一主管,具体由其下设的 专利争议委员会(Chamber for Patent Disputes) 负责异议案件的审理。Rospatent:承担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及异议材料的形式审查职责。专利争议委员会:作为独立行政机构,负责异议的实质审查、组织双方质证,并作出最终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 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IP Court) 提起行政诉讼,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