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了!那么,由谁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15号文)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810号令)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深度分析,特别是对申报的主体(即负责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涉税信息的实体)、申报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及填写表格等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与大家探讨和分享。
分析基于这两份行政法规内容,特别是(国税15号文)的公告,因为它提供了具体操作细节。

总体说明:
● 申报主体:核心申报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负责报送平台自身信息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在特定场景下(如直播收入支付),平台内经营者也需要直接申报。此外,根据企业境内/境外属性和运营情况,申报主体可能包括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备案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指定代理人。
● 申报内容: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税务机关在检查或风险排查时,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如合同订单、交易明细),但这属于被动提供,不在主动申报范围内。
● 报送渠道: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通过类似渠道,但文档未指定。
● 首次报送:针对2025年施行规定前的企业,有特定首次报送时间(如2025年7月1-30日报送基本信息),但一般规则以常规申报时间为准。
● 其他注意事项:
身份信息未变化时不需重复报送,变化时需在填报时注明状态。
境外平台企业报送内容有限制(如仅报送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信息)。
延期、更正或终止业务时,需申请或报送特定表格(附件8-10),但本回答聚焦主动申报主体。

下面逐一列出申报主体、申报时间、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1. 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申报主体)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运营各类互联网平台(如网络商品销售、直播、货运、灵活用工等)的企业,包括境内和境外企业。根据(国税15号文)第一部分,申报主体具体包括:
●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如均未取得,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如均未取得且未备案,由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如运营主体未取得许可证,由提供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申报时间
● 基本信息报送时间:
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首次报送(针对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业务的企业):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报送时间:
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上季度的信息(例如,第一季度数据在4月报送)。
首次报送: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
● 其他时间要求:
信息有误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正报送。
终止业务时: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终止信息和当期信息。
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根据平台类型和报送内容,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指定表格。资料主要包括平台企业自身信息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报送内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 填写表格 | 适用平台类型 | 备注 |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 | 平台企业的运营状态、变化情况等 |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备案信息等。变化时需注明。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数据,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店铺标识码等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包括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身份信息变化时需在填报时注明状态;未变化不重复报送。 |
网络直播平台附加身份信息 |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数据 | 《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 仅网络直播平台 | 必须与附件2同时填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指为网络主播提供策划、经纪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
提供基础架构或聚合服务的平台附加身份信息 | 平台内平台企业的身份数据 | 《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 仅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必须与附件2同时填报。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上季度收入数据,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交易数量等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退款金额指退货退款等;收入净额为收入总额减退款金额。 |
境外平台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信息(仅限特定收入) | 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数据 | 《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 | 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 | 仅报送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暂不报送。 |
注意事项:
● 以上表格(附件1-6)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填报并提交。
● 对于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需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务院810号令)第十条禁止瞒报、谎报或漏报。
● 境外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二)5条)。
● 收入信息报送以人民币计算,非货币经济利益按平台折算规则折算。
2. 平台内经营者(特定场景下的申报主体)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或个人(如直播机构、销售商家)。
在特定场景下(当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平台内经营者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涉税信息。(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四)明确要求,但申报主体仅限于非自然人平台内经营者(如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 文档未指定具体申报时间表,只规定“应当填报”((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四))。
● 推断:可能由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或在收入发生时定期报送,但未像互联网平台企业那样有季度性要求。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为准。
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平台内经营者仅需在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报送主播及合作方的信息。
报送内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 填写表格 | 适用场景 | 备注 |
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 | 网络主播及合作方(如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 | 当平台内经营者(非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或合作方支付款项时 |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等;收入信息包括直播相关收入款项。平台内经营者需直接填报此表。 |
注意事项:
● 此申报仅适用于直播相关场景,不涉及其他收入类型。
● 平台内经营者不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本身,而是平台上的商家。填报附件7时,可能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指定渠道。
● 文档未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首次报送时间,但依据规定施行原则,可能从2025年10月起适用。
总结
● 主要申报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负责定期报送平台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申报时间以业务开始日、季度结束次月为主,填写表格包括附件1-6。
● 次要申报主体是平台内经营者:仅在支付直播收入时直接申报,填写附件7,申报时间未具体化。
● 关键点: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根据平台类型(如直播、聚合服务)选择附加表格;境外企业有报送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申报仅限直播场景。
● 风险提示:瞒报、谎报或拒绝报送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国务院810号令)第十条)。企业应关注首次报送时间(2025年7月和10月),并及时处理信息变更或终止业务。
此分析基于文档内容,实际申报应以税务机关最新指南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15号文)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810号令)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深度分析,特别是对申报的主体(即负责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涉税信息的实体)、申报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及填写表格等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与大家探讨和分享。
分析基于这两份行政法规内容,特别是(国税15号文)的公告,因为它提供了具体操作细节。

总体说明:
● 申报主体:核心申报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负责报送平台自身信息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在特定场景下(如直播收入支付),平台内经营者也需要直接申报。此外,根据企业境内/境外属性和运营情况,申报主体可能包括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备案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指定代理人。
● 申报内容: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税务机关在检查或风险排查时,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如合同订单、交易明细),但这属于被动提供,不在主动申报范围内。
● 报送渠道: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通过类似渠道,但文档未指定。
● 首次报送:针对2025年施行规定前的企业,有特定首次报送时间(如2025年7月1-30日报送基本信息),但一般规则以常规申报时间为准。
● 其他注意事项:
身份信息未变化时不需重复报送,变化时需在填报时注明状态。
境外平台企业报送内容有限制(如仅报送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信息)。
延期、更正或终止业务时,需申请或报送特定表格(附件8-10),但本回答聚焦主动申报主体。

下面逐一列出申报主体、申报时间、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1. 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申报主体)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运营各类互联网平台(如网络商品销售、直播、货运、灵活用工等)的企业,包括境内和境外企业。根据(国税15号文)第一部分,申报主体具体包括:
●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如均未取得,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如均未取得且未备案,由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如运营主体未取得许可证,由提供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申报时间
● 基本信息报送时间:
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首次报送(针对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业务的企业):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报送时间:
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上季度的信息(例如,第一季度数据在4月报送)。
首次报送: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
● 其他时间要求:
信息有误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更正报送。
终止业务时: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终止信息和当期信息。
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根据平台类型和报送内容,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指定表格。资料主要包括平台企业自身信息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报送内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 填写表格 | 适用平台类型 | 备注 |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 | 平台企业的运营状态、变化情况等 | 《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备案信息等。变化时需注明。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数据,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店铺标识码等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包括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身份信息变化时需在填报时注明状态;未变化不重复报送。 |
网络直播平台附加身份信息 |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数据 | 《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 仅网络直播平台 | 必须与附件2同时填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指为网络主播提供策划、经纪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
提供基础架构或聚合服务的平台附加身份信息 | 平台内平台企业的身份数据 | 《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 仅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必须与附件2同时填报。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上季度收入数据,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交易数量等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 | 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 |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退款金额指退货退款等;收入净额为收入总额减退款金额。 |
境外平台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信息(仅限特定收入) | 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数据 | 《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 | 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 | 仅报送向境内销售服务的收入;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暂不报送。 |
注意事项:
● 以上表格(附件1-6)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填报并提交。
● 对于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需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国务院810号令)第十条禁止瞒报、谎报或漏报。
● 境外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二)5条)。
● 收入信息报送以人民币计算,非货币经济利益按平台折算规则折算。
2. 平台内经营者(特定场景下的申报主体)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或个人(如直播机构、销售商家)。
在特定场景下(当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平台内经营者需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涉税信息。(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四)明确要求,但申报主体仅限于非自然人平台内经营者(如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 文档未指定具体申报时间表,只规定“应当填报”((国税15号文)第二部分(四))。
● 推断:可能由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或在收入发生时定期报送,但未像互联网平台企业那样有季度性要求。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为准。
需要提交资料及填写表格
平台内经营者仅需在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报送主播及合作方的信息。
报送内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 填写表格 | 适用场景 | 备注 |
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 | 网络主播及合作方(如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 | 当平台内经营者(非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或合作方支付款项时 |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等;收入信息包括直播相关收入款项。平台内经营者需直接填报此表。 |
注意事项:
● 此申报仅适用于直播相关场景,不涉及其他收入类型。
● 平台内经营者不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本身,而是平台上的商家。填报附件7时,可能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指定渠道。
● 文档未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首次报送时间,但依据规定施行原则,可能从2025年10月起适用。
总结
● 主要申报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负责定期报送平台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申报时间以业务开始日、季度结束次月为主,填写表格包括附件1-6。
● 次要申报主体是平台内经营者:仅在支付直播收入时直接申报,填写附件7,申报时间未具体化。
● 关键点: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根据平台类型(如直播、聚合服务)选择附加表格;境外企业有报送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申报仅限直播场景。
● 风险提示:瞒报、谎报或拒绝报送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国务院810号令)第十条)。企业应关注首次报送时间(2025年7月和10月),并及时处理信息变更或终止业务。
此分析基于文档内容,实际申报应以税务机关最新指南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