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品包装成分及标签信息的合规要求介绍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已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并设有18个月过渡期。其中,部分核心义务(如材料限制、标签及符合性声明要求)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强制适用。作为在欧盟市场销售商品的卖家,您有责任确保随商品一同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无论使用何种材料或形式)均符合该法规的要求。若包装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商品被禁止销售、强制下架,或面临监管机构处罚及责任追究。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市场投放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包装的材料(如塑料、纸、金属、玻璃等)或用途(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服务包装等),均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法规定义,包装是指由任何材料制成、并旨在被经济经营者用于容纳、保护、搬运、交付或展示产品的物品,且该物品不构成产品本身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产品的附属承载或保护物。指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用于盛装、支撑或保存产品,但不构成产品本体,且通常随产品一同使用或处置的物品。例如,CD盒外面的塑料薄膜、用于注射溶液的玻璃瓶、随衣物一同出售的衣架等。
(2)包装的组成部分或附属原件。包括已集成至包装中的组件,或直接悬挂或附着于产品上、但具有包装功能的元素(前提是其不构成产品本体)。例如,水果和蔬菜上的不干胶标签、装有胡椒的胡椒研磨器等。
(3)在销售点填充的包装(服务包装)。指在销售点填充或专门设计用于在销售点填充的一次性包装,前提是该物品发挥包装功能。例如,三明治袋、保鲜膜、一次性餐盘及杯具等属于包装。请注意,如果上述物品作为独立商品销售(而非用于包装其他商品),则其不被视为包装,而是商品本身。
(4)可渗透的饮料包装单元。指用于冲泡系统的单份包装,具有渗透性,并与内容物一同使用和处置。例如茶包、咖啡包或其他饮料包。
(5)不可渗透的饮料包装单元。指用于配合特定设备(如咖啡机)使用的单份包装,不具有渗透性,且与内容物一同使用并处置。例如咖啡胶囊。
关于包装材料限制、标签信息、符合性声明的要求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适用。
1、包装的材料成分要求
所有包装材料中,铅(Pb)、镉(Cd)、汞(Hg)和六价铬(Cr⁶⁺)四种重金属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对于食品接触包装,如果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且其含量达到或超过法定限值,原则上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2、标签信息要求
制造商应确保包装标有可识别的型号、批次号或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要素;若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直接标注,应在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制造商应在包装上或通过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的邮政地址和可用的电子联系方式。若无法在包装上标明,应通过二维码或其他标准化、开放式数字数据载体或随附文件提供所需信息。邮政地址应指明制造商的单一联系点。
在适用的情况下,进口商亦应在包装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的邮寄地址;若有电子通讯方式,亦应一并标明。若无法在包装上标明上述信息,则应通过其他标准化、开放式数字数据载体,或通过随附于被包装产品的文件来提供所需信息。
3、欧盟符合性声明
制造商应通过制定欧盟符合性声明,明确声明包装符合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承担包装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的责任。
4、包装最小化
制造商及进口商应确保不向市场投放不符合法规所列性能标准的包装,以及目的仅在人为增加产品视觉体积的包装(包括双层壁、假底及不必要的夹层等),除非该包装受外观设计权或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或质量体系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法规还对可包装的可重复使用、再生材料含量、数字化标签等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在2027年及之后分阶段实施。建议商家提前规划合规路径,更多详细要求请参考欧盟法规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5R0040
以上内容来源Temu卖家课堂。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已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并设有18个月过渡期。其中,部分核心义务(如材料限制、标签及符合性声明要求)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强制适用。作为在欧盟市场销售商品的卖家,您有责任确保随商品一同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无论使用何种材料或形式)均符合该法规的要求。若包装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商品被禁止销售、强制下架,或面临监管机构处罚及责任追究。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市场投放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包装的材料(如塑料、纸、金属、玻璃等)或用途(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服务包装等),均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法规定义,包装是指由任何材料制成、并旨在被经济经营者用于容纳、保护、搬运、交付或展示产品的物品,且该物品不构成产品本身组成部分。具体来说,
(1)产品的附属承载或保护物。指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用于盛装、支撑或保存产品,但不构成产品本体,且通常随产品一同使用或处置的物品。例如,CD盒外面的塑料薄膜、用于注射溶液的玻璃瓶、随衣物一同出售的衣架等。
(2)包装的组成部分或附属原件。包括已集成至包装中的组件,或直接悬挂或附着于产品上、但具有包装功能的元素(前提是其不构成产品本体)。例如,水果和蔬菜上的不干胶标签、装有胡椒的胡椒研磨器等。
(3)在销售点填充的包装(服务包装)。指在销售点填充或专门设计用于在销售点填充的一次性包装,前提是该物品发挥包装功能。例如,三明治袋、保鲜膜、一次性餐盘及杯具等属于包装。请注意,如果上述物品作为独立商品销售(而非用于包装其他商品),则其不被视为包装,而是商品本身。
(4)可渗透的饮料包装单元。指用于冲泡系统的单份包装,具有渗透性,并与内容物一同使用和处置。例如茶包、咖啡包或其他饮料包。
(5)不可渗透的饮料包装单元。指用于配合特定设备(如咖啡机)使用的单份包装,不具有渗透性,且与内容物一同使用并处置。例如咖啡胶囊。
关于包装材料限制、标签信息、符合性声明的要求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适用。
1、包装的材料成分要求
所有包装材料中,铅(Pb)、镉(Cd)、汞(Hg)和六价铬(Cr⁶⁺)四种重金属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对于食品接触包装,如果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且其含量达到或超过法定限值,原则上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2、标签信息要求
制造商应确保包装标有可识别的型号、批次号或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要素;若包装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直接标注,应在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制造商应在包装上或通过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的邮政地址和可用的电子联系方式。若无法在包装上标明,应通过二维码或其他标准化、开放式数字数据载体或随附文件提供所需信息。邮政地址应指明制造商的单一联系点。
在适用的情况下,进口商亦应在包装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的邮寄地址;若有电子通讯方式,亦应一并标明。若无法在包装上标明上述信息,则应通过其他标准化、开放式数字数据载体,或通过随附于被包装产品的文件来提供所需信息。
3、欧盟符合性声明
制造商应通过制定欧盟符合性声明,明确声明包装符合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承担包装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的责任。
4、包装最小化
制造商及进口商应确保不向市场投放不符合法规所列性能标准的包装,以及目的仅在人为增加产品视觉体积的包装(包括双层壁、假底及不必要的夹层等),除非该包装受外观设计权或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或质量体系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法规还对可包装的可重复使用、再生材料含量、数字化标签等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在2027年及之后分阶段实施。建议商家提前规划合规路径,更多详细要求请参考欧盟法规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5R0040
以上内容来源Temu卖家课堂。






福建
05-14 周四











